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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後迎更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再升級 償二代監管體系逐漸補齊

由 尉遲長喜 釋出於 財經

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訊,執行十三年之久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08年1號令)迎來了更新。銀保監會今日下發新版《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業內人士指出,《管理規定》最突出的兩個特點是對償付能力達標公司的定義標準更加全面綜合,新增了風險綜合評級(IRR)指標,以及對於不達標的公司有明確的分類監管措施。此次《規定》的出臺,也將與即將出臺的“償二代二期”工程一期,補齊“償二代”監管體系。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中國風險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在2016年正式實施後,原《管理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償二代”實施後的實際。新版《管理規定》進一步提升了資訊透明度,有助於強化相關方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約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償付能力風險。

明確分類監管措施

對於此次出臺的《管理規定》,普華永道中國金融業管理諮詢合夥人周瑾認為有兩個最大的亮點值得關注,一是對償付能力達標公司的定義標準更加全面綜合了,除了償二代第一支柱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兩個定量指標需要滿足監管要求以外,還增加了風險綜合評級(IRR)。

“在償二代體系中,風險綜合評級屬於第二支柱定性風險管理的部分,基於定性和定量的指標,涵蓋了對保險公司各類風險的全面綜合評價。只有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保險公司才能屬於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周瑾補充道。

另外一個亮點在於,對於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公司,基於其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管理規定》明確了有針對性的分類監管措施,周瑾還表示。

根據《管理規定》,對於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50%或者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應採取以下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以及限制向股東分紅。

而銀保監會還可以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具體原因,採取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調整資產結構等措施。

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是實現保險業穩定執行的基礎,屬於各經濟體對保險監管的核心內容。中國風險導向償付能力體系針對保險業的諸多特殊性,立足中國保險業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根據保險市場執行新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不斷更新迭代,節奏很快。

補齊償二代監管體系

《管理規定》指出,償付能力達標的保險公司,比如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以及風險綜合評級不低於B類這三個條件。根據銀保監會最新公佈的2020年三季末的資料,其中僅綜合評級為C類或者D類的保險公司就達到6家。

據財聯社此前獨家報道,“償二代二期”工程的相關規定終審稿已經出爐,計劃於春節前釋出。此次《管理規定》的出臺,作為“償二代二期”工程的一個成果,將與“償二代二期”工程一起補齊償二代監管體系,更好地對保險公司的風險進行監管。

某中型壽險公司總精算師表示,《管理規定》是配套“償二代“的規則,是讓監管措施落地的一個檔案。”償二代規則很早就頒佈了,但後面監管措施還是沿用了以前償一代下的標準,或者零零碎碎的體現在其他監管措施之中,現在是補齊了償二代的監管體系。‘償二代二期’工程是對規則進行更新,今天的《管理規定》是根據規則計算或評估的結果進行監管跟進的細則。”

周瑾也表示,今天正式釋出的《管理規定》,其重要意義還表現為配合“償二代二期”工程的進度,以便和未來出臺的更新後的“償二代二期”工程償付能力技術標準配套,形成完整的系列規整制度。根據“償二代二期”工程的進展情況,市場預期近期會發布更新的技術規則,而此次《管理規定》是部門層面的規章制度,在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等方面予以配套與明確,更加有利於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落地實施。

“總體而言,該《管理規定》的核心內容都在償二代監管規則的詳細條款中有所體現,但此次規定將償二代監管規則中的原則性和框架性要求具象化,從而更有針對性,也更有利於落實執行。”周瑾總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