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晚,證監會公佈2021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其中包括宜華生活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廣州浪奇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正中珠江未勤勉盡責案、海通證券未勤勉盡責案、華晨集團債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永煤控股債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
記者注意到,這20起典型違法案例涉及的違法行為多種多樣,有的屬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控股股東侵佔公司利益,有的屬於審計機構未充分執行審計程式、中介機構屢查屢犯,還有的屬於債券市場欺詐發行、虛假陳述,以及內外勾結操縱公司股價、對抗證券執法等。
20起典型違法案例如下:
一、宜華生活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至2019年,宜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宜華生活)實際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透過虛構銷售業務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71億元,累計虛增利潤28億元。本案表明,監管部門持續嚴厲打擊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等信披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追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違法責任。
二、廣州浪奇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系統性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廣州市浪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廣州浪奇)透過虛構大宗商品貿易、虛增存貨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129億元,虛增資產20億元。本案警示,上市公司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向投資者如實披露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弄虛作假必將付出沉重代價。
三、年富供應鏈、寧波東力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虛構供應鏈業務實施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7年寧波東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寧波東力)完成對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簡稱年富供應鏈)的收購。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應鏈透過虛增出口代理服務費、虛構境外代理採購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35億元,虛增利潤4億元。本案表明,對於利用新業務、新模式實施財務造假,違反重大資產重組規則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制度的行為,始終是監管部門打擊的重點。
四、龍力生物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直接刪改會計資料實施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年至2017年,山東龍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龍力生物)透過刪改財務資料、偽造會計憑證等方式,導致2015年度虛增資產近5億元,虛減負債17億餘元,虛增利潤近1.4億元;2016年度虛增資產近1.3億元,虛減負債28億餘元,虛增利潤近2.5億元;2017半年度虛減負債29億餘元,虛增利潤近2億元。本案提示,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及準則、《證券法》要求,依法依規進行會計核算並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五、亞太藥業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子公司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至2018年,浙江亞太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亞太藥業)收購的全資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醫藥有限公司虛構業務往來,累計虛增收入4億餘元,虛增利潤近2億元。本案提示,子公司財務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是上市公司整體資訊披露質量的重要基礎,上市公司應當加強對子公司的規範管理,督促其守法合規經營。
六、藍山科技欺詐發行及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案。本案是一起新三板公司欺詐發行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9年,北京藍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藍山科技)透過虛構購銷業務、研發業務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8億餘元,虛增研發支出2億餘元,虛增利潤8000餘萬元,導致公開發行檔案存在虛假記載。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開元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為藍山科技提供相關證券服務,未按業務規則審慎核查,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本案警示,新三板公司應敬畏市場規則,切勿“帶病闖關”,相關中介機構應勤勉履職,共同維護新三板市場健康發展。
七、科迪乳業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侵佔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件。2016年至2019年,河南科迪乳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科迪乳業)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在未經上市公司內部決策程式的情況下,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分別為8億元、25億元、34億元、68億元,控制上市公司為其違規提供擔保累計5億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監管部門必將予以嚴肅查處。
八、正中珠江未勤勉盡責案。本案是一起審計機構未充分執行審計程式的典型案件。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簡稱正中珠江)在為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報審計服務中,風險識別與評估階段部分認定結論錯誤,未嚴格執行舞弊風險應對措施等審計計劃,並存在其他未勤勉盡責行為,甚至出現內部人員配合上市公司攔截詢證函、將偽造的走訪記錄作為審計證據的行為,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本案警示,審計機構應當保持職業懷疑,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程式,不得進行“走過場”式的審計。
九、瑞華所未勤勉盡責案。本案是中介機構屢查屢犯的典型案件。2021年,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簡稱瑞華所)在湖南千山製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年報審計專案中,因存在風險評估程式、內部控制測試程式、實質性審計程式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先後多次被行政處罰,合計罰沒1600餘萬元。本案表明,監管部門始終緊盯履職盡責不到位、屢次涉案違法的中介機構,依法從嚴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海通證券未勤勉盡責案。本案是一起財務顧問未有效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典型案件。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通證券)在奧瑞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續督導工作中,未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民間借貸等事項保持充分關注,未對相關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本案提示,財務顧問應當切實履行持續督導責任,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十一、華晨集團債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債券市場欺詐發行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8年,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簡稱華晨集團)透過提前確認股權轉讓收益等方式虛增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近26億元,並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申報材料中記載了上述虛假財務資料。本案表明,債券發行人透過編造虛假財務資料騙取債券發行資格,嚴重破壞債券市場信用基礎,必須嚴肅查處。
十二、永煤控股債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債券發行人虛假陳述的典型案件。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永煤控股)未如實披露資金歸集控股股東情況,累計虛增貨幣資金861億元。本案提示,債券發行人應當如實披露重要資訊,不得掩飾實際償債能力,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
十三、勝通集團債券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債券發行人財務造假的典型案件。2013年至2017年,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勝通集團)透過虛構購銷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賬套等方式,累計虛增收入615億元,虛增利潤119億元。本案表明,監管部門依託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工作機制,堅決維護債券市場公平和秩序,對於實施系統性財務造假、披露虛假資訊等違法行為,將依法徹查嚴懲。
十四、陳某等人操縱中昌資料股票價格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內外勾結操縱公司股價的典型案件。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中昌大資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昌資料)實際控制人陳某指使總經理謝某、市場操盤手胡某控制使用101個證券賬戶,透過連續交易、對倒等手法操縱中昌資料股價,非法獲利1147萬元。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合規提升企業價值,堅守不從事內幕交易、不披露虛假資訊、不操縱股票價格、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條底線”。
十五、李某等人操縱“金逸影視”股票價格案。本案是一起證券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合查辦的操縱市場違法犯罪典型案件。2019年,李某等人動用約9億元資金操縱“金逸影視”股價,非法獲利1億餘元。2021年,操盤手、配資中介等35名涉案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表明,證券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始終堅持“零容忍”方針,切實加強執法協作,持續保持對操縱市場全鏈條、全方位、立體式追責力度。
十六、黃某等人操縱“纖維板1910合約”價格案。本案是一起利用資訊優勢操縱期貨合約價格的典型案件。2019年9月至10月,某期貨交易所纖維板指定交割倉庫期貨專員黃某利用提前獲悉“纖維板1910合約”可交割倉單的關鍵資訊,夥同他人共同操縱“纖維板1910合約”價格,非法獲利231萬元。本案警示,期貨市場從業人員應當堅持職業操守,切勿利用資訊優勢非法謀取不當利益。
十七、中程租賃內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本案是一起利用內幕資訊規避投資損失的典型案件。2019年4月,中程租賃有限公司(簡稱中程租賃)時任董事長在獲悉上市公司新海宜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新海)2018年度將大幅虧損的內幕資訊後,將中程租賃持有的1536萬股*ST新海股票賣出,規避損失6797萬元。本案表明,內幕交易嚴重破壞資本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投資者信心,監管部門堅決依法從嚴查處。
十八、楊某等人內幕交易魯商置業股票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環節的內幕交易窩案。2018年9月至12月,魯商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魯商置業)策劃收購山東福瑞達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股權。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併購重組參與方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及其同事、客戶、親友、鄰居等內幕交易魯商置業股票,導致10人被行政處罰。本案提示,上市公司應當加強併購重組環節的內幕資訊管理,內幕資訊知情人要增強自律意識,防範和杜絕內幕交易。
十九、廣州基岩違法違規案。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嚴重違反信義義務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20年,廣州基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廣州基岩)違規實施虛增基金資產、挪用基金財產、承諾最低收益等多項違法行為。本案警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秉持“受人之託、忠人之事”理念,依法合規運作,不得實施欺詐客戶等違法行為。
二十、朱某拒絕、阻礙調查案。本案是一起當事人對抗證券執法的典型案件。2020年6月,時任杭州中恆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某採取多次拒絕接聽電話、拒不接收法律文書等方式對抗證監會執法人員調查,最終被罰款20萬元。本案表明,依法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是監管部門的法定職權,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圖片來源:證監會官網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