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人壽北京分公司和太平養老因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銀保監會處以行政處罰,罰款金額合計133萬元。
國壽北分及責任人被處頂格罰金
9月16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其官網釋出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由於中國人壽北京市分公司存在手續費記錄不真實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50萬元。時任中國人壽北京市分公司分管公司團險業務的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王徵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對其警告並罰款10萬元。
判決書表示,2018年6月中國人壽北京市分公司參與某單位採購保險產品服務的公開招標並中標。但是2018年6月至2020年9月,中國人壽北京市分公司將上述參與公開招標獲取的保險業務在核心業務系統中記錄為中介機構代理業務,共計保單18份,涉及保費7884.53萬元,列支手續費1473.6萬元用於支付中介機構其他服務費用。上述事實有公司參與公開招標的相關檔案資料、公司委託專業代理機構提供客戶服務的留存資料、公司核心業務系統截圖、投保單及保險單影印件、人身保險業務專業代理委託協議、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任職檔案、調查筆錄等證據資料證明。
太平養老總公司、江蘇分公司及多名責任人被罰
同日,在銀保監會官網釋出的另一份行政處罰判決書則顯示:太平養老及其江蘇分公司存在將實際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經辦業務基金記入保費收入的違法行為,對太平養老罰款25萬元,對太平養老江蘇分公司罰款35萬元。王靜作為時任太平養老江蘇分公司團險管理部助理總經理(主持工作),負責分公司核保、理賠、契約、保全總體管理,是違規業務方案的主要發起人和籤批人,對上述行為承擔直接責任,被警告並處罰7萬元。馬招忠作為時任太平養老總公司團險管理部總經理,鍾永作為時任太平養老總公司團險業務部副總經理(部門總經理級),籤批同意違規業務方案,是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兩人均被警告並分別罰款3萬元。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陳述:太平養老保險無錫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無錫中支)自2019年7月1日起,承辦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無錫市長期護理保險服務業務。業務模式為: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將長期護理保險基金按季劃撥給無錫中支。無錫中支提供經辦服務並按約定標準列支經辦費用,不承擔長期護理保險基金虧損,執行的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當年有結餘的,在年度結算次月全額返回。在業務模式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太平養老江蘇分公司經請示總公司,從2019年第四季度起要求無錫中支將此業務改用“太平共享盛世團體護理保險”承保。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8月,無錫中支將無錫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劃撥的4037.3萬元長期護理保險基金計入保費收入。
違規成本太低?
這兩家大型保險公司此次違規操作錯在哪裡?銀保監會對其作出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基金君幫大家做了些功課:
中國人壽和太平養老此次被罰,均因其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檔案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銀保監會對其作出處罰的法律依據是:
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從罰款金額看,此次對中國人壽北京分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均按上限處罰(機構50萬元,個人10萬元),太平養老也是從總部到涉案分支機構從單位到多位責任人須支付合共73萬元的罰金,且行政處罰書由銀保監會直接釋出,而非由分支機構釋出,足見監管機構對準確報送相關材料的高度重視。然而相對於中國人壽北京分公司違規列支的1473.6萬元手續費,和太平養老違規計入保費收入的4037.3萬元長期護理保險基金,違規成本似乎並不高。對此大家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