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貝格隆證券有限公司前持牌代表黎永發(男)違反《操守準則》而禁止他重投業界,為期20個月,由2020年7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注1至4)。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調查發現,黎於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間,在沒有事先取得一名客戶的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以委託形式於該客戶的帳戶進行交易。黎亦在未有事先取得另外三名客戶的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在他們的帳戶內進行委託交易。
證監會亦發現,雖然黎知道該客戶難以理解中文檔案,但他沒有向該客戶解釋中文的開戶檔案及風險披露宣告,以確保該客戶在簽署那些檔案前明白有關內容及相關風險。
證監會認為,黎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黎沒有就委託交易取得書面授權,令其僱主無法對有關帳戶的操作進行監察及監管,亦剝奪了對客戶的保障,使其承受在其帳戶內進行未經授權交易的風險,客戶的利益因而受到損害。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黎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
完
備註:
黎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並在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期間隸屬貝格隆證券有限公司。黎現時並非證監會持牌人。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規定,持牌人在經營業務時,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
《操守準則》第7.1(a)(ii)段規定,在未有客戶特定授權的情況下,持牌人須獲得該客戶的書面授權,方可為其進行交易。《操守準則》第7.1(c)段規定,持牌人如已獲得第7.1(a)(ii)段所述的授權,便應指明該等帳戶為“委託帳戶”。《操守準則》第7.1(d)段規定,委託帳戶的開立應由高階管理層審批。
《操守準則》第6.1段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須在向客戶提供服務之前,與每名客戶訂立書面協議(客戶協議)。客戶協議應根據客戶的選擇而以中文或英文編印,任何其他的協議、授權書、風險披露或有關檔案亦應如此。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客戶提供這些檔案的副本,及使客戶注意到有關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