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開山股份違規董事長曹克堅收警示函 公司治理不規範

由 亓官天亦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8日訊 證監會網站日前公佈了關於對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曹克堅、湯炎、楊建軍、周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浙江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山股份”,300257.SZ)存在定期報告業績核算不準確、公司治理不規範共兩項問題。

  一、定期報告業績核算不準確

  開山股份在2019年半年度財務報告中累計提前確認“河南港新冷鏈物流專案(二期)”等專案營業收入425.31萬元、營業成本322.80萬元;在2019年三季度財務報告中累計提前確認“河南港新冷鏈物流專案(二期)”等專案營業收入485.06萬元、營業成本366.43萬元。

  開山股份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報告中核算和披露開山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墊公司地熱專案諮詢費等362.3萬元、194.58萬元。

  二、公司治理不規範

  2019年至2020年期間,公司內部治理存在以下問題:

  資金使用不規範。開山股份透過關聯方浙江開山銀輪換熱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開山能源裝備有限公司劃轉資金;透過員工個人銀行賬戶向供應商支付運輸費、食堂餐費等。

  會議流程不規範。開山股份未按《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未製作監事會、審計委員會簽到記錄、會議記錄、表決記錄。

  人員不獨立。開山股份存在部分員工在開山集團兼職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開山股份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時,開山股份董事長曹克堅、總經理湯炎、董事會秘書楊建軍、財務總監周明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曹克堅、湯炎、楊建軍、周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開山股份是一家壓縮機企業,公司主要產品有螺桿式空壓機、冷媒壓縮機、螺桿膨脹發電機等。開山股份成立於2002年7月11日,註冊資本9.94億元。2011年8月19日,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股票程式碼300257。截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大股東為開山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63.49%。

  曹克堅2009年6月26日至今任開山股份董事長。曹克堅,1962年4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大專學歷。2002年起一直擔任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一職。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儲存。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定期報告業績核算不準確

  你公司在2019年半年度財務報告中累計提前確認“河南港新冷鏈物流專案(二期)”等專案營業收入425.31萬元、營業成本322.80萬元;在2019年三季度財務報告中累計提前確認“河南港新冷鏈物流專案(二期)”等專案營業收入485.06萬元、營業成本366.43萬元。

  你公司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報告中核算和披露開山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墊你公司地熱專案諮詢費等362.3萬元、194.58萬元。

  二、公司治理不規範

  2019年至2020年期間,你公司內部治理存在以下問題:

  資金使用不規範。你公司透過關聯方浙江開山銀輪換熱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開山能源裝備有限公司劃轉資金;透過員工個人銀行賬戶向供應商支付運輸費、食堂餐費等。

  會議流程不規範。你公司未按《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未製作監事會、審計委員會簽到記錄、會議記錄、表決記錄。

  人員不獨立。你公司存在部分員工在開山集團兼職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並於2021年2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1月29日

  關於對曹克堅、湯炎、楊建軍、周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曹克堅、湯炎、楊建軍、周明: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山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定期報告業績核算不準確

  開山股份在2019年半年度財務報告中累計提前確認“河南港新冷鏈物流專案(二期)”等專案營業收入425.31萬元、營業成本322.80萬元;在2019年三季度財務報告中累計提前確認“河南港新冷鏈物流專案(二期)”等專案營業收入485.06萬元、營業成本366.43萬元。

  開山股份未在2019年、2020年定期報告中核算和披露開山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墊公司地熱專案諮詢費等362.3萬元、194.58萬元。

  二、公司治理不規範

  2019年至2020年期間,公司內部治理存在以下問題:

  資金使用不規範。開山股份透過關聯方浙江開山銀輪換熱器有限公司向子公司浙江開山能源裝備有限公司劃轉資金;透過員工個人銀行賬戶向供應商支付運輸費、食堂餐費等。

  會議流程不規範。開山股份未按《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浙江開山壓縮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制度》要求的形式召開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未製作監事會、審計委員會簽到記錄、會議記錄、表決記錄。

  人員不獨立。開山股份存在部分員工在開山集團兼職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開山股份董事長曹克堅、總經理湯炎、董事會秘書楊建軍、財務總監周明對上述違規事項應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並於2021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