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法人》全媒體記者 銀昕
“央行這次是有點著急了。”一位供職於某商業銀行的知情人士對《法人》記者說。
8月14日,商務部印發《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以下“方案”),其中對數字貨幣提出“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此前,央行對數字貨幣設定的試點範圍是“4+1”,即在深圳、蘇州、成都、雄安新區和冬奧場景下試點,方案將此規模擴大到了四大城市群。
所謂法定數字貨幣,不同於用於遊戲廠商的“虛擬貨幣”,也不同於比特幣,而是“真金白銀”,可按照1:1比例兌換法幣,並且與法定貨幣有同等效力的數字形式的人民幣。數字貨幣的功能是替代M0,即正在流通中的現金,但不替代M1(流通中的現金+企業定期存款),更不替代M2(流通中現金+企業定期存款+其他存款和債券)。
法定數字貨幣在央行系統的佈局始於2014年。這一年央行設立了數字貨幣研究所,以研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2017年末,在國務院批准下,央行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上海浦發銀行等商業銀行及其他有關機構開展了數字人民幣體系(DC/EP)的研發;2018年2月,上海票據交易所數字票據平臺實驗性生產系統上線試運營;2019年下半年,央行在工作電話會議時,要求加快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步伐。
“央行一直希望法定數字貨幣能在冬奧場景內廣泛使用,這是展示中國數字經濟發展成果的最佳視窗。所以,才有了方案裡對數字貨幣試點的這幾句話。這幾句話為下一步加大試點力度和速度提供了政策依據。”上述人士表示,方案雖然沒有具體規定數字貨幣大規模鋪開的時間表,但也透露了央行迫切的願望。“我估計離最終落地只剩一兩年時間了。”
《法人》記者瞭解到,距離法定數字貨幣實現廣泛應用,在技術上只剩下很短一段路程,但在法律法規上,還有相當一段路要走。
已有人領到“數字工資”和“數字消費券”
據悉,數字貨幣最終在普通使用者身上的實現形式是一個手機APP。由央行發行,其中嵌有各大商業銀行的電子錢包,普通使用者可在電子錢包中進行普通貨幣和數字貨幣的雙向兌換。不久前深圳、蘇州等試點城市已有內測人員被央行發放了數字貨幣形式的消費券,還有內測人員領到了數字貨幣形式的工資。
《法人》記者瞭解到,法定數字貨幣不同於支付寶中的餘額,也不同於餘額寶和微信零錢通中的貨幣基金。“法定數字貨幣可以理解為數字版的人民幣,它是有具體金額的一串數字符號。它和第三方平臺中的貨幣基金完全不同,但如果未來第三方支付平臺會給數字貨幣留有介面,我們就有可能使用數字貨幣購買貨幣基金。”
一位央行數字貨幣團隊的知情人士告訴《法人》記者,目前該團隊的人員構成中就有“螞蟻金服”和“微信支付”的相關人員。未來數字貨幣與第三方平臺的無縫對接已經十分可期,“他們之間的聯通是必然選擇,這樣對使用者而言最方便。”
有訊息稱,一些此前沒有參加“支付大戰”的平臺也參與了法定數字貨幣的試點,以“滴滴出行”和“美團外賣”為例,這類平臺也有很多小額支付的場景。“滴滴出行”一位市場部負責人對《法人》記者表示,目前不便透露太多試點細節,但她向記者證實,數字貨幣將能在滴滴出行的多種支付場景中使用。
這樣一來,未來可以使用數字貨幣的不僅有支付寶、微信和“央行APP”,還有其他一系列平臺經濟的運營主體,不同APP之間難免會有一番競爭。
第三方支付平臺顫抖了嗎?
上述央行數字貨幣團隊成員對《法人》記者表示,第三方支付平臺對支付場景的推廣是商業利益驅動。央行與他們的身份並不一致,利益訴求也不一致。“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前期做了大量搶奪市場的工作,最終導致了線下幾乎全覆蓋的結果。央行能否實現相同的覆蓋率,要看他們對自己的電子錢包推廣力度能有多大了。”
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央行之所以招募“螞蟻金服”和“微信支付”的相關人員進入數字貨幣團隊,除為保證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對接之外,主觀意圖也是為了改善“央行APP”的使用者體驗,“移動網際網路公司在使用者體驗和介面設計上特別有經驗。”上述人士說。
目前可以預見兩種可能:“央行APP”將用於支付的二維碼與支付寶、微信合併成同一個二維碼。就如同目前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兩家已在很多商鋪合成了同一個支付二維碼那樣;另一種可能是“央行APP”線上下商鋪內擁有一個獨立的二維碼。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寶、微信、滴滴等APP早已將信用卡消費功能包含進來,但在可期的“央行APP”中,這一功能未見行蹤。“數字貨幣只支援使用現有餘額來支付,不支援‘寅吃卯糧’,也沒有類似於‘花唄’的小額借貸功能。”上述人士稱,但他告訴記者,“央行APP”應該會支援使用數字貨幣進行信用卡還款的功能。
大規模鋪開數字貨幣之前,修法不可避免
數字貨幣對金融安全的一大貢獻是避免了紙幣的匿名化,導致每一分錢的來源和去處都能夠追蹤。若數字貨幣大面積流行,“送一冰箱現金給貪官行賄”的案例將會越來越少。據瞭解,個人的數字貨幣賬戶將被設定為半私密賬戶,在無特殊情況下依舊保持其私密性,遇到小額支付場景還能免密支付,但從技術角度上看,每一分錢的來源和去處都在央行的掌握之中,一旦獲得法律授權,公安部門可以調取所有資訊。
但在此之前,數字貨幣需要在合法性上過很多關。早在數年前數字貨幣相關部門剛剛成立之時,就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數字貨幣要想大規模流通,需要解決其法理依據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第一款授予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發行人民幣並管理人民幣流通,行使“貨幣發行權”。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稱,央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沒有數字形式的法幣。這意味著按照現行法律,人民幣的形態只有紙幣和硬幣兩種實物形態,不包括無形的數字貨幣。
再者,數字貨幣的法償性也沒有法理支援。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這裡所指的人民幣依然只有硬幣和紙幣兩種形式,依然無法對數字貨幣提供法理地位。
由此,數字貨幣亟待被授予法定地位,否則難以推行。
此外,剛獲透過不久的民法典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也牽扯到了法定數字貨幣。民法典繼承編對可繼承遺產的範圍有所調整,將此前繼承法中規定的“公民收入、房屋、林木、文物和著作權等”改為“一攬子”提法——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有分析稱,這種概括形式的立法方式使數字貨幣也被歸為可繼承的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在發行方式上,央行對數字貨幣和實體貨幣採取的做法相同,都是“央行—商業銀行—個人”的“二元模式”投放,即先由央行向商業銀行發行,再由個人在商業銀行的電子錢包中用等額的賬戶餘額兌換數字貨幣。
上述某商業銀行知情人士告訴《法人》記者:“央行種種做法背後的邏輯很清晰,就是儘可能地賦予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也儘可能地使個人使用者在不超出現有的消費和支付習慣的前提下接受並使用數字貨幣。”他表示,在技術上,央行堅決不將超出現有成熟技術之外的技術使用在數字貨幣上,為的就是穩妥和安全;在時間上,也是等第三方平臺在移動支付的探索中完全成熟後再試點;在使用者體驗上,儘可能不讓使用者被迫形成新的使用習慣,而是一切照舊就好。
“所以根據我的判斷,在與數字貨幣有關的修法和立法上,有關部門也會本著‘與實體貨幣同等對待’的原則來做。”上述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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