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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2020年7月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深圳市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深圳市奇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張鑫律師、許家輝律師出席了公司2020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就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問題,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法律意見書僅就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及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發表意見,並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該等議案所表述的相關事實或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或合法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將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併公告,並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鑑於此,本所律師對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及以前所發生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
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六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召開2020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並於2020年6月23日在法定資訊披露媒體公告了公司《關於召開2020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的公告》(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對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股權登記日、會議議程和議案、召開方式、出席人員、會議登記辦法等事項予以公告。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表決、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其中現場會議於2020年7月8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寶安區新安街道海旺社群寶興路6號海納百川總部大廈A座22層會議室召開,由公司董事長葉洪孝先生主持;公 司 通 過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統 和 互 聯 網 投 票 系 統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體股東提供網路形式的投票平臺,股東可
以在網路投票時間內透過上述系統行使表決權。其中,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
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時間為:2020年7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際網路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0年7月8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發出本次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及內容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實際時間、地點和內容與《股東大會通知》的內容一致。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關於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和召集人的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
1、經查驗公司提供的公司股東名冊、參加現場會議股東以及股東代表的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檔案,並根據深圳證券資訊有限公司提供的網路投票資料,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表情況如下:
現場出席本次現場會議投票、參加網路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共11名,均為截至2020年7月1日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或其授權代表,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29,050,679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57.3559%。
(1)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
根據出席會議人員簽名及授權委託書,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及代表共4名,均為截至2020年7月1日下午收市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授權代表,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為104,502,620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46.4456%。
本所律師認為,上述股東或股東代表參加會議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2)參加網路投票的股東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授權的深圳證券資訊有限公司提供的網路投票資料確認,參加網路投票的股東共計7名,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為24,548,059股,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9102%。
除上述股東及股東代表外,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為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師。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
根據《股東大會通知》,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會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綜上,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及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和表決結果
(一)表決程式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記名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投票表決。
參與現場投票的股東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對全部議案進行了表決,並由股東代表、監事及本所律師共同進行計票、監票。
參與網路投票的股東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投票,以記名投票方式按《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進行投票。網路投票結束後,深圳證券資訊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東大會網路投票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全部投票結束後,公司合併統計了現場和網路投票的表決結果,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對錶決結果沒有提出異議。會議記錄由出
席會議的公司董事和監事簽名。
(二)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記名投票與網路投票相結合的方式表決,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1、審議通過了《關於豁免公司股東自願性股份鎖定承諾的議案》
股東深圳市智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葉家豪、葉秀冬、葉洪孝已迴避表決。
表決結果如下:
同意24,547,759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99.9988%;反對30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12%;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預設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有效表決權股份數的0.0000%。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12,236,154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對30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25%;棄權0股(其中,因未投票預設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00%。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不涉及特殊決議事項,已獲得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透過。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不涉及關聯交易事項,未出現修改原議案或增加新議案的情形。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與公告中列明的事項相符,公司本次股東大會表決程式及表決票數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和召集人資格,以及表決程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由此作出的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一式五份。
證券之星
奇信股份:2020年第五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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