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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湖股份子公司涉嫌非法採礦擬退繳3.6億 股價漲1.4%

由 顓孫佳悅 釋出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013日訊今日,鹽湖股份(000792.SZ)股價低開高走,截至收盤,股價報收29.07元,漲幅1.40%,成交額29.22億元,換手率1.88%,振幅6.73%,總市值1579.34億元。

  昨日晚間,鹽湖股份披露公告,稱公司全資子公司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鹽湖能源)於20211011日收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的《關於對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採礦罪的告知函》,鹽湖能源歷史上在未取得探礦證、採礦證的情況下,對青海省天峻縣木裡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煤炭資源實施開採的行為涉嫌非法採礦罪

  鹽湖股份稱,為降低鹽湖能源涉嫌非法採礦產生的社會影響及法律影響,鹽湖能源擬將非法採礦產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及時退繳至公安機關。根據初步測算,鹽湖能源非法採礦產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為3.57億元,前述退繳預計會減少公司2021年度利潤3.57億元,具體金額以有關機構認定為準。

  根據《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告知函》及相關法律法規,鹽湖能源未來需要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費用,目前,鹽湖能源正在與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具體賠償金額以鹽湖能源最終簽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協議為準。如未來實際繳納的賠償金超過公司已計提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金額,將可能對公司繳納當期的業績及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

  公告顯示,鹽湖能源於2012年成立,主要負責公司原金屬鎂一體化專案配套工程木裡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煤礦建設、運營。鹽湖能源在未取得探礦證、採礦證的情況下對木裡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實施煤炭資源開採,系違法採礦行為,按照省委省政府相關要求,鹽湖能源全面停止了礦區一切活動,開展礦區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公司已將鹽湖能源列入殭屍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鹽湖能源前期已經計提了相應資產減值準備。

  受青海省木裡礦區某民營企業非法開採煤礦突發事件影響,2020108日,海西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公司的子公司鹽湖能源下發《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賠償權利人)將依據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專家組出具的木裡礦區生態損害評估鑑定結果,與聚乎更礦區34789號井,江倉礦區12345號井,哆嗦貢瑪礦區等涉及的相關企業開展損害賠償磋商(訴訟)工作。目前,鹽湖能源正在與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

  20201030日,鹽湖能源與海西州天峻縣人民政府簽訂《木裡礦區企業退出協議書》,鹽湖能源同意按照青海省政府對木裡礦區開採企業的工作要求,退出木裡礦區,鹽湖能源自行承擔退出木裡礦區所產生的所有成本費用,並依據生態損害賠償評估結果,承擔礦區生態恢復治理費用等。目前,鹽湖能源已退出木裡礦區,停止在木裡礦區的一切經營、生產、銷售行為,無實際生產經營業務。

  20211011日,鹽湖能源收到海西州公安局出具的《關於對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採礦罪的告知函》,主要內容如下:“根據青海省天峻縣木裡煤田地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相關工作及相關企業行為線索,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於2013年至2014年期間,在未取得相關探礦證、採礦證的情況下,對青海省天峻縣木裡煤田聚乎更礦區七號井煤炭資源實施開採,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該行為涉嫌非法採礦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為降低貴公司涉嫌非法採礦產生的社會影響及法律影響,青海鹽湖能源有限公司可以及時將非法採礦產生非法所得及收入主動退繳至公安機關。”

  近期,鹽湖股份頻頻被監管關注。

  1011日,鹽湖股份收到了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公司2021925日披露《關於向匯信資產及其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暨關聯交易事項進行追認的公告》顯示,公司在原子公司青海鹽湖鎂業有限公司、青海鹽湖海納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期間為青海匯信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鹽湖鎂業、海納化工代墊了部分工資、社保、天然氣等費用。公司相關代墊事項構成財務資助及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相關的審議程式及披露義務。遲至924日,公司召開八屆董事會第八次(臨時)會議對相關事項進行審議並披露。公司因相關事項對鹽湖鎂業、海納化工的其他應收款餘額合計約3.14億元。

  深交所要求鹽湖股份及時整改,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

  927日,鹽湖股份披露收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告知書》(市監處罰【202171號),公司銷售鉀肥產品時,其生產成本未發生顯著變化的情況下,大幅度上調銷售價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之規定,責令公司立即改正,且處以16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