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經理老鼠倉賺1185萬元 鑽兩公募與盈象資管空子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15號)顯示,經查明,劉芳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芳潔先後擔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方達基金”)、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家基金”)、上海盈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象資管”)的基金經理,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資訊。 

  (一)劉芳潔在易方達基金先後擔任多隻基金的基金經理 

  2007年7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劉芳潔擔任易方達科翔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易方達科翔”)的基金經理,2010年8月20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間擔任易方達消費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易方達消費”)的基金經理,2010年2月12日至4月12日代為履行易方達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易方達價值”)的基金經理職責。劉芳潔作為易方達科翔、易方達消費和易方達價值的基金經理,有權在投資決策委員會許可和投資許可權範圍內,自主作出投資決策,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資訊。 

  (二)劉芳潔曾在萬家基金擔任萬家和諧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萬家和諧增長)基金經理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劉芳潔擔任萬家和諧增長的基金經理。劉芳潔作為萬家和諧增長的基金經理,有權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計劃進行投資,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資訊。 

  (三)劉芳潔在盈象資管擔任多隻私募基金的投資經理 

  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劉芳潔為盈象資管投資經理。期間先後擔任大盈成長1號、大盈成長3號、盈象專享1號、盈象專享2號、盈象專享5號、盈象專享6號、大利成長2號、盈象大方及大盈收益1號9只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經理。劉芳潔作為盈象資管基金產品的投資經理,負責基金投資決策的制定和具體執行,知悉相關基金產品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資訊。 

  二、劉芳潔控制並操作“王某蛟”“曾某陽”“王某姣”證券賬戶交易股票 

  (一)劉芳潔控制並操作“王某蛟”證券賬戶交易股票 

  “王某蛟”證券賬戶在2010年5月7日之前全部採用網上委託方式,“王某蛟”證券賬戶自2007年5月14日有IP地址記錄以來,有效的IP地址共1055筆,其中971條為廣州,佔比92.04%,主要使用的IP地址為廣州移動,共257筆。沒有一條IP地址為湖南湘潭,而王某姣直至2008年年底才開始在廣州與劉芳潔一起常住。其中,在2007年5月有28筆委託交易的IP地址為易方達基金電信專線IP地址。在1055條有效IP地址中廣州以外的有84條,這84條廣州外的IP地址中有9條與劉芳潔出差地址吻合。 

  此外,“王某蛟”證券賬戶委託下單所用MAC地址在2010年11月13日前的劉芳潔招商銀行網銀登陸交易中共13次使用,其中2009年以前的使用記錄為2008年6月27日、9月26日、11月21日、11月25日,而當時王某姣尚未前往廣州與劉芳潔共同居住。“王某蛟”證券賬戶2009年10月21日委託下單所用IP地址與當天劉芳潔招商銀行網銀登陸IP地址完全相同。“王某蛟”證券賬戶2008年11月11日、2009年1月23日、2月4日、2月9日委託下單所用IP地址也與當天劉芳潔工商銀行網銀登陸IP地址相同。 

  (二)劉芳潔控制並操作“曾某陽”證券賬戶交易股票 

  “曾某陽”證券賬戶全部採用手機委託方式下單,委託下單號碼為134*****063,該號碼為“劉芳潔”工商銀行6248戶(劉芳潔工資賬戶)所留聯絡電話,該號碼在劉芳潔手機通訊錄中記錄為“萍兒”,劉芳潔配偶叫苗某萍。“曾某陽”證券賬戶自2012年12月20日開始交易至銷戶,共有346條登陸流水,其中有340條IP地址歸屬地與劉芳潔行程記錄相吻合,佔比高達98.27%。 

  (三)劉芳潔控制並操作“王某姣”證券賬戶交易股票 

  王某姣系劉芳潔之母,劉芳潔實際操控“王某姣”招商銀行7898戶與2609戶的資金流轉。王某姣的招商銀行7898戶與2609戶自2012年1月29日開戶以來網銀登陸交易所用裝置的MAC地址、裝置名稱,與劉芳潔招商銀行網銀所用裝置的MAC地址、裝置名稱完全一致。劉芳潔2012年9月至12月期間在上海時,王某姣招行網銀在此期間的登入IP地址也在上海。而王某姣直到2013年春節後才到上海,在此之前王某姣從未到過上海。 

  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王某姣”證券賬戶主要採取手機委託方式下單,佔比達97.75%。其中,透過手機號碼133*****715(廣州電信)和130*****636(上海聯通)委託下單的佔比達84.11%,上述兩號碼均為劉芳潔實際使用。其餘委託透過電腦網路下單:48筆使用的MAC地址為劉芳潔提供給調查組的其本人使用膝上型電腦的MAC地址;26筆使用的MAC地址與“劉芳潔”招商銀行網銀登陸交易的MAC地址相同;2015年4月3日和4月30日兩天交易下單裝置對應的IP地址與劉芳潔行程記錄相吻合。 

  此外,王某姣在2018年7月12日筆錄中供述,自劉芳潔去私募基金工作以後,王某姣就用自己名字開立了證券賬戶,賬戶開始由王某姣自己操作,中間劉芳潔操作的多一些,去年年底開始到現在由王某姣操作。劉芳潔在2018年7月13日提交的書面材料中也提及:“我母親獲知我辭職離開公募基金以後,於2014年11月開設了個人股票賬戶並將她的個人資金大部分轉入股票賬戶中,用於炒股並委託我共同管理”。 

  三、涉案賬戶與劉芳潔擔任基金經理的基金趨同交易情況 

  (一)“王某蛟”證券賬戶與易方達基金相關基金產品的交易趨同情況 

  2007年7月12日至2012年11月24日,劉芳潔擔任易方達科翔、易方達消費、易方達價值的基金經理期間,“王某蛟”證券賬戶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7月7日,交易滬深兩市股票共74只,趨同交易股票47只,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達63.5%,趨同買入金額8761.39萬元,買入趨同盈利249.72萬元。 

  (二)“曾某陽”證券賬戶與萬家基金相關基金產品的交易趨同情況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劉芳潔擔任萬家和諧增長基金經理期間,“曾某陽”賬戶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交易滬深兩市股票24只,趨同交易股票13只,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54.17%,趨同買入金額664.47萬元,買入趨同盈利50.54萬元。 

  (三)“王某姣”證券賬戶與盈象資管相關基金產品交易趨同情況 

  劉芳潔在盈象資管擔任私募基金產品投資經理期間,“王某姣”證券賬戶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交易滬深兩市股票119只,趨同交易股票91只,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76.47%,趨同買入金額3.35億元,買入趨同盈利884.59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計算,當事人劉芳潔3個證券賬戶買入趨同盈利合計1184.85萬元。 

  中國證監會認為,劉芳潔操控“王某蛟”“曾某陽”證券賬戶,利用易方達、萬家基金相關公募基金產品未公開資訊交易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劉芳潔操控“王某姣”證券賬戶,利用盈象資管相關私募基金未公開資訊交易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劉芳潔的違法情節嚴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及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劉芳潔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自中國證監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顯示,當事人劉芳潔2005年4月7日起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一般證券業務執業崗位,於2012年12月11日離職登出。2013年3月15日在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一般證券業務執業崗位,現已離職登出。 

  

一基金經理老鼠倉賺1185萬元 鑽兩公募與盈象資管空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六)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上述行為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侵佔、挪用基金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利用該資訊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翫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劉芳潔)  

  〔2020〕15號 

  當事人:劉芳潔,男,1979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劉芳潔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要求在2020年7月20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劉芳潔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芳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芳潔先後擔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方達基金)、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家基金)、上海盈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象資管)的基金經理,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資訊 

  (一)劉芳潔在易方達基金先後擔任多隻基金的基金經理 

  2007年7月12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劉芳潔擔任易方達科翔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易方達科翔)的基金經理,2010年8月20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間擔任易方達消費行業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易方達消費)的基金經理,2010年2月12日至4月12日代為履行易方達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易方達價值”)的基金經理職責。 

  易方達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負責投資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基金投資部下設若干基金管理組,負責基金資產的日常管理和運作。基金管理組由一至多名基金經理及基金經理助理組成。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投資決議,在投資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具體投資方案,並負責該基金的日常投資操作。劉芳潔作為易方達科翔、易方達消費和易方達價值的基金經理,有權在投資決策委員會許可和投資許可權範圍內,自主作出投資決策,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資訊。 

  (二)劉芳潔曾在萬家基金擔任萬家和諧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萬家和諧增長)基金經理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劉芳潔擔任萬家和諧增長的基金經理。萬家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投資決策委員會為公司投資管理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公司公募基金業務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授權的管理。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計劃,制定日常操作計劃。劉芳潔作為萬家和諧增長的基金經理,有權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計劃進行投資,知悉其所管理基金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資訊。 

  (三)劉芳潔在盈象資管擔任多隻私募基金的投資經理 

  2014年11月28日至2017年11月30日,劉芳潔為盈象資管投資經理。期間先後擔任大盈成長1號、大盈成長3號、盈象專享1號、盈象專享2號、盈象專享5號、盈象專享6號、大利成長2號、盈象大方及大盈收益1號9只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經理。 

  盈象資管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設投資決策委員會為股票投資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各產品投資組合,選擇具體投資物件形成產品投資組合,並負責組織投資方案的執行。劉芳潔作為盈象資管基金產品的投資經理,負責基金投資決策的制定和具體執行,知悉相關基金產品交易標的股票的未公開資訊。 

  二、劉芳潔控制並操作“王某蛟”“曾某陽”“王某姣”證券賬戶交易股票 

  (一)劉芳潔控制並操作“王某蛟”證券賬戶交易股票 

  1.證券賬戶開立情況 

  “王某蛟”證券賬戶於2006年2月7日開立於方正證券(合併原泰陽證券)湘潭建設路營業部,下掛兩個股東賬戶,三方存管銀行為“王某蛟”中行4045戶,2007年9月4日變更為“王某蛟”工行3017戶。“王某蛟”證券賬戶和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開戶資料所留聯絡電話均為139*****173,為王某姣電話,2011年7月13日賬戶銷戶。 

  2.證券賬戶資金情況 

  “王某蛟”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主要為:2006年2月13日、5月29日和2007年2月27日分別從“劉芳潔”工行6248戶轉入20萬元、12萬元和40萬元,合計72萬元。2006年2月9日、10日和14日,以王某蛟名義現金存款各存入5萬元,合計15萬元。 

  資金去向主要為:2007年12月29日至2011年7月22日合計轉出資金978.34萬元,其中,直接轉入“劉芳潔”工商銀行6248戶100.12萬元,轉入“苗某萍”工商銀行5632戶15萬元,轉入“劉某朝”工商銀行7676戶10萬元,轉入“王某姣”工商銀行1839戶20萬元,經“曾某陽”工商銀行4208戶轉入“劉芳潔”工商銀行6248戶114.1萬元,經“苗某朋”工商銀行8341戶轉入“王某姣”招行7898戶719.12萬元。 

  上述轉入“王某姣”招商銀行7898戶的資金於2012年6月28日、8月10日分別轉入“苗某萍”招商銀行8456戶31萬元、15萬元,2013年6月23日轉入“苗某萍”招商銀行0476戶167.64萬元(該筆資金於2013年6月26日轉入“劉芳潔”招商銀行0715戶),合計213.64萬元。2013年1月6日、9日合計轉入“苗某萍”匯豐銀行香港賬戶10萬美元。2012年12月末轉入“曾某陽”證券賬戶三方存管銀行330萬元。 

  3. 劉芳潔控制並操作“王某蛟”證券賬戶 

  “王某蛟”證券賬戶在2010年5月7日之前全部採用網上委託方式,“王某蛟”證券賬戶自2007年5月14日有IP地址記錄以來,有效的IP地址共1055筆,其中971條為廣州,佔比92.04%,主要使用的IP地址為廣州移動,共257筆。沒有一條IP地址為湖南湘潭,而王某姣直至2008年年底才開始在廣州與劉芳潔一起常住。其中,在2007年5月有28筆委託交易的IP地址為易方達基金電信專線IP地址。在1055條有效IP地址中廣州以外的有84條,這84條廣州外的IP地址中有9條與劉芳潔出差地址吻合。 

  此外,“王某蛟”證券賬戶委託下單所用MAC地址在2010年11月13日前的劉芳潔招商銀行網銀登陸交易中共13次使用,其中2009年以前的使用記錄為2008年6月27日、9月26日、11月21日、11月25日,而當時王某姣尚未前往廣州與劉芳潔共同居住。“王某蛟”證券賬戶2009年10月21日委託下單所用IP地址與當天劉芳潔招商銀行網銀登陸IP地址完全相同。“王某蛟”證券賬戶2008年11月11日、2009年1月23日、2月4日、2月9日委託下單所用IP地址也與當天劉芳潔工商銀行網銀登陸IP地址相同。 

  (二)劉芳潔控制並操作“曾某陽”證券賬戶交易股票 

  1.證券賬戶開立情況 

  “曾某陽”證券賬戶於2007年9月4日開立於財富證券湘潭芙蓉路營業部,下掛上海和深圳兩個股東賬戶,三方存管銀行為“曾某陽”工商銀行1079戶。聯絡電話為0732-****522,聯絡地址與曾某陽身份證地址相同。 

  2. 證券賬戶資金情況 

  “曾某陽”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主要為:2012年12月26日、29日從“王某姣”招商銀行7898戶分別轉入曾某陽三方存管銀行賬戶30萬元、300萬元。上述合計330萬元分別於2012年12月26日、31日轉入“曾某陽”證券賬戶。 

  資金去向主要為:2014年2月10日至6月6日,分4筆合計轉出430.84萬元至曾某陽三方存管銀行賬戶, 5月4日至6月17日又分6筆合計轉回430.84萬元至“王某姣”招商銀行7898戶。 

  3.劉芳潔控制並操作“曾某陽”證券賬戶 

  “曾某陽”證券賬戶全部採用手機委託方式下單,委託下單號碼為134*****063,該號碼為“劉芳潔”工商銀行6248戶(劉芳潔工資賬戶)所留聯絡電話,該號碼在劉芳潔手機通訊錄中記錄為“萍兒”,劉芳潔配偶叫苗某萍。“曾某陽”證券賬戶自2012年12月20日開始交易至銷戶,共有346條登陸流水,其中有340條IP地址歸屬地與劉芳潔行程記錄相吻合,佔比高達98.27%。 

  (三)劉芳潔控制並操作“王某姣”證券賬戶交易股票 

  1.證券賬戶開立情況 

  王某姣系劉芳潔之母,“王某姣”證券賬戶2014年11月17日開立於財富證券湘潭芙蓉路營業部,下掛上海和深圳兩個股東賬戶,三方存管賬戶為“王某姣”招商銀行2609戶。聯絡電話為139*****173,聯絡地址同王某姣身份證地址。 

  2.證券賬戶資金情況 

  “王某姣”證券賬戶資金主要來源:2014年11月17日從“王某姣”中國銀行0219戶、民生銀行3167戶合計轉入63萬元。11月26日從“王某姣”招商銀行7898戶轉入610萬,“王某姣”招商銀行7898戶內有430.84萬元為“曾某陽”工商銀行1079戶於2014年5月4日至6月17日轉入,180萬元為2014年6月9日“劉芳潔”招商銀行0715戶經“王某姣”工商銀行8446戶轉入。 

  資金主要去向:2015年4月2日、2016年5月3日、11月14日、2017年6月26日分別以王某姣名義櫃檯取現30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合計110萬元。11月8日轉出250萬元至“劉芳潔”招商銀行0715戶。 

  資金控制情況:劉芳潔實際操控“王某姣”招商銀行7898戶與2609戶的資金流轉。王某姣的招商銀行7898戶與2609戶自2012年1月29日開戶以來網銀登陸交易所用裝置的MAC地址、裝置名稱,與劉芳潔招商銀行網銀所用裝置的MAC地址、裝置名稱完全一致。劉芳潔2012年9月至12月期間在上海時,王某姣招行網銀在此期間的登入IP地址也在上海。而王某姣直到2013年春節後才到上海,在此之前王某姣從未到過上海。 

  3.劉芳潔控制並操作“王某姣”證券賬戶 

  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王某姣”證券賬戶主要採取手機委託方式下單,佔比達97.75%。其中,透過手機號碼133*****715(廣州電信)和130*****636(上海聯通)委託下單的佔比達84.11%,上述兩號碼均為劉芳潔實際使用。其餘委託透過電腦網路下單:48筆使用的MAC地址為劉芳潔提供給調查組的其本人使用膝上型電腦的MAC地址;26筆使用的MAC地址與“劉芳潔”招商銀行網銀登陸交易的MAC地址相同;2015年4月3日和4月30日兩天交易下單裝置對應的IP地址與劉芳潔行程記錄相吻合。 

  此外,王某姣在2018年7月12日筆錄中供述,自劉芳潔去私募基金工作以後,王某姣就用自己名字開立了證券賬戶,賬戶開始由王某姣自己操作,中間劉芳潔操作的多一些,去年年底開始到現在由王某姣操作。劉芳潔在2018年7月13日提交的書面材料中也提及:“我母親獲知我辭職離開公募基金以後,於2014年11月開設了個人股票賬戶並將她的個人資金大部分轉入股票賬戶中,用於炒股並委託我共同管理”。 

  三、涉案賬戶與劉芳潔擔任基金經理的基金趨同交易情況 

  (一)“王某蛟”證券賬戶與易方達基金相關基金產品的交易趨同情況 

  2007年7月12日至2012年11月24日,劉芳潔擔任易方達科翔、易方達消費、易方達價值的基金經理期間,“王某蛟”證券賬戶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7月7日,交易滬深兩市股票共74只,趨同交易股票47只,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達63.5%,趨同買入金額8761.39萬元,買入趨同盈利249.72萬元。 

  (二)“曾某陽”證券賬戶與萬家基金相關基金產品的交易趨同情況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14日,劉芳潔擔任萬家和諧增長基金經理期間,“曾某陽”賬戶在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6月5日,交易滬深兩市股票24只,趨同交易股票13只,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54.17%,趨同買入金額664.47萬元,買入趨同盈利50.54萬元。 

  (三)“王某姣”證券賬戶與盈象資管相關基金產品交易趨同情況 

  劉芳潔在盈象資管擔任私募基金產品投資經理期間,“王某姣”證券賬戶在2015年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交易滬深兩市股票119只,趨同交易股票91只,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76.47%,趨同買入金額3.35億元,買入趨同盈利884.59萬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基金資料、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資料、電腦硬體資訊、情況說明、相關人員筆錄、證券交易所資料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劉芳潔操控“王某蛟”“曾某陽”證券賬戶,利用易方達、萬家基金相關公募基金產品未公開資訊交易的行為違反《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劉芳潔操控“王某姣”證券賬戶,利用盈象資管相關私募基金未公開資訊交易的行為違反《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構成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在聽證和陳述申辯材料中,劉芳潔及其代理人提出以下申辯意見: 

  第一,“王某蛟”證券賬戶。“王某蛟”證券賬戶實際由王某姣而非劉芳潔操控。從資金流轉看,賬戶內資金雖名義上源於劉芳潔,但劉芳潔的工資卡實際由王某姣保管,系王某姣將卡內資金存入賬戶。雖然有多筆資金最終流向劉芳潔及其親屬,但實質是劉芳潔與王某姣共管“王某蛟”證券賬戶結束後的資金分割行為以及王某姣給予的家庭開銷費用。其中一筆備註為劉芳潔認購信託產品的150萬元流出款實際是替王某姣購買理財產品,扣除該筆資金後流出至劉芳潔賬戶的資金僅佔總流出額的約20%。從賬戶控制看,雖然電腦下單IP地址顯示廣州,但王某姣涉案期內已到廣州與劉芳潔同住,而且劉芳潔為王某姣購買了廣州的移動網絡卡,使得王某姣無論在哪裡下單,IP都顯示在廣州。手機下單號碼159*****382系匿名,劉芳潔不知曉也未曾使用。況且該行為已過行政處罰時效,不應給予處罰。 

  第二,“王某姣”證券賬戶。盈象資管雖設有投資決策委員會,但劉芳潔從未參加過投決會,也從未聽說有開過會。公司也未聘請過研究員進行投資研究,故不存在“未公開資訊”,劉芳潔運用自身經驗為王某姣代管賬戶的行為不應被認定為“利用未公開資訊”。劉芳潔操作“王某姣”證券賬戶行為的實質是當時極為常見的私募基金經理代客理財行為,劉芳潔是為了王某姣的利益對其賬戶進行管理與操作,所得收益全部歸王某姣享有,不能視作劉芳潔的違法所得,不應作為處罰及市場禁入的依據。而且劉芳潔的交易量很小,不會對市場產生影響。在法律適用方面,劉芳潔的私募從業人員身份應適用《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以警告和三萬元以下罰款,而非《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三,“曾某陽”證券賬戶。該證券賬戶系劉芳潔與王某姣共管,劉芳潔曾經操作過“曾某陽”證券賬戶,但未因操作該賬戶而獲利,賬戶獲利不能視為劉芳潔的違法所得,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況且該行為已過行政處罰時效,不能再給予市場禁入。 

  經複核,我會認為:關於“王某蛟”證券賬戶。首先,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流水中一筆150萬元轉賬實際是替王某姣購買理財產品的申辯意見,因有證據為證,審理予以採納。其餘申辯意見由於沒有客觀證據支援,審理不予認可。在案證據足以認定劉芳潔對“王某蛟”證券賬戶的實際控制並操作。其次,當事人雖然否認對手機下單號碼159*****382知情及使用,但“王某蛟”證券賬戶的交易特徵與本案涉及的其他違法行為發生時段呈現連續性和行為趨同性,未因交易下單裝置變更而發生實質變化。再次,市場禁入屬於一種監管措施,不受兩年行政處罰時效的約束。 

  關於“王某姣”證券賬戶。首先,劉芳潔的投資決策離不開作為投資經理的職務便利,其投資決策一旦被基金公司採納,即屬於單位財產,在公司主動公開前屬於“未公開資訊”。基金份額持有人以管理費為對價分享資訊收益,但劉芳潔卻無償使用該資訊,這損害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也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其次,劉芳潔控制並操作“王某姣”證券賬戶利用未公開信交易,“王某姣”證券賬戶內的趨同交易盈利是劉芳潔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結果,兩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劉芳潔作為行為人應對其違法行為的結果負責,賬戶內的趨同交易所得均應視為劉芳潔的違法所得,交易量並非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案件認定無關。最後,根據《基金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的適用範圍不僅包括公開募集資金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也包括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根據《基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私募辦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了具體規範,其中《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未公開資訊從事相關交易。《私募辦法》第四十條還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基金法》有關規定處罰。因此,《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規定的“基金管理人”除包括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外,還包括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同時,《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罰則指向的是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的行為,而非指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因此無論是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還是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證券投資交易中,只要實施了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就應當適用第一百二十三條罰則。 

  關於“曾某陽”證券賬戶。劉芳潔控制並操作“曾某陽”證券賬戶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證券賬戶內的趨同交易盈利是劉芳潔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的結果,兩者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劉芳潔作為行為人應對其違法行為的結果負責,該賬戶內的趨同交易所得均應視為劉芳潔的違法所得。 

  當事人劉芳潔的違法情節嚴重,依據《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私募辦法》第三十九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七項及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劉芳潔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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