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四大亂像“警示”!監管通報了
中國基金報記者 方麗 陸慧婧
為規範銷售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日前監管層通報銷售四大亂象“警示”。
基金君獲悉, 日前北京轄區基金公司釋出監管情況通報,其中展示了四個基金經營機構未能強化銷售業務合規經營、市場影響較為惡劣的典型案例,予以警示,引起市場廣泛關注。
從案例來看,主要是針對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缺失、基金宣傳推介違規、銷售業務不規範、違規宣傳預期收益率等。
案例一:基金銷售業務內部控制缺失
通報顯示,A基金公司將基金銷售規模與證券公司席位交易量掛鉤,將銷售人員的業績激勵與新發基金的銷售量直接掛鉤,且銷售費用管控機制不健全,存在大量金額的銷售費用透過地鐵一次性充值票據報銷的情形。
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關於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要求,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十條第(四)項、《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監管機構依法對A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A公司合規負責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點評:基金君翻了一下上述案例提到的幾個法規,相關條款是這樣規定的。
2007年02月16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本公司情況,合理租用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將席位開設與證券公司的基金銷售掛鉤,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證券公司承諾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同年10月12日,證監會向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釋出《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指導意見》,其中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科學合理的銷售績效評價體系,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防止商業賄賂和不正當交易行為的發生。
2012年9月20日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客戶服務標準,加強銷售管理,規範基金宣傳推介,不得有不正當銷售或者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據基金君瞭解,最近一年,不少券商在基金銷售上展現出不俗的銷售成績,甚至部分爆款基金的背後都有券商渠道的助推,加上最近一年,ETF規模迅速提升,基金公司在ETF業務上爭奪激烈,相比銀行渠道,券商一直是ETF銷售的主力渠道,這也導致基金公司相比以往更為重視券商銷售。
代銷換佣金是行業內常見的現象,不少證券公司甚至大券商都存在這樣的行為。近期對券商渠道的爭奪,或也導致了一些銷售中的“擦邊球”甚至是違規行為的發生,引起監管關注。
案例二:基金宣傳推介違規
監管通報案例顯示:B基金公司在銷售旗下某基金過程中,未能確保宣傳推介材料真實、準確,將基金經理擔任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的從業經驗均算作投資經驗,致使宣傳推介材料中顯示的基金經理投資經驗與其實際投資經驗不符;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所有基金業績表現資料均來源於wind,未經基金託管人複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報告;在宣傳相關基金業績時,未使用可比的資料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有關資料來源、統計方法不滿足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的要求。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監管機構依法對B公司採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責任人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點評:基金君翻閱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譭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誇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
(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的第二款規定,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應當引用的統計資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並註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資料;對於推介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等需要模擬歷史業績的,應當採用我國證券市場或者境外成熟證券市場具有代表性的指數,對其過往足夠長時間的實際收益率進行模擬,同時註明相應的複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還應當說明模擬資料的來源、模擬方法及主要計算公式,並進行相應的風險提示。
而第三十九條顯示,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對不同基金的業績進行比較的,應當使用可比的資料來源、統計方法和比較期間,並且有關資料來源、統計方法應當公平、準確,具有關聯性。
而在3月份監管部門就下發了題為《嚴格規範宣傳推介行為 促進權益類基金健康發展》的監管情況通報,值得所有基金公司關注。具體包括:一是夯實基金宣傳推介的合規內控機制。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建立健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合規審查機制,全面落實法規關於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規範要求。
二是堅持長期投資、專業合規的宣傳導向。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應當嚴格依照法規要求,全面登載過往業績。登載基金經理過往業績的,原則上應當覆蓋該基金經理管理的全部同類產品且嚴格遵守法規關於業績登載區間的要求,嚴禁片面選取基金經理特定或部分產品、特定或部分割槽間過往業績進行宣傳,不得登載六個月以下的短期業績。
三是合規、審慎、準確介紹基金經理專業經驗和能力。基金管理人應當高度重視本機構研究能力的培養,嚴格按照規定建立分層投資決策機制,應當以紮實的研究、規範的決策授權為產品投資活動提供支撐。產品宣傳推介材料涉及基金經理專業背景資訊的,應當客觀、準確提供該基金經理與產品投資相關的任職情況,不得簡單以“從業年限”等資訊進行列示。
四是嚴格規範宣傳推介行為。基金產品的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傳推介材料中作為風險提示事項予以列示說明,但不得以不同字型、加大字號等方式進行強調,不得作為銷售主題進行營銷宣傳。
日常看各家基金公司產品宣傳時,經常出現“投研實力強”、“經驗豐富”、“產品線全面”、“投研團隊深耕行業多年”等等用詞,而在宣傳基金經理業績及經驗時需要更精準、客觀、科學的表述。
案例三:銷售業務不規範
監管通報案例顯示:C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未建立規範的銷售業務流程,存在允許直銷業務人員代投資者填寫銷售業務表單中風險揭示相關重要內容的情況;未有效執行基金銷售人員培訓制度,缺少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範的檢查和監督;銷售適用性執行不到位,存在未就個別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低於資管計劃風險等級的事項向投資者確認、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填寫不完整、未對高齡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做充分調查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監管機構依法對C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改正期間暫停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行政監管措施,對 C 公司的總經理、合規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點評:基金君查閱了上述案例提到的多項規章制度,其中:
2012年9月20日釋出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科學合理、控制嚴密、執行高效的內部監控體系,制定科學完善的內部監控制度,保持經營運作合法、合規,保持公司內部監控健全、有效。
2013年3月15日釋出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資訊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基金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範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2012年9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3號公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資產管理人應當瞭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向客戶說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充分揭示相關風險。
在基金君看來,基金公司內控一直是合規中的重要環節,不少基金公司近年來出現的違規行為或者風險事件都是源於內控缺失。
出現直銷業務人員代投資者填寫銷售業務表單中風險揭示相關內容的現象,一方面或是該基金公司本身合規方面就存在疏漏環節,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因為部分基金公司業務部門過於強勢,為了完成銷售指標,無視監管規定,越過合規部門管控,從而導致違規行為的發生。
案例四:違規宣傳預期收益率
監管通報案例顯示:D基金子公司於2017年4月發行成立某資管計劃,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該資管計劃按照1元每份額的固定價格開放申贖,且收益分配方式為:“本計劃按季度支付股權維持費,對於認購份額在100萬份至300萬份之間的委託人,按照年費率7.8%及當季實際持有天數支付當季的股權維持費……”。此外,公司製作的產品宣傳推介材料直接將“股權維持費”替代為“年化收益率”進行報價宣傳。
該資管計劃具有固定收益產品性質,D 公司以股權維持費的形式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十)項的規定,監管機構依法對 D 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暫停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備案三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點評:基金君發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十)項的規定,正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相關銷售機構不得違規銷售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存在不適當宣傳、誤導欺詐投資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行為,其中就包括向投資者宣傳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
其他違規行為包括:
(一)資產管理合同及銷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內涵的表述,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等;
(二)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含有“保本”字樣;
(三)與投資者私下籤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等檔案,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資者口頭或者透過簡訊、微信等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明知投資者實質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仍予以銷售確認,或者透過拆分轉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提供短期借貸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六)單一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或者同一資產管理人為單一融資專案設立多個資產管理計劃,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
(七)透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佈告、傳單、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物件宣傳具體產品,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透過設定特定物件確定程式的官網、客戶端等網際網路媒介向已註冊特定物件進行宣傳推介的除外;
(八)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時,未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資產管理計劃交易結構、當事各方權利義務條款、收益分配內容、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關聯交易情況等資訊;
(九)資產管理計劃完成備案手續前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
(十)向投資者宣傳資產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
(十一)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產品,誇大或者片面宣傳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產品、投資經理等的過往業績,未充分揭示產品風險,投資者認購資產管理計劃時未簽訂風險揭示書和資產管理合同。
上述都是嚴令禁止的行為,不僅值得基金公司重視且堅決執行;投資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也需要注意,發現上述情況需要警惕,宣傳預期收益率等都是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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