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資訊查詢比對服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顯示,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以下簡稱《指引》)要求,證監會由各證監局協助提供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資訊查詢比對服務。
《通知》明確,開展輔導工作的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保薦機構”)可在擬公開發行並上市或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提交輔導驗收申請前,向發行人所在地證監局提交查詢申請。
保薦機構在申請查詢時應當一次性提供需查詢的發行人股東資訊。證監局接到查詢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保薦機構反饋結果。原則上保薦機構對一家發行人僅可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此外,《通知》要求,保薦機構應做好查詢資料的使用管理。查詢結果僅輔助用於提交《指引》要求的專項說明,不得用於其他用途。《通知》印發前已提交輔導驗收申請或申報的,保薦機構可在《通知》釋出後一個月內,參照上述要求提交一次查詢申請。
5月28日,為規範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行為,維護資本市場良好秩序,證監會發布《指引》。《指引》強化了中介機構核查責任。中介機構開展股東資訊核查過程中,應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規範的離職人員入股情況,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入股情形。屬於不當入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檔案時,應就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有關核查情況作出專項說明。提交發行上市(掛牌)申請後,發現不當入股情況或出現重大媒體質疑的,中介機構應及時核查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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