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需要抓住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這個重中之重。從近年出現的一些金融風險暴露事件來看,公司治理問題已成為金融風險的重要根源性問題。如安邦集團、包商銀行、錦州銀行等風險事件,背後根源都在於公司治理失靈,進而發生金融腐敗和違法違規等行為。在目前持續治理整頓金融行業亂象的同時,要立足長遠,抓住公司治理這個牛鼻子。
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要未雨綢繆,做到防患於未然。當前,一些金融機構尤其是部分中小機構由於歷史包袱較重,資本和撥備缺口較大,在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之下,經營風險更加突出,不良資產上升較快,處置壓力加大,存在風險加速顯現的可能。對於可能出現風險的機構,在壓實主體責任的同時,要進一步釐清監管機構和地方的處置責任,提前做好處置預案,防止出現大股東“套現”“跑路”等行為,築牢風險堤壩。
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還要注重標本兼治,要加強對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評估、指導與督促。要推動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為主體的公司治理架構,確保各司其職、運轉順暢。要透過提高監管能力,提升監管穿透力,破解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形似而神不至”、董監高部分職能弱化、風控機制失靈等問題,杜絕“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不斷強化對股東行為的監管。對透過隱瞞關聯股東資訊、股權代持等方式變相謀求機構控制權的,要敢於亮劍,透過責令轉讓股權或者限制股東權利等方式,防止風險進一步積聚。
對於當前存在的金融風險隱患,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需要持之以恆做好高風險機構處置、應對不良資產集中反彈、嚴防高風險影子銀行死灰復燃、遏制房地產金融化泡沫化、配合地方政府化解隱性債務風險等重點工作,防止在處置其他領域風險過程中引發次生金融風險等,一系列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工作均須將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作為重要抓手。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還需要從多方面推動,持續完善體制機制,在跨領域監管、關聯交易監管系統建設、金融機構股東准入資格、股東行為監測等方面持續發力,才能守住金融風險的底線。(陸 敏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