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迎7份實施細則!全面監測時代,保險公司如何健全內控管理?
時隔5個月,《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落地。3月9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7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除了填補現行監管制度關於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等方面的空白外,還旨在加強保險公司的內控約束,細化精算意見。那麼,下一步,如何健全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內控機制?保險公司董事會、高管層、精算師等,如何形成同向合力?
7份實施細則出爐
銀保監會於2021年10月釋出的《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銀保監會發布《管理辦法》時指出,將釋出《管理辦法》的配套實施細則,明確非壽險準備金監管的細節內容及具體要求,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3月9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近日,《實施細則》釋出。根據此前釋出的《管理辦法》來看,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及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未賺保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最終結案的損失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此次釋出的《實施細則》1-7號分別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分支機構準備金》《準備金回溯分析》《準備金評估報告》《準備金工作底稿》。
具體來看,《實施細則》從補齊制度短板、加強內控約束、細化精算意見、形成同向合力四方面旨在進一步加強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
從補齊制度短板來看,《實施細則》規範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的處理,其中,保險公司測算準備金的風險邊際可以採用資本成本法、75%分位數法和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法。規定測算準備金風險邊際的方法和評估單元應保持穩定,不得隨意變更。明確了準備金評估時應進行折現的久期標準:當未來現金流的久期大於1年時,應進行折現。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準備金的管理,《實施細則》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準備金計提與管理作出要求,其中包括,分支機構的準備金應客觀、公允地反映分支機構的經營情況,不得人為調節。資深精算師徐昱琛表示,準備金對保險公司的利潤表有很大的影響,要衡量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經營情況,準備金的準確性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總公司100元準備金要攤到10個分支機構裡,如果出現攤多攤少的情況,意味著可能會出現虛增利潤的情況。因此,對總公司、分支機構來講,都需要有合理的準備金評估方法。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現行監管制度關於準備金風險邊際和折現、準備金有利進展、分支機構準備金等方面均沒有相關規定,《實施細則》填補了空白。
從加強內控約束來看,《實施細則》要求保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評估發生變化並對保險公司產生顯著影響時,應經總精算師同意後,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由董事會正式授權公司高階管理層集體審議,其中的變化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評估資料歸集方式發生變化等。
徐昱琛表示,準備金對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所以準備金的評估,包括其方法和主要假設,都是需要透過董事會等的層層批准,因為這與直接的經營結果有關。銀保監會有關人士也表示,當保險公司準備金計提發生變化且對公司影響重大時,應提交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者高階管理層會議集體審議,避免由於個人因素導致的準備金合規風險。
從細化精算意見來看,保險公司總精算師需對準備金評估結果的簽署明確的精算意見,分為“合理、不足、高估、無法表示意見”四類意見,覆蓋準備金評估結果的各種情形。此外,實施細則第5號關於準備金回溯分析的規定中指出,當準備金評估結果回溯分析顯示,出現較大有利發展並對保險公司產生顯著影響時,總精算師應認真分析準備金評估結果出現較大有利發展的原因。
徐昱琛表示,以無法表示意見為例,因為資料或者資料的缺失,精算師無法對準備金數目合理還是不足進行判定。同時徐昱琛認為,“合理、不足、高估、無法表示意見”四類意見使得細分更加明確。
從形成同向合力來看,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透過制定具體、明確的規則,監管部門、保險公司董事會及高階管理層、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外部審計機構以及獨立的精算評估機構各盡其責,形成防範準備金風險的合力。
透過《實施細則》來看,還要求的內容有,人身險公司也需要編制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報告;在準備金評估報告部分,對經驗分析部分和對外部機構意見的披露作出要求。《實施細則》還明確了對風險邊際的行業比例,由中國精算師協會定期測算併發布。
準備金風險將迎全面監測
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因為準備金不利偏差等原因被監管下發監管函。
《實施細則》旨在進一步完善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健全保險公司準備金管理內控機制,規範有效開展準備金監管工作。從銀保監會制定併發布配套的《實施細則》來看,《實施細則》是對《管理辦法》的解釋、說明及補充。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的釋出實施,有效提升了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監管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系統性,為進一步加強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徐昱琛表示,2021年釋出的《管理辦法》從一些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規則上作出要求,此次的《實施細則》相當於給了保險公司更多的操作實務。
那麼,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有哪些重要性?徐昱琛表示,準備金對於保險公司整體的經營結果,無論是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以及償付能力都有很重要的影響,所以準備金結果的合理性或者最後的評估意見,是瞭解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的一個必不可少的資料或評估的流程。同時,總精算師給出合理的評估結果也是相當重要的。
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又需要注意什麼?徐昱琛根據其精算師的經驗分析認為,第一是資料要真實,比如如果業務和財務資料不一致,或者有一些賠款資料沒有進入系統,那麼準備金評估便是無源之水,所以保險公司做內控或者做準備金的相關工作,第一要先抓資料。第二是假設,假設是和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相關的,其中包括核保流程、參保流程、理賠流程等。第三是精算方法。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工作,切實提升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管理水平,全面監測、評估和處置保險公司的準備金風險。同時,銀保監會將指導中國精算師協會研究制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評估實務指南和行業參考標準。
徐昱琛認為,接下來,從保險公司總公司到分支機構都要理解和認識到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重要性,尤其做到合理地分攤準備金,同時,這也是《實施細則》的重要內容和要求。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