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水源收警示函 子公司為德青源提供擔保未及時披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6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165號)顯示,經查,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碧水源”,300070.SZ)全資子公司汕頭市碧水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就汕頭市潮南區經濟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增資威縣德青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縣德青源”)事項,為北京德青源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青源”)及其子公司威縣德青源提供擔保。德青源在上述擔保合同簽署時是碧水源的關聯人,但碧水源未針對該擔保事項履行相關審議程式、未及時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對碧水源予以警示,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碧水源應當提高資訊披露質量,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資訊披露及時、公平。

  碧水源官網顯示,碧水源由歸國學者創辦於2001年,是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技術企業,堅持以自主研發的膜技術解決中國“水髒、水少、飲水不安全”三大問題,以及為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提供整體解決方案。2010年在深交所創業板掛牌上市,目前淨資產逾230億元。2020年,中交集團全資子公司中國城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控股碧水源,共同服務國家生態文明發展戰略。汕頭市碧水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為碧水源全資子公司。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資訊。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資訊,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佈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資訊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向上市公司董事會報送上市公司關聯人名單及關聯關係的說明。上市公司應當履行關聯交易的審議程式,並嚴格執行關聯交易迴避表決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透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1〕165號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全資子公司汕頭市碧水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就汕頭市潮南區經濟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增資威縣德青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縣德青源)事項,為北京德青源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青源)及其子公司威縣德青源提供擔保。德青源在上述擔保合同簽署時是你公司的關聯人,但你公司未針對該擔保事項履行相關審議程式、未及時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予以警示,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你公司應當提高資訊披露質量,保證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資訊披露及時、公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10月22日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2689 字。

轉載請註明: 碧水源收警示函 子公司為德青源提供擔保未及時披露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