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1日訊 昨日,深交所下發了兩則監管函。因久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久盛電氣”)招股說明書有關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存在多處錯漏,與實際情況不符以及未按照稽核問詢要求進行回覆,深交所向其下發了監管函。而閆坤、張陽作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專案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也收到了一則監管函。
2020年7月7日,深交所受理了久盛電氣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深交所發現久盛電氣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招股說明書有關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存在多處錯漏,與實際情況不符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內,久盛電氣分別於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東迪科投資拆入資金2260萬元、1250萬元。久盛電氣在更新財務資料時對招股說明書相關資料進行了更正,包括將上述拆入資金金額更正為2760萬元、1295萬元,並補充披露了2018年久盛電氣向實際控制人張建華及其配偶鄭鈺華拆入資金635萬元,以及久盛電氣2019年向關聯方池州市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商品556.17萬元。
二、未按照稽核問詢要求進行回覆
深交所在首輪稽核問詢問題2和問題9中,分別要求久盛電氣補充披露報告期內與相關方資金拆借的情況、對疫情影響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有效性等,並要求保薦人發表核查意見。在回覆問題2時,久盛電氣僅披露了與非關聯方的資金拆借,未披露與關聯方的資金拆借;在回覆問題9時,刪除了有關疫情應對措施的問題,未對該問題進行回覆。直至深交所後續問詢後,久盛電氣才補充披露相關情況。
深交所指出,招股說明書及對稽核問詢的回覆,是深交所發行上市稽核的重要檔案,相關資訊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作為發行上市申請檔案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久盛電氣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準確、完整地披露關聯交易資訊,且未按照要求逐項回覆深交所稽核問詢。發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以下簡稱《稽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稽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深交所上市稽核中心決定對久盛電氣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而閆坤、張陽作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專案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未充分全面核查發行人關聯交易情況,導致招股說明書相關資訊披露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
對於久盛電氣違規情形一,保薦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發行人關聯交易情況,導致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有關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存在多處錯漏,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
二、未按照稽核問詢要求進行回覆和發表核查意見
對於久盛電氣違規情形二,閆坤、張陽作為保薦代表人直接承擔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的編制和核查驗證工作,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未按相關執業規範對發行人關聯交易資訊進行全面充分核查,導致招股說明書相關資訊披露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且未按要求逐項回覆本所稽核問詢並發表核查意見。閆坤、張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以下簡稱《稽核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稽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深交所決定對保薦代表人閆坤、張陽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招股書顯示,久盛電氣主要從事防火類特種電纜以及電力電纜等的研發、生產、銷售和服務,致力於成為防火類特種電纜領域的行業專家以及創新代表。報告期內,公司的主要產品為礦物絕緣電纜、無機礦物絕緣金屬護套電纜等防火類特種電纜以及中低壓電力電纜和塑膠絕緣電纜。
久盛電氣此次擬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擬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4041.24萬股,均為新股發行,佔發行後總股本的比例為25%,擬募集資金4.68億元,分別用於年產12000km無機絕緣電纜及年產600km油井加熱電纜專案、補充流動資金。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久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稽核中心監管函〔2021〕2號)
久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7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在發行上市申請過程中,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招股說明書有關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存在多處錯漏,與實際情況不符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內,發行人分別於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東迪科投資拆入資金2,260萬元、1,250萬元。發行人在更新財務資料時對招股說明書相關資料進行了更正,包括將上述拆入資金金額更正為2,760萬元、1,295萬元,並補充披露了2018年發行人向實際控制人張建華及其配偶鄭鈺華拆入資金635萬元,以及發行人2019年向關聯方池州市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商品556.17萬元。
二、未按照稽核問詢要求進行回覆
本所在首輪稽核問詢問題2和問題9中,分別要求你公司補充披露報告期內與相關方資金拆借的情況、對疫情影響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有效性等,並要求保薦人發表核查意見。在回覆問題2時,你公司僅披露了與非關聯方的資金拆借,未披露與關聯方的資金拆借;在回覆問題9時,刪除了有關疫情應對措施的問題,未對該問題進行回覆。直至我所後續問詢後,你公司才補充披露相關情況。
招股說明書及對本所稽核問詢的回覆,是本所發行上市稽核的重要檔案,相關資訊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作為發行上市申請檔案資訊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你公司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8號——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的規定,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準確、完整地披露關聯交易資訊,且未按照要求逐項回覆本所稽核問詢。發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以下簡稱《稽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稽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本所上市稽核中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稽核中心
2021年3月10日
關於對保薦代表人閆坤、張陽的監管函(深證函〔2021〕170號)
閆坤、張陽:
2020年7月7日,本所受理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薦的久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盛電氣或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你們作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專案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未充分全面核查發行人關聯交易情況,導致招股說明書相關資訊披露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內,發行人分別於2017年、2018年向控股股東迪科投資拆入資金2,260萬元、1,250萬元。發行人在更新財務資料時對招股說明書相關資料進行了更正,包括將上述拆入資金金額更正為2,760萬元、1,295萬元,並補充披露了2018年發行人向實際控制人張建華及其配偶鄭鈺華拆入635萬元,以及發行人2019年向關聯方池州市新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銷售商品556.17萬元。保薦代表人未充分全面核查發行人關聯交易情況,導致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有關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存在多處錯漏,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
二、未按照稽核問詢要求進行回覆和發表核查意見
本所在首輪稽核問詢問題2和問題9中,分別要求發行人補充披露報告期內與相關方資金拆借的情況、對疫情影響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有效性等,並要求保薦人發表核查意見。在回覆問題2時,發行人僅披露了與非關聯方的資金拆借,未披露與關聯方的資金拆借;在回覆問題9時,發行人刪除了有關疫情應對措施的問題,未對該問題進行回覆,且保薦人未按要求對問題9發表核查意見。直至我所後續問詢後,發行人及保薦人才補充披露並發表核查意見。
招股說明書及對本所稽核問詢的回覆,是本所發行上市稽核的重要檔案,相關資訊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閆坤、張陽作為保薦代表人直接承擔發行上市申請檔案的編制和核查驗證工作,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未按相關執業規範對發行人關聯交易資訊進行全面充分核查,導致招股說明書相關資訊披露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且未按要求逐項回覆本所稽核問詢並發表核查意見。閆坤、張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規則》(以下簡稱《稽核規則》)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鑑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稽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有關規定,本所決定對保薦代表人閆坤、張陽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閆坤、張陽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本所業務規則和保薦業務執業規範的規定,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保薦代表人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說明書及出具檔案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