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穩定法終於要來了!
昨日晚間,央行官網釋出公告,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覆論證,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事實上,制定《金融穩定法》呼聲已久,該法旨在健全金融風險事前防範、事中化解和事後處置全流程全鏈條的制度安排。尤為注意的是,《金融穩定法》還將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有關制度安排。
何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於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援,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
事實上,早在去年10月,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新金融聯盟閉 門會議上就曾表示要健全有序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目的是降低對央行或公共資金直接處置風險的依賴。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來,龍頭房企風險接連暴露,疊加外部環境不穩定因素有所增加,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再度受到政策重視。
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就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成為今年政府工作報告的一大亮點,向市場傳遞出中央織牢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安全網的決心。
3月25日,國務院釋出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的意見,要求9月底前完成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相關工作,年內持續推進。
當前我國已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等行業保障基金,且已有相關法律、監管規定明確各類基金的使用規則。那麼,在部分金融行業已設立各自保障基金的前提下,為何還要再設立這一基金?其運作方式和經濟影響又將如何?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資金從哪來?
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
雖然近年來,我國為防範化解分業監管下的金融風險,先後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險保障基金、信託業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等制度安排,但這些風險防範處置制度功能定位各有側重、互不相同,重點維護的是自身所在行業的金融穩定,在處置重大系統性金融風險時能力相對有限。
而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以往依賴央行透過流動性支援、資產購買等行政手段應對風險不同,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強調採用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化解風險。當重大金融風險來臨時,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可以透過對問題機構的及時全面接管,適時推進清算程式,高效解決債權債務問題,實現風險處置全過程市場化、法治化和透明化,有助於將不良影響控制在最小範圍,從而確保金融系統平穩執行。
這樣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執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築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效果如何?
需要指出的是,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處置金融風險是國際上處置金融風險的普遍採取的措施。其中最為著名的是歐洲金融穩定基金,其成立後先後為面臨主權債務違約的希臘、葡萄牙、西班牙等歐元區國家提供臨時性貸款,為遏制危機蔓延起到了積極作用。
還有美國設立了有序清算基金(OLF),用於支付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在處置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德國則在危機後增設了金融市場穩定基金(FMS);歐洲先後成立了歐洲金融穩定基金(EFSF)和歐盟單一處置基金(SRF),分別針對主權債務風險和處置陷入困境的銀行;2013年後,歐洲穩定機制(ESM)取代了EFSF,SRF、EFSF以及ESM對於遏制債務危機以及推動歐洲貨幣一體化起到了關鍵作用。
圖 1 歐洲金融穩定基金(EFSF)成員國分佈
資料來源:ESM官網,中泰證券研究所,藍色標註為EFSF成員
從海外實踐經驗來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餘額僅限於存放在銀行存款或投向安全性較高、流動性較強的資產,國內現有的行業保障基金情況也與此類似,我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運作可能也會採用設立理事會或者公司制的形式。
此外,我國已相繼成立了多種金融領域子行業保障基金,在金融細分領域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定經驗。以存款保險基金為例,2020年存款保險基金累計支出676億元,專門用於對包商銀行的風險處置。
因此,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設立符合金融風險處置儘量避免或減少公共資金使用的理念,有利於防範道德風險、嚴肅市場紀律,符合國際通行做法。
浙商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超表示,目前我國金融風險防控已經從攻堅戰到常態化,未來國內外形勢仍然複雜多變,我國金融體系脆弱性依然存在,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金融風險防範上升至整個金融系統,與存款保險和行業保障基金形成有效互補,有助於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