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部分中小投資者訴ST金花(證券程式碼600080)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
北京市盈科(濟南)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楊泉軍律師認為:根據新《證券法》八十五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資訊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在2019年1月4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間買入ST金花(曾用名金花股份)的投資者,在此後無論是否賣出,均可以透過微信fazhi315諮詢律師或者自行起訴,要求相關責任主體賠償投資損失。公司此前公告披露,法院已經受理72名自然人對公司提起的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共計7,045,865.53元,預期後續的訴訟仍將大幅增加。
ST金花遭遇投資者維權源於其控股股東金花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投資”)及其關聯方,在2019年度期間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和存單質押餘額共計17,036.10 萬元。因公司控股股東未在資金佔用事項披露後一個月內解決資金佔用問題,公司股票自6月2日起被上交所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金花股份”變更為“ST金花”。後經證監會調查認定,金花股份未及時披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重大合同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
金花股份的主營業務是藥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總股本3.73億股,二級市場上,上述案涉期間金花股份最高價10.38元,最低價5.22元,換手率累計1134.82%,金花股份自爆資金佔用以及被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後股價持續下跌,一度觸底3.70元,據此推算,投資者普遍存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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