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官網訊息,證監會25日分別更新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四環生物實控人陸克平因涉及多項違法,最終合計被罰2734萬元,並被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指出,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四環生物、陸克平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四環生物、陸克平、孫國建、周揚、徐殷、程度勝、江永紅、朱正洪、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徐海珍的要求,於2019年11月20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上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證監會查明,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陸克平控制陸某、鬱某芬等13個證券賬戶及2個權益工具增持四環生物股票,以擴大其所控制的表決權數量,陸克平與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存在一致行動關係,構成一致行動人,陸克平不晚於2014年5月23日成為四環生物實際控制人。
同時,四環生物2014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共同持有四環生物股票達5%及每增加5%時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繼續買賣四環生物股票,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合計持股達30%時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四條、經2014年修正的《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證監會決定:
一、對江蘇四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
二、對孫國建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三、對周揚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的罰款;
四、對程度勝、江永紅、朱正洪、徐海珍、徐殷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萬元的罰款;
五、對陸克平指使四環生物從事資訊披露違法的行為處以60萬元罰款;
六、對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四環生物”已發行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按規定報告、公告的行為,對陸克平、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其中對陸克平處以48萬元罰款,對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七、對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在限制交易期限內買賣“四環生物”的行為,對陸克平、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00萬元罰款,其中對陸克平處以2600萬元罰款,對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
八、對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控制的賬戶共同持有的“四環生物”已發行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的行為,對陸克平、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其中對陸克平處以26萬元罰款,對趙紅、華櫻、倪利鋒、何斌分別處以1萬元罰款。
此外,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4 號顯示,四環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的實際控制人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四環生物2014年年度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共同持有四環生物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及每增加5%時未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且在限制交易期限內繼續買賣四環生物股票,陸克平及其一致行動人趙某、華某、倪某鋒、何某合計持股達30%時未按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等義務。
證監會決定,對陸克平採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孫國建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