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河南監管局網站公佈了關於對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和耕傳承基金)實施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1〕27號、關於對溫麗燕實施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2021〕28號。
經查,河南證監局發現和耕傳承基金存在以下違規問題: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先支付後認證”服務,客戶在進行合格投資者認證之前,可以先支付申購資金,完成認證後自動進行私募資管產品申購。二是向未履行特定物件確認程式的投資者提供私募資管產品歷史業績、淨值資料、申贖安排、產品公告和合同協議等內容的查詢許可權。三是銷售公募基金時,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到位,風險測評問卷要素不完整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現要求和耕傳承基金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並在2021年12月20日前予以改正。
溫麗燕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此負有管理責任。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現要求溫麗燕於2021年12月20日15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河南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根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溫麗燕為和耕傳承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相關法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透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傳單、佈告、自媒體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具體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託管人、銷售機構和投資顧問等服務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檔案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了解投資人資訊,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和風險匹配原則,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基金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人。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基金銷售相關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其他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責令處分有關人員、責令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實施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先支付後認證”服務,客戶在進行合格投資者認證之前,可以先支付申購資金,完成認證後自動進行私募資管產品申購。二是向未履行特定物件確認程式的投資者提供私募資管產品歷史業績、淨值資料、申贖安排、產品公告和合同協議等內容的查詢許可權。三是銷售公募基金時,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到位,風險測評問卷要素不完整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現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規行為,並在2021年12月20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應當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21年12月16日
關於對溫麗燕實施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溫麗燕:
經查,我局發現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問題: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先支付後認證”服務,客戶在進行合格投資者認證之前,可以先支付申購資金,完成認證後自動進行私募資管產品申購。二是向未履行特定物件確認程式的投資者提供私募資管產品歷史業績、淨值資料、申贖安排、產品公告和合同協議等內容的查詢許可權。三是銷售公募基金時,對投資者風險揭示不到位,風險測評問卷要素不完整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你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此負有管理責任。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現要求你於2021年12月20日15時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河南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