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A的故事】開公司第一話 股權結構不合理,糾紛頻發難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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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A開公司第一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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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點評

老A與老B分別持有公司50%的股權,在兩股東產生矛盾或經營理念不合時,無法透過多數決作出任何決議。兩股東股權比例的“先天缺陷”,導致有前景的公司差點退出市場,引人深思。股東在設立公司時一定要關注兩個股權比例,即普通決的二分之一以上,特別決的三分之二以上,避免因股權比例缺陷產生矛盾、造成損失。已經出現股權僵局的公司,可協商由公司或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老A的故事】開公司第一話 股權結構不合理,糾紛頻發難經營

END

【來源:啟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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