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有關規定

證監會修改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有關規定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證監會官網9月18日訊息,為進一步最佳化註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為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證監會在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對《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進行適當最佳化。

本次修改《特別規定》,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了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

按照有關立法程式的要求,《特別規定》自2021年8月6日至9月5日在證監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修改思路和修改內容總體認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證監會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採納合理意見。

修改後的《特別規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規則釋出前已刊登招股檔案啟動發行工作的企業,適用原規定;規則釋出後啟動發行工作的企業,適用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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