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起,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區域性

關於對部分成品油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9號

為維護公平稅收秩序,根據國內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相關規定,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歸入稅則號列27075000,且20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芳烴以體積計小於95%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二、對歸入稅則號列27079990、27101299的進口產品,視同石腦油按1.52元/升的單位稅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三、對歸入稅則號列27150000,且440攝氏度以下時蒸餾出的礦物油以體積計大於5%的進口產品,視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單位稅額徵收進口環節消費稅。

四、本公告所稱視同僅涉及消費稅的徵、退(免)稅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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