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監管還有多項細則待出

商政

本報訊 國務院新聞辦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央行宏觀審慎管理局局長霍穎勵昨日就國務院釋出的《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和央行發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進行政策解讀。

潘功勝表示,《准入決定》和《金控辦法》的實施,將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體納入監管,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於防範風險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傳染,推動金融控股公司開展有益的創新。不過,上述兩條政策法規的推出只是意味著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工作正式起步,後面還是有很多監管細則有待明確。潘功勝透露,《准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這兩項僅僅還是框架層面的規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需要更具體、更細的操作規則,比如說並表管理的規則、資本管理的規則,關於關聯交易管理規則等,前期央行在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的準備。

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

《准入決定》授權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實施監管,並明確在我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的金融機構,具有規定情形的,應當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對於為何在央行公佈《金控辦法》之前,國務院層面還要出臺《准入決定》,據劉長春解釋,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問題,司法部會同人民銀行就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廣泛徵求意見,經過深入研究論證,認為有必要對金融控股公司准入設定行政許可。設定這項行政許可,有利於規範金融控股公司發展,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而且,這項行政許可與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行政許可不重疊,也不衝突。

潘功勝表示,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監管,體現了金融業是特許行業的理念,也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從國際上看,由於金融控股公司通常規模大、業務多元、關聯度高、風險外溢性強,像美國、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地區都有專門的立法,明確了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准入許可和監管。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之後,主要國家和地區更加強調整體監管,以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為核心,降低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複雜性、傳染性和集中性,提高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公司治理、風險隔離等審慎的監管標準。

後續多項監管細則待出臺

值得注意的是,《金控辦法》的出臺並不意味著對金控公司的相關監管制度已經健全,這其實只是一個起步。潘功勝表示,《准入決定》和《金控辦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這兩項僅僅還是框架層面的規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需要更具體、更細的操作規則。

霍穎勵也透露,今後央行還會制定一些細則,包括並表的細則、關聯交易的細則,資本細則等。

《金控辦法》的推出,體現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繼續實施金融業的總體分業經營。潘功勝表示,我國金融業實行的是以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架構。這種格局是在長期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的現狀,應當予以堅持。

潘功勝進一步補充,在國際上,主要的經濟體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實行分業經營。這種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權結構和組織架構更加簡單、明晰、可識別,有利於更好地隔離風險,加強集團整體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也符合現代金融監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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