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8日訊 銀保監會官網今日披露的溫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溫銀保監罰決字〔2021〕4號)顯示,瑞安農商銀行以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信貸資金被用於支付股權收購款。餘麗平對瑞安農商銀行以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負直接責任。
2021年3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對瑞安農商銀行處罰款人民幣185萬元;對餘麗平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人民幣。
該次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天眼查顯示,瑞安農商銀行全稱為浙江瑞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2558位股東,其中絕大部分系個人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併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