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22日電 海航基礎(股票簡稱:ST基礎)22日晚間公告稱,因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公司及時任董事長等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合計被罰550萬元。
截圖來源:海航基礎公告
具體來看,海航基礎於2022年9月2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海航基礎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海航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集團)透過“海航集團-事業部/產業集團-單體公司”三層管理結構實際管理下屬公司。在財務上施行全集團一體化、垂直化、三層式控制及管理;在資金上施行現金流一體化管理,資金由海航集團統一調撥。海航基礎屬於前述“單體公司”,在財務資金管控方面缺乏獨立性,其與相關關聯方的資金往來、簽署對外擔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團組織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導致海航基礎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和關聯擔保。
證監會認為,海航基礎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2019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為。
海航基礎涉案的有關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和2019年《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魯曉明,時任海航基礎董事長,全面管理公司事務,知悉海航集團調撥下屬公司資金,參與審批10筆擔保,仍簽字表決透過《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未勤勉盡責,是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陳德輝,時任海航基礎總裁兼董事,知悉海航集團調撥下屬公司資金,參與審批擔保7筆,仍簽字表決透過《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未勤勉盡責,是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尚多旭,時任海航基礎財務總監、董事,直接接受海航集團等指令負責調撥上市公司資金,參與審批擔保30餘筆,仍簽字表決透過《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是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
劉騰鍵,時任海航基礎財務總監,直接接受海航集團等指令負責調撥上市公司資金,參與審批擔保20餘筆,仍簽字表決透過《2019年半年度報告》,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是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邢喜紅,時任海航基礎財務總監,直接接受海航集團等指令負責調撥上市公司資金,參與審批擔保20餘筆,仍簽字表決透過《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是上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範寧,時任海航基礎董事,知悉海航集團調撥和管理下屬公司資金,參與審批擔保3筆,簽字表決透過《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未勤勉盡責,是其任職期間上述違規披露關聯擔保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黃翔,時任海航基礎監事長,曾參與審批擔保6筆,簽字表決透過《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半年度報告》,未勤勉盡責,是其任職期間違規披露關聯擔保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許惠才,時任海航基礎副總裁,同時擔任三亞鳳凰國際機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亞機場)董事長,參與審批過為三亞機場提供的擔保,簽字表決透過《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半年度報告》,未勤勉盡責,是其任職期間違規披露關聯擔保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證監會表示,本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針對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公司的上述行為,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海航基礎給予警告,並處以130萬元的罰款;對魯曉明給予警告,並處以70萬元的罰款;對陳德輝、邢喜紅、黃翔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0萬元的罰款。
針對2020年7月至12月未及時披露非經營性關聯交易行為,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海航基礎給予警告,並處以70萬元的罰款;對魯曉明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陳德輝、邢喜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的罰款。針對尚多旭、劉騰鍵、範寧、許惠才的行為,依據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尚多旭、劉騰鍵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的罰款;對範寧、許惠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
中新經緯計算發現,上述罰款總計550萬元。
二級市場方面,海航基礎(ST基礎)收漲0.85%報3.56元/股,年初至今跌21.41%,現總市值407億元。(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