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於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9號)顯示,經查明,永泰紅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泰紅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6年1月,永泰紅磡決定將1億元資金委託給徐某霖,透過其個人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投資。徐某霖接受委託後,利用其個人信用賬戶相繼買入“中源協和”等股票,截至調查日,該項投資處於虧損狀態,未取得違法所得。
永泰紅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所述的法人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永泰紅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責令改正,並處以3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永泰紅磡控股集團的前身為天津開發區永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1999年在天津市註冊成立,屬於金融業,主營行業為資本市場服務,服務領域為對房地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基礎設施建設業、物流業、能源煤礦業、金融業、廣告業進行投資及投資管理服務;中介服務;自建小區停車服務。(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永泰紅磡成立於1999年11月11日,註冊資本2.24億人民幣,李德福為法定代表人、實控人、大股東、董事長,持股比例48.76%。
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永泰紅磡)
〔2020〕89號
當事人:永泰紅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泰紅磡),住所:天津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永泰紅磡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永泰紅磡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放棄聽證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永泰紅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徐某霖普通賬戶於2007年1月26日開立於光大證券東中街營業部,資金賬號30xxxx25,下掛上海股東賬號A30xxxxx65和深圳股東賬號00xxxxxx60。2015年1月5日,該賬戶於光大證券東中街營業部開立信用賬戶,資金賬號63xxxx68,下掛上海股東賬號E03xxxxx62和深圳股東賬號06xxxxxx08。
2016年1月,永泰紅磡決定將1億元資金委託給徐某霖,透過其個人賬戶在二級市場進行股票投資。徐某霖接受委託後,利用其個人信用賬戶相繼買入“中源協和”等股票,截至調查日,該項投資處於虧損狀態,未取得違法所得。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電子裝置取證資訊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永泰紅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所述的法人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
永泰紅磡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一,永泰紅磡沒有指使相關責任人員借入他人賬戶交易股票,公司董事長個人未經法定程式委託專業人員進行理財,屬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二,不符合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構成要件。永泰紅磡不是借用賬戶和交易股票的意志主體與行為主體,委託理財後永泰紅磡對資金及交易賬戶沒有控制權和支配權。三,永泰紅磡不存在利用他人賬戶交易股票的動機。綜上,永泰紅磡請求免於處罰。
我會認為,綜合涉案委託投資事項的公司決策人員身份、執行程式、資金來源等方面的證據,可以認定委託投資行為體現了永泰紅磡公司意志,該行為屬法人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是否控制他人證券賬戶進行交易及是否存在行為動機均不影響該項違法行為的認定。綜上,我會對永泰紅磡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永泰紅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責令改正,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