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原創稿
人民網北京1月23日電 (記者王震)取消行政刑事前置程式、精準“追首惡”、規制“忽悠式”重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證監會表示,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不斷提高投資者保護工作質效,同時,強化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
證監會指出,證券虛假陳述是一種易發多發的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動搖投資者信心。依法追究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是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進行立體式追責的重要一環,也是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重要措施。
《若干規定》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及追究機制等各項主要內容:
取消了原司法解釋規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式,及時全面保障受損投資者訴權;明確了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未按規定披露等虛假陳述行為的界定,規定了預測性資訊保安港製度,對虛假陳述認定中實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關係等關鍵內容進行了最佳化完善,有利於司法實踐操作;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細化了對董監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獨立董事、保薦承銷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等主體的過錯認定標準及免責抗辯事由,回應市場關切並穩定市場預期;強化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責任以實施精準“追首惡”,規定了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的責任以規制“忽悠式”重組,追究幫助造假者責任以遏制虛假陳述行為的外圍協助力量,阻卻保薦承銷機構等補償約定以促成其全過程勤勉盡責,壓實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優化了基準日及基準價制度,在傳統誘多型虛假陳述的基礎上補充規定了誘空型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方法,規定了多賬戶交易損失計算的處理方法,明確了損失因果關係認定相關內容,系統完善損失認定規則。
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穩步有序做好《若干規定》實施工作,以全市場註冊制改革為牽引,統籌推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不斷提高投資者保護工作質效。同時,證監會將繼續落實“零容忍”工作要求,最佳化資本市場執法司法協作機制,強化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