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工具箱”不斷豐富 3.4萬人已獲“先行賠付”

  主持人於南:“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表示,為廣大投資者提供更加有效的監管保護和救濟渠道,切實增強投資者的安全感、獲得感,重點做到“四個一”。本報今日就此展開解讀。

  記者 包興安

  日前,中國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2021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表示,進一步健全“一竿子”到底的維權機制。發揮投資者行權維權“機制群”效應,推動投保機構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充分發揮投保利器作用。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提升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總結先行賠付等機制成功經驗,豐富支援訴訟實踐案件,推廣有益做法,為投資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務。

  北京師範大學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長、產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宋向清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健全“一竿子”到底的維權機制有利於營造風清氣正的證券和期貨市場環境,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資料顯示,投資者保護的“工具箱”不斷豐富,2020年各調解組織共受理調解案件6100餘件,調解成功4900餘件,涉及金額超過8億元。目前,累計已有5萬多名投資者透過糾紛多元化解、支援訴訟、先行賠付、示範判決等各類維權機制挽回損失。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經濟研究部副部長劉向東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目前,我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取得顯著成效,包括採取協商、調解、投訴處理、仲裁、法院委託調解、訴訟等不同程式、多種方式暢通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渠道,依法高效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覆蓋面廣、適應性強、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組織體系。其在解決證券期貨領域的民事糾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有效解決糾紛的同時亦防患於未然。

  值得一提的是,先行賠付制度作為化解證券期貨糾紛矛盾領域的重要探索,目前已經有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三個成功案例,共賠付3.4萬人、金額達5.09億元,賠付比例均在95%以上。

  新證券法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證券公司可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就損害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

  劉向東表示,先行賠付等制度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從萬福生科、海聯訊以及欣泰電氣三個案例的實踐經驗看,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保薦機構為主體、以先行賠付為特點的民事賠償機制。相比完全依賴於司法途徑解決,先行賠付制度有其合理性和優越性,在統籌規劃糾紛預防與糾紛解決、務實柔性快速處理、提升訴調對接效果等方面的經驗值得肯定和推廣。

  “先行賠付等機制的建立是持續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必然程序,透過深化改革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樞紐作用,透過深化改革全面推進資本市場升級、交易平臺升級、監管機制升級,透過深化改革推動資本市場實現高質量發展。”宋向清建議,切實落實新證券法關於投資者保護的新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先行賠付機制,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先行賠付機制。

  劉向東認為,對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程式,加快推進糾紛協調解決的法治化,完善行業自律組織的非訴訟解決機制,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群體性糾紛進一步完善訴調對接機制,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和提高矛盾化解效率。切實按照依法公正、靈活便民、注重預防、經濟高效的原則,充分借鑑國際良好經驗,進一步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明確金融機構、特定協調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多方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完善調解員制度、中立評估機制、線上訴調對接機制、小額糾紛的快速解決機制。

  宋向清表示,多元化解機制是一項多贏的機制,需要大力推進探索和實踐,從投資者訴求處理、行政和解、糾紛調解及民事訴訟等方面幫助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讓信任成為新時代資本市場的新常態,從而使我國資本市場更具活力,推動我國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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