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執法,不能只有“力度”沒有“深度”。
新鮮的芹菜。新京報資料圖
文 | 夏研
據央視報道,近日國務院督查組接到群眾在“國務院網際網路+督查平臺”反映,陝西榆林的一家個體戶賣了5斤芹菜後被市場監管部門罰了6.6萬元,督查組對此展開調查走訪之後,當地已經承認過罰不相當。
從案情來說,該案的處置流程確有瑕疵。一家糧油蔬菜店進了7斤芹菜,2斤被抽檢,卻在一個月後告知檢驗不合格,並向店主索要進貨票據,可店主已經丟了。但凡周到一些,也應在抽檢同時即索要相關票據。一共才7斤芹菜,如此小面值的一張票據,店主沒刻意儲存也在情理之中。
卻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但該店主被當地認定為“不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由此被罰6.6萬元。20元的涉案金額,6.6萬元的罰款,過罰不相當也是顯見的。
在檢討處罰過當的同時,此案中的另有一個問題更值得重視。當地的處罰依據是食品安全。確實,食品安全無小事,在這方面怎樣下功夫都不為過。但問題是,食品安全的責任不能全壓到銷售鏈條終端上,還需要從源頭治理。
從常識來講,這些小商販幾乎不具備“進貨查驗”的能力,他們恐怕沒有多少技術手段去檢測蔬菜等食品中微量元素殘留。在產業鏈上,比商販更應該也更有能力負責的大有人在,比如上游的集中生產及批發環節。從這些源頭抓起,或許才能最大程度避免超標蔬菜流入市場,從而更好起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就拿這個案例來說,一共5斤芹菜,就算大費周章地全部“召回”,起到的效果也十分有限。出於食品安全考慮,這個糧油蔬菜店即便不能提供有效票據,也應藉此順藤摸瓜,對其上游生產、供貨商進行調查處理。如果僅盯著一個攤販,再重的處罰也難以起到“杜絕下次再發生”的效果。
而在此次督查組的通報中,還有一個細節很值得注意:查閱榆林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以來食品類行政處罰臺賬發現,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五十多起處罰中,罰款超過5萬元的就有21起,而他們的案值只有幾十或幾百元。
執法面很大、處罰也很重,可以體現當地對相關問題的“重視”。但換個角度說,這種處罰方式卻相對容易和簡單。既省去了大量摸排調查的功夫,也不需要高規格、全鏈條的整治行動,執法人員只需要在終端市場上轉一圈便已足夠。
但如此一來,可能讓小商販承擔了太多其無力承擔的責任、無從避免的問題,卻漏掉了食品安全源頭的關鍵環節,放過了真正該負責的人。而其結果可能就是,查得多、罰得重,問題卻巋然不動、始終頑固。
正如督查組針對此案的建議,執法不能只講力度,市場監管部門在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要為小微主體的生存創造良好的環境。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愛護小微主體,並不是和稀泥,或是對問題視而不見,關鍵還是劃清責任、罰當其過。
如此,小商販們才能承擔與其責任相當的法律後果,對自己的經營行為有明確的預期,也會更踏實、更踴躍、更有盼頭。也只有如此,才能理順責任鏈條,讓市場更具活力。
撰稿 / 夏研(媒體人)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