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證券某營業部老總違法炒股遭罰 現任職中金子公司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9日訊 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號)顯示,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對張新春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張新春1996年10月入職原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證券”),後供職於原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原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投證券”),現任職於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2004年3月8日取得執業資格,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涉案期間任原中投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康某系張新春的配偶,“康某”普通資金證券賬戶於1996年9月開立於原南方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該證券賬戶的資金為張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財產。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張新春使用“康某”賬戶持有、買賣股票20只,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1012.14萬元,虧損17.68萬元。
張新春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張新春處以3萬元罰款。
資料顯示,2019年8月13日前,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名稱為“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投證券在重組原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於2005年9月28日在深圳正式成立。2016年11月4日,中金公司(601995.SH)宣佈,經董事會批准,中金公司與其主要股東中央匯金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將從中央匯金收購中投證券的全部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後,中投證券成為中金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相關規定: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號)
當事人:張新春,男,1967年2月出生,住址:濟南市市中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張新春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張新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張新春1996年10月入職原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證券),後供職於原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原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投證券),現任職於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2004年3月8日取得執業資格,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涉案期間任原中投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康某系張新春的配偶,“康某”普通資金證券賬戶於1996年9月開立於原南方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該證券賬戶的資金為張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財產。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張新春使用“康某”賬戶持有、買賣股票20只,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10,121,419元,虧損176,780.03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證券業執業證書、相關賬戶交易資料、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張新春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張新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聯行號:302100011106,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山東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