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集體失聯” 股東聯合專項行權
作者 |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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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還原
2018年12月25日,A上市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原控股股東的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發生違約,法院裁定將其持有的2.6億股A公司股票交付B證券公司用以抵償債務,B證券公司管理的資管計劃因此成為A公司第一大股東。但B證券公司嘗試各種渠道,都無法聯絡到A公司董事會成員。在缺乏董事會配合情況下,上市公司無法進行資訊披露公佈控股股東變更的事實。
更嚴重的是,由於董、監事“集體失聯”,截至2019年1月23日,A公司尚未聘請年報審計機構。根據證券法和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如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8年年報,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廣大投資者面臨手中股票嚴重減值的風險。
2019年1月23日,A公司所在地證監局建議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聯合其他公司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推動公司治理正常化。經溝通,投服中心與符合法定條件的部分股東共同擔任召集人(以下合稱召集人),啟動臨時股東大會召集程式。
3月14日,A公司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如期召開。現場參會股東普遍支援召開此次會議,關心公司未來發展,積極提問。會議高票通過了全部議案,包括罷免原董、監事和補選新董、監事。
案例評析
投服中心作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並直接管理的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在本案中聯合其他股東一起行使臨時股東大會召集權,行權依據清晰,主體合法、程式合法,取得了積極成果:
適用法律清晰。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九條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不同意召開或在規定期限內未反饋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依上述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有權在董事會、監事會不召開或無反饋的情況下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行權主體合法。B證券公司管理的資管計劃由於持股期限未達90天,暫不能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服中心持有滬深兩市A股市場所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連續持股期限超過90日,其他參與共同行權的股東持股期限也符合這一規定,且合計持股超過10%,達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要求。
行權程式合法。股東行使臨時股東大會召集權存在前置程式,召集人按照法定程式依次提請A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規定時限內均未收到反饋意見。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對此出具了專門法律意見書。履行前置程式後,召集人於2月26日發出擬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公告,同時向當地證監局和交易所備案。3月14日,臨時股東大會如期召開。
在投服中心聯合其他股東持股行權前,A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缺位,年度報告編制審計工作停滯,瀕臨違規退市。臨時股東大會成功召開,一方面為A公司的公司治理正常化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推動了年報工作和資訊披露工作重新開展,實現了促進上市公司依法完善公司治理、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目的。
本案中投服中心首次聯合其他股東召集上市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拓展了持股行權案件型別,也為完善持股行權制度提供有益探索實踐。同時,在中小股東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積極行使股東權利方面具有示範意義。廣大中小投資者要了解自身享有的股東權利,知曉行使權利的方法途徑,才能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不做躺在權利上睡覺的投資者,發揮股東權利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