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5日訊 今日,海通證券(600837.SH)股價下跌,截至收盤報11.09元,跌幅6.96%,成交額18.45億元,換手率1.93%,總市值1266.83億元。
昨日,海通證券釋出公告稱,公司、子公司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海通資管”)及相關責任人員分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簡稱“上海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事先告知書。
海通證券收到上海證監局《責令增加合規檢查次數、責令暫停部分業務事先告知書》(滬證監機構字〔2021〕92號)顯示,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擬對海通證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暫停為機構投資者提供債券投資顧問業務12個月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海通證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公司在開展部分投資顧問、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未按照審慎經營原則,有效控制和防範風險,未能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三條第二款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以下簡稱《合規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的規定。
二是公司未將相關業務行為納入全面合規風控體系,合規風控機制存在缺失,違反了《合規辦法》第三條和《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5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是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漏洞,債券承銷與資產管理等業務缺少有效隔離,利益衝突審查機制存在缺失,不符合《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第二項和《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違反了《合規辦法》第六條第六項的規定。
根據《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一是責令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年內,每3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並在每次檢查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監局報送合規檢查報告。二是自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2個月內,責令暫停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機構投資者提供債券投資顧問業務。
海通資管收到上海證監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事先告知書》(滬證監機構字〔2021〕96號)顯示,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擬對海通資管採取責令暫停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產品提供投資顧問業務12個月、責令暫停新增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海通資管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公司在開展部分投資顧問、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未按照審慎經營原則,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未能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上述行為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以下簡稱《私募資管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3號,經證監會令第166號修正,以下簡稱《合規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的規定。
二是公司在開展投資顧問業務時未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未建立涵蓋投資顧問業務全流程的風險控制制度,合規風控機制嚴重缺失。上述行為違反了《合規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三是債券交易管控存在明顯漏洞,交易對手管理有待完善,未對部分固定收益交易對手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未配備專職合規管理人員負責債券交易合規管理。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資管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合規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擬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決定:責令海通資管自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12個月內暫停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產品提供投資顧問業務、自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暫停新增私募資產管理產品備案。
同時,海通資管相關責任人員收到上海證監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事先告知書》,擬對相關業務責任人員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年等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處罰可追溯至去年永煤債事件。
據瞭解,2020年11月10日,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釋出公告稱,旗下債券“20永煤SCP003”到期未能兌付,發生實質性違約。
2020年11月18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的公告顯示,近日,交易商協會對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開展了自律調查。根據調查獲取的線索並結合相關市場交易資訊,發現海通證券及其相關子公司涉嫌為發行人違規發行債券提供幫助,以及涉嫌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涉及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交易所市場公司債券。
今年1月8日,海通證券、海通資管、以及海通期貨均遭到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給予的警告處分。
自律處分決定書顯示,海通證券作為相關債務融資工具的主承銷商及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參與者,存在以下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一是海通證券向下屬子公司管理的相關資產管理計劃下達交易指令,協助相關發行人在發行環節購買自己的債券,破壞了市場發行秩序;二是海通證券向下屬子公司作為投資顧問或管理人的相關資產管理計劃下達交易指令,協助相關發行人交易自己發行的債券,規避人民銀行〔2015〕第9號公告相關規定。此外,海通證券還存在內控管理不到位的違規情形。
海通資管、海通期貨作為相關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顧問或管理人,存在以下違反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自律管理規則的行為:一是透過其作為管理人的相關資產管理計劃,協助相關發行人在發行環節購買自己的債券,破壞了市場發行秩序;二是透過作為投資顧問或管理人的相關資產管理計劃,協助相關發行人交易自己發行的債券,規避人民銀行〔2015〕第9號公告相關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三季報顯示,報告期末,海通證券信用減值損失34.49億元,較上年度末增長99.99%,主要系信用類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增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