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3日訊 9月17日,證監會網站公佈的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丹陽市意博瑞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博瑞特”)於2018年6月17日與丹陽市思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赫投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持有的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聖象”,000910.SZ)控股股東大亞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集團”)股權中的629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62.9%)以人民幣680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思赫投資。
該《股權轉讓協議》後由大亞集團股東會透過,並進行工商登記。因大亞集團此時持有大亞聖象45.8%股權,意博瑞特、思赫投資轉讓大亞集團股權造成雙方在大亞聖象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重大變化。
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與思赫投資簽訂《解除協議》,決定解除6月17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思赫投資退還已受讓的大亞集團股權。該《解除協議》後由大亞集團股東會透過,並進行工商登記。經過上述轉讓和解除轉讓,大亞聖象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應當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但大亞聖象未按上述規定履行相應資訊披露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大亞聖象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大亞聖象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9月14日,證監會網站公佈的江蘇證監局關於對丹陽市意博瑞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意博瑞特應當在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但意博瑞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相應報告、公告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意博瑞特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意博瑞特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同日,證監會網站公佈的江蘇證監局關於對丹陽市思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思赫投資應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在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或按規定申請豁免。但思赫投資未按上述規定履行相關公告義務。
此外,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思赫投資在大亞聖象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思赫投資的上述行為亦違反了該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思赫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思赫投資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大亞聖象創建於1999年,是人造板和地板行業企業。公司股票於1999年6月3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程式碼:000910)。公司以人造板、地板為主業,旗下擁有“聖象”地板和“大亞”人造板。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大股東為大亞集團,持股比例為46.46%。
大亞集團始建於1978年,是國家520家重點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農業產業化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是聖象集團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大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意博瑞特,持股比例為63.00%;第二大股東為丹陽市卓睿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8.87%;第三大股東為思赫投資,持股比例為13.54%。
意博瑞特成立於2004年12月15日,註冊資本68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陳建軍。
思赫投資成立於2011年12月19日,註冊資本1647萬元,法定代表人為戴品哎。
據每日經濟報道,2015年,大亞聖象創始人陳興康意外去世,由於生前並未留下遺囑,因此戴品哎(陳興康的夫人)、陳建軍、陳巧玲、陳曉龍四人分別依法繼承陳興康在意博瑞特和卓睿投資的股權。根據大亞科技2015年8月披露的公告,戴品哎持有意博瑞特31.875%的股權和卓睿投資62.5%的股權,三位子女各自持有意博瑞特6.375%的股權和卓睿投資12.5%的股權。
2018年7月6日,戴品哎分別將其持有的意博瑞特、卓睿投資31.525%和54.5%的股權轉讓給大兒子陳建軍。轉讓後,陳建軍分別持有意博瑞特37.9%和卓睿投資67%的股權,對大亞集團實際持股比例上升到了52%,成為大亞集團控股股東。2018年8月2日,意博瑞特召開股東會透過決議,由陳建軍擔任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27日,卓睿投資免去陳曉龍的公司職務。同年10月,大亞聖象公告,控股股東股權變更。2019年8月12日,大亞科技發出通知,陳建軍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裁。2019年的最後一天,大亞聖象釋出公告,公司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透過一項決議,增補陳建軍及陳鋼為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資訊披露義務:
(一)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二)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三)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
在前款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一)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二)該重大事件已經洩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三)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條:透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相關股份轉讓及過戶登記手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條:收購人雖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但透過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未超過30%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前述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其後收購人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擬繼續增持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江蘇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9月1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證監局”)出具的《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88號。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丹陽市意博瑞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博瑞特)於2018年6月17日與丹陽市思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赫投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持有的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聖象)控股股東大亞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集團)股權中的629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62.9%)以人民幣680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思赫投資。該《股權轉讓協議》後由大亞集團股東會透過,並進行工商登記。因大亞集團此時持有大亞聖象45.8%股權,意博瑞特、思赫投資轉讓大亞集團股權造成雙方在大亞聖象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重大變化。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與思赫投資簽訂《解除協議》,決定解除6月17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思赫投資退還已受讓的大亞集團股權。該《解除協議》後由大亞集團股東會透過,並進行工商登記。經過上述轉讓和解除轉讓,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應當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但你公司未按上述規定履行相應資訊披露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後,公司高度重視。公司將加強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領會,進一步規範公司運作水平,不斷提高資訊披露質量,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特此公告。
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9月19日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丹陽市意博瑞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丹陽市意博瑞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以下簡稱意博瑞特)於2018年6月17日與丹陽市思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思赫投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持有的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聖象)控股股東大亞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集團)股權中的629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62.9%)以人民幣680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思赫投資。8月17日,大亞集團透過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權轉讓協議》並修正公司章程。經該次轉讓,意博瑞特持有大亞集團股權由63%減少為0.1%,思赫投資持有大亞集團的股權由13.542%增至76.442%。因大亞集團此時持有大亞聖象45.8%股權,思赫投資受讓大亞集團股權造成雙方在大亞聖象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重大變化,並觸發要約收購義務。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思赫投資簽訂了前述《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協議》,9月15日,大亞集團召開股東會透過《解除協議》並修正公司章程,雙方持有大亞集團的股權恢復到《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的比例。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但你公司未按上述規定履行相應報告、公告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9月14日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丹陽市思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丹陽市思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以下簡稱思赫投資)於2018年6月17日與丹陽市意博瑞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意博瑞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意博瑞特將持有的大亞聖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聖象)控股股東大亞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亞集團)股權中的6290萬元(佔公司註冊資本的62.9%)以人民幣6804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思赫投資。8月17日,大亞集團透過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權轉讓協議》並修正公司章程。經該次轉讓,意博瑞特持有大亞集團股權由63%減少為0.1%,思赫投資持有大亞集團的股權由13.542%增至76.442%。因大亞集團此時持有大亞聖象45.8%股權,思赫投資受讓大亞集團股權造成雙方在大亞聖象擁有權益的股份發生重大變化,並觸發要約收購義務。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思赫投資簽訂了前述《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協議》,9月15日,大亞集團召開股東會透過《解除協議》並修正公司章程,雙方持有大亞集團的股權恢復到《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的比例。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收購人應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在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並自減持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或按規定申請豁免。但你公司未按上述規定履行相關公告義務。此外,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你公司在大亞聖象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為亦違反了該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杜絕再次發生類似事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