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集體訴訟來了,A股投資者可以“人在家中坐、賠款天上來”了嗎?答案恐怕沒那麼簡單。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釋出實施,這一司法解釋將中國版集體訴訟從理論推向實踐。
不過,結合這一司法解釋、證監會同日下發的通知以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的試行細則,可以看出,短期內能夠透過集體訴訟進行索賠的案件仍將是少數。
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主任臧小麗對第一財經記者稱,最高法司法解釋的出臺,並不意味著今後證券市場的投資者訴訟主要採取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以及非代表人訴訟的傳統訴訟模式,才是投資者索賠案件的主流。
有業內人士提出,從目前情況而言,投保機構限於人力、財力有限等原因,更傾向於選擇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提起訴訟,這也意味著大量投資者的案件並非透過授權投保機構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
不過,在臧小麗看來,人力、財力有限都是可以解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目前不能廣泛實施的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違法上市公司償付能力的問題——如果對所有違法上市公司發起集體訴訟,那意味著將有大批公司直接破產。
“集體訴訟制度的用意是為了提高違法成本,促進資本市場、實體經濟健康發展。需要考慮威懾力、償付能力和經濟發展實力的綜合情況。在集體訴訟下,一家公司違法後遭索賠,可能需要支付10億元以上的資金給到投資者。但是,有多少財務造假的公司,會有上億元資金放在那裡等著賠償投資者呢?如果大規模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打贏官司但拿不到錢的情況會普遍存在。”她認為,這也是為何在集體訴訟實行前期,少數典型大案先行實踐的原因所在。
買到“爆雷”股,訴訟三條路
除透過調解等非訴方式解決外,目前A股投資者可以透過傳統的非代表人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3種方式進行訴訟維權。
在《規定》出臺之前,17年左右的時間裡,A股市場投資者訴訟索賠,都是普通的委託訴訟,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臺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傳統的訴訟方式,即非代表人訴訟,通俗而言就是,原告需要積極主動委託律師,參加起訴,起訴一個案件,法院審理一個案件,超過期限未起訴則視為放棄。”臧小麗對記者稱,這種“不告不理”的傳統模式下,投資者索賠規模一直較小。
據她統計,以往的案例表明,平均有5%~10%左右的適格投資者參加了訴訟,針對1家上市公司的索賠,投資者實際獲賠金額上億元的案件不多,A股市場從未有一件超過10億元的賠償案件出現。
其中,2015年及之前,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支付的賠付金在幾百萬元至幾千萬元不等,2015年之後的案件,絕大多數上市公司賠付的金額也會在億元以內。臧小麗預計,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如果能普遍實施,那麼賠付金額將會是以往非代表人訴訟的10到20倍左右。
隨著最高法最新《規定》的出臺,代表人訴訟制度將有望大範圍推開。其中包括兩種方式,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
前者是指,10位以上的投資者就可以確定代表人,啟動訴訟,法院受理後會主動發出權利登記,通知投資者在適當期限內參與訴訟,案件結果只對主動參加訴訟的投資者有效。
“此次司法解釋出臺前,實踐中已經有幾家法院正在試水這個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包括南京中院、杭州中院,正在程式中,還沒有出結果。”臧小麗稱。
後者即集體訴訟,最典型的特徵就是“明示退出,默示參加”,也就是說投資者除非明確表示放棄參加索賠,否則視為參加訴訟。目前,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委託,透過法院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特別訴訟案件的結果對所有的適格投資者有效,除非投資者宣告放棄參與訴訟,退出索賠。
“這將大大便利投資者的索賠訴訟,也會讓幾乎所有符合賠付條件的投資者獲得賠償。”臧小麗稱,目前預計並不會有太多案件進入集體訴訟。
集體訴訟仍是“非主流”
投服中心在7月31日釋出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中,明確規定了案件選擇的標準,只有在符合這些條件時,投服中心才會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
一是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等;二是案件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範意義;三是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四是投服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
多位律師對記者表示,上述標準可以用“苛刻”形容。根據上述標準,註定短期內集體訴訟只會在少數典型大案中實行。
“上面的四個標準一篩選,就知道,投服中心參與的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案件,應該是少數的典型案件,絕大多數案件目前還不會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這個程式。絕大多數投資者索賠案件還是靠投資者自己、律師、法院去完成的。”臧小麗認為,當前A股市場還不具備全面推開集體訴訟的條件。
另外,在她看來,從此次司法解釋的法律條文所佔篇幅來看,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佔27條,而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佔10條。可見該司法解釋的重點在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而非是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
“非代表人訴訟的傳統模式、普通代表人訴訟模式,以後誰是主流還有待觀察,這取決於法院介入這類案件的積極程度。”她認為,可以預計,傳統的非代表人訴訟案件,索賠規模最小,法院採取不告不理的傳統模式;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索賠規模要大一些,因為法院主動發公告,通知適格原告參加訴訟;而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是普適型的,索賠規模最大。
參與過規則前期討論的美股證券訴訟律師郝俊波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目前集體訴訟集中在投保機構身上,有利有弊。好處在於半官方機構的權威性和公益性,潛在的問題則是效率下降,大量不夠“重大”的案件無法參與集體訴訟,還依然需要按照傳統委託方式進行。
“我們是比較希望律師可以參與,市場化運作,良性競爭,提高效率。我們現在制度還沒有邁出完整一步,試探性邁出了半步,但這相對於中國證券訴訟制度而言,已經是一大步了。”郝俊波認為,目前相關業務規則處於試行階段,預計後續會結合實踐逐步完善改進。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證券訴訟律師表示,律師篩選案件,也是會從滿足行政處罰或刑事裁決的前置條件、規模較大以及被告具有償付能力的案件,與投服中心的篩選標準是一致的,而且可能還要更加謹慎,要求更高。
“但如果放開市場機構代理,也可能會出現索賠案件數量短時間內過多、單個公司索賠金額過大,對市場造成休克式衝擊的風險。”該律師認為,現在規則剛開始試行,先觀望看看實踐如何,期待之後規則更加完善,更能滿足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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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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