楠木軒

構建基本制度框架 北交所首批業務規則出爐

由 藍樹芬 釋出於 財經

  9月5日,北京證券交易所(簡稱“北交所”)就首批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首批公開徵求意見的三項基本業務規則為《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簡稱《上市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簡稱《交易規則》)、《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簡稱《會員管理規則》)。據悉,這三件規則是證券交易所履行法定職責,按照《證券法》規定必備的基本規則,構建了公司監管、證券交易和會員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北交所表示,上述三件業務規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既遵循證券交易所制度建設的普遍規律,又充分考慮北交所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主要內容一是構建與市場定位和法律性質相匹配的公司監管制度;二是延續已經過實踐檢驗的成熟交易制度;三是探索與公司制交易所相契合的會員管理制度。

  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

  北交所表示,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是北交所建設的重中之重。目前,精選層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監管,具有轉換為上市公司的良好基礎。充分考慮北交所上市公司監管的新形勢、新要求,北交所在精選層監管經驗基礎上做了四項調整:

  一是公司治理標準更加最佳化。《上市規則》吸收借鑑上市公司治理經驗,充分考慮中小企業治理特點,增加了獨立董事應當發表意見的情形,推動獨立董事發揮更大作用;將資金佔用主體範圍擴大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緊盯“關鍵少數”;明確了不得新增影響持續經營能力的同業競爭,確保上市公司獨立性。

  二是資訊披露要求更加具體。《上市規則》堅持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對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資訊披露原則進行細化解釋,便於資訊披露義務人準確把握;細化了自願披露、豁免披露、暫緩披露、行業和風險資訊披露等具體要求,提高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了統一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管理和報備制度,嚴防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

  三是停復牌管理更加嚴格。《上市規則》貫徹“少停、短停、分階段停”的監管原則,要求上市公司不得濫用停復牌機制,不得利用停牌替代資訊保密,確保市場交易的連續性,保障投資者交易權利。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或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停牌時間壓縮至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其他重大事項不超過5個交易日,因特殊情形延期復牌的,連續停牌總時長不超過25個交易日。

  四是主體責任更加清晰。北交所不再實行主辦券商“終身”持續督導,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內的持續督導職責。這主要考慮到,北交所上市公司均來源於新三板掛牌滿一年的創新層公司,上市時通過了嚴格的准入稽核,並經過了較長時間的市場檢驗,與證券交易所的實踐安排保持一致,不再實施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這有利於進一步明確上市公司作為規範運作第一責任人的主體地位,增強上市公司不斷提高自身質量的內生動力;有利於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激勵中介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普惠金融投入,與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的主辦券商機制形成服務合力。需要強調的是,為確保平穩過渡,在北交所開市初期,上市公司與主辦券商已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應繼續執行,資訊披露和日常業務仍按現行模式辦理,北交所將盡快明確後續銜接安排。

  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交易規則也是投資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北交所表示,《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規則》僅做了釋出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

  總的來說,《交易規則》主要內容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給予市場充分的價格博弈空間,保障價格發現效率;二是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實施臨時停牌機制,即當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60%時,盤中臨時停牌10分鐘,復牌時進行集合競價;三是連續競價期間,對限價申報設定基準價格上下5%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對市價申報採取限價保護措施;四是買賣申報的最低數量為100股,每筆申報可以1股為單位遞增;五是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成交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可以進行大宗交易。同時還為引入做市機制,實行混合交易預留了制度空間。

  對退市風險“分類紓解、充分緩釋”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暢通市場出口關,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升市場活力韌性的重要保障,受到市場廣泛關注。北交所表示,《上市規則》貫徹“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方針,借鑑近期退市制度改革經驗,在充分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充分包容中小企業天然存在的業績易受外部影響等特點,避免市場“大進大出”;同時,堅決出清重大違法、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等極端情形的公司。主要制度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退市標準,即“誰應退”。《上市規則》明確了主動退市與強制退市安排,強制退市分為交易類、財務類、規範類和重大違法類等四類情形,構建了多元豐富的指標組合。其中,財務類強制退市考察期為兩年,指標不交叉適用。

  二是退市程式,即“怎麼退”。《上市規則》規定了退市風險警示,作為強制退市的先導制度,既向市場充分揭示風險,也保障投資者的交易權利;明確強制退市由上市委員會審議,確保退市決定的嚴肅性和審慎性。

  三是退市去向,即“退到哪”。北交所充分發揮與新三板市場一體發展的制度優勢,對於退市公司,符合全國股轉系統基礎層掛牌條件或創新層條件的,鼓勵進入相應層級掛牌交易,繼續發展;存在重大違法等情形,不符合掛牌條件的,轉入退市公司板塊,體現了對退市風險“分類紓解、充分緩釋”的創新探索。此外,北交所退市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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