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修改規定 明確“滬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

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戶端】;

證監會就修改《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本次將《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修訂為,“投資者依法享有透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入的股票的權益。滬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滬深交易所同步修訂的滬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對內地投資者具體範圍等做進一步明確,內地投資者包括“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明檔案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內地註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檔案的中國公民”。

證監會擬修改規定 明確“滬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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