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16日訊息,因涉長園集團財務造假,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下稱大華所)被深圳證監局罰款773.58萬元。
來源:深圳證監局網站截圖
深圳證監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長園集團控股子公司長園和鷹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長園和鷹)透過虛構海外銷售、提前確認收入、重複確認收入、簽訂“陰陽合同”、專案核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等多種方式虛增業績,導致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財務資料存在虛假記載,深證證監局已作出行政處罰。
大華所為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提供審計服務,分別於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對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財務報表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長園集團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為劉基強、張洪富,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收費200萬元;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註冊會計師為莫建民、陳良,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收費210萬元。
同時,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大華所在對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
具體來看,其共有7方面問題,包括識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方面存在缺陷;應收賬款函證程式存在缺陷;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審慎評價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審慎評價在實施分析程式時識別出的異常關係;未合理運用職業判斷;以及合併報表時計算資料錯誤。
深圳證監局認為,大華所在對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相關要求,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發表正確的審計意見,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該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簽字註冊會計師劉基強、張洪富是大華所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長園集團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簽字註冊會計師莫建民、陳良是大華所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長園集團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深圳證監局決定:
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867924.53元,並處以7735849.06元罰款;
二、對劉基強、張洪富、莫建民、陳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公司官網資料顯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創立於1985年,是國內最具規模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之一,是國內首批獲准從事H股上市審計資質的事務所,財政部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集團化發展試點事務所。大華在中國擁有7000餘名員工,其中註冊會計師1500餘名;常年服務的客戶有10000餘家,其中上市公司超400家、中央企業60餘家、省級企業集團300餘家、外資企業500餘家。
(中新經緯APP)
編輯/樊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