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銀保監會官網披露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顯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財險呼和浩特中支”)員工楊雪梅為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條款費率的責任人;在投保人非被保險人父母的情況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責任人。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內蒙古銀保監局對其進行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2月23日,銀保監會官網披露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顯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財險呼和浩特中支”)員工楊雪梅為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條款費率的責任人;在投保人非被保險人父母的情況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責任人。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內蒙古銀保監局對其進行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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