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發行新規出臺,註冊環節取消強制評級,前端准入不再實質把關,壓實發行人、實控人、中介責任

財聯社(北京,記者 李慧敏)訊,2月26日,證監會修訂釋出《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其中最引行業關注的變化在於註冊環節取消強制性信用評級,前端准入不再做實質把關。

公司債發行新規出臺,註冊環節取消強制評級,前端准入不再實質把關,壓實發行人、實控人、中介責任

其中主要內容包括:落實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註冊制,明確發行條件、註冊程式等;涉及證券法的適應性修訂,包括募集資金用途、公開承諾披露義務、資訊渠道區分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壓實發行人、實控人、中介機構等責任,增加限制結構性發債的條款等。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取消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的強制性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是否評級由發行人自主決定。同時,調整了普通投資者可參與認購交易的公募債券相關要求,刪除了債項評級必須為AAA的規定,並引入了淨資產和發債規模方面的條件。

有專業人士告訴財聯社記者,《管理辦法》取消註冊環節的強制評級,是把權力還給市場的一個舉措。即不把評級作為一種風險的控制的指標,或者是好與壞的指標來進行評判,而是隻要達到條件就給予註冊,所謂級別的高低跟註冊沒關係。

該人士還提到,但在發行披露當中,作為發行當中一個要件,評級結果要披露出去,公告出來讓投資人去買賣的時候作為參考。發行端的評級要件短時間內還不可能取消,作為投資風險識別符號在前後端都消失,還存在一個市場接受度的問題。

前端准入不做實質“把關限制”

《管理辦法》鼓勵優質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

專業人士介紹,按照《證券法》要求,證券評級機構實行“事後備案”、“告知性備案”,在前端准入環節證監會不做實質性的“把關限制”,但鼓勵優質證券評級機構展業一直是證監會的監管導向。

因此,《管理辦法》借鑑《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規定》的立法經驗,規定證券評級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設立條件,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健全且執行良好,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料庫和技術系統;鼓勵滿足實收資本與淨資產達到一定數額、證券從業人員和高階管理人員達到一定要求的優質機構開展證券評級業務。

《管理辦法》結合監管實踐完善了評級業務規則。

一是完善盡職調查要求,規定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必要的評估以確信評級所需資訊來源可靠且充分;在盡職調查前應制定詳細的調查提綱,調查過程中應制作調查工作底稿。

二是明確三級評審制度和評審委員會制度要求。規定證券評級初評結果應當經過專案組初審、部門再審、公司三審的三級稽核程式,各階段相互獨立;評級最終結果,應當由人數充足且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信用評審委員會,以投票表決方式確定。

三是新增評級調整的審慎性要求,規定證券評級機構對信用等級作出調整的,應當依據充分,合理審慎,嚴肅證券評級機構執業行為。

四是新增評級質量控制要求,規定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評級質量控制制度,定期評估評級質量控制執行效果等。

獨立性和信披做“專章”規定

新增部分獨立性要求並專章規定。《管理辦法》新增獨立性要求”專門章節,對獨立性原則和具體要求提出明確規定: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從業人員應當在充分分析風險的基礎上獨立得出評級結果,防止評級結果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等因素的不當影響明確證券評級機構應當建立獨立的合規部門,負責監督並向董事會、監管機構報告合規狀況。明確評級物件、評級委託方一併納入利害關係調整範圍,對於存在利害關係的證券評級機構,不得受託開展證券評級業務;相關人員存在利害關係的,應執行迴避制度。

明確資訊披露要求並專章規定。落實《證券法》強化資訊披露理念,新增“資訊披露要求”專門章節。《管理辦法》規定,證券評級機構應當透過證券業協會網站、證券交易場所網站和公司網站進行資訊披露,明確了基本資訊、獨立性資訊和評級質量資訊披露的具體疇和時限。結合資產支援證券評級的特殊屬性,規定應同時披露其與公司債券評級標準的差異及理由。針對實踐中個別發行人透過更換證券評級機構上調級別的問題,規定更換證券評級機構後級別調整的,現受託證券評級機構應當披露級別調整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管理辦法》增加了破壞市場秩序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業務實踐中,存在個別證券評級機構透過為發行人或其關聯企業提供顧問、諮詢服務等方式接受利益輸送,變相上調評級的現象,嚴重違反獨立性原則。”專業人士表示。

為此,《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證券評級機構及其人員在開展評級業務中不得有違反公平競爭、進行利益輸送、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管談話、出具警示函,令公開說明、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層面,《管理辦法》規定,對於證券評級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應行政處罰的,按照《證券法》和《聯合規章》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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