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1日訊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釋出關於對吳培服、吳迪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26號)。吳培服、吳迪透過江蘇雙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星新材”,002585.SZ)於2014年9月19日和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吳培服及其一致行動人吳迪等對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4年9月17日至2022年1月26日,從48.85%變動為40.96%,累計變動比例7.89%,其中主動減持4.39%,因非公開發行被動變動3.5%。
吳培服、吳迪的歷次持股變動情況已透過減持計劃預披露及其進展等公告對外披露,但吳培服、吳迪未在持股比例變動達5%時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吳培服、吳迪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11.8.1條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希望吳培服、吳迪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江蘇雙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97年,是一家專業致力於先進高分子複合材料領域產品技術研發、生產銷售、進出口貿易為一體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2011年實現深交所掛牌上市,登陸中國資本市場。
吳培服為第一大股東,直接持股26.07%,現任雙星新材董事長、總經理。吳迪為第二大股東,直接持股5.82%,現任雙星新材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宿遷市迪智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為第三大股東,直接持股5.26%;宿遷市啟恆投資有限公司為第四大股東,直接持股5.26%。
雙星新材年報顯示,吳培服為宿遷市迪智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和宿遷市啟恆投資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吳迪為吳培服之子,視為一致行動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本規則和本所釋出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1.8.1條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涉及《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情形的,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並及時通知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公司應當在知悉上述收購或者股份權益變動時,及時對外披露公告。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吳培服、吳迪的監管函
公司部監管函〔2022〕第26號
吳培服、吳迪:
你們透過江蘇雙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星新材”或“公司”)於2014年9月19日和2022年1月26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吳培服及其一致行動人吳迪等對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4年9月17日至2022年1月26日,從48.85%變動為40.96%,累計變動比例7.89%,其中主動減持4.39%,因非公開發行被動變動3.5%。你們的歷次持股變動情況已透過減持計劃預披露及其進展等公告對外披露,但你們未在持股比例變動達5%時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並履行相應的資訊披露義務。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1.4條、第11.8.1條的規定。本所希望你們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同時,提醒你們:上市公司股東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誠實守信,規範運作,認真、及時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特此函告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