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銷售“大法”出臺,尾隨佣金設上限,飢餓營銷、誘導頻繁申贖都是違規行為

財聯社(上海,記者 韓理)訊,8月28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說明(以下簡稱“《銷售辦法》”),《銷售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是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堅守資金和交易安全、銷售行為合規性底線要求,嚴格落實銷售適當性,著力提升基金銷售機構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風控水平,強化樹立長期理性投資理念,積極培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生態。

公開徵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126家機構和21名個人的意見。經彙總梳理,逐條研究,證監會對合理意見建議均予以吸收採納,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調整獨銷機構展業範圍限制,除公募基金銷售外,允許獨銷機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是調整完善獨銷機構5%以上股東資本實力等要求,完善獨銷機構控股股東公司治理等要求。

三是最佳化牌照續展制度。對《銷售辦法》修訂釋出後新註冊機構執行續展安排,並將不予續展主要限定在三類情形,包括不能滿足基礎展業條件、合規內控嚴重缺失、未實質開展公募基金銷售業務。

四是細化完善銷售業務規範。推動構建基金銷售機構長期考核機制;明確行業客戶維護費收取上限,夯實行業持續發展基礎。

五是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取消宣傳推介材料事前備案要求,改為基金銷售機構內部審查並存檔備查;將獨銷機構部分重要事項變更從事前備案調整為事後備案,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

盈米基金CEO肖雯在接受財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本次《管理辦法》的修訂是在整個社會各行各業的數字化浪潮中,在資管行業落實資管新規的背景下出臺的,也是在淨值化產品正逐漸成為資管行業主流產品的重要時間節點上推出的。這次出臺的相關法規及時地響應了市場的需求,一方面鼓勵更多相關機構從事到公募基金銷售的行業中來, 另一方面也對於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相關機構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規範運營的要求,對於整個資管行業的長期規範發展將會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平衡銷售公司與基金管理人利益

記者在梳理後發現,在此次《銷售辦法》中,最為重要的部分為在網際網路基金代銷時代,消除代銷機構利用強勢行業地位擠壓基金管理人,並有損行業長期平衡發展宗旨的情況。

首先,增設“尾隨佣金”上限,其包括規定了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在約定以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時,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佔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 50%;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戶維護費佔基金管理費的約定比率不得超過 30%。

此外,該規定還指出特別之處,投資人直接向基金管理人認購、申購基金份額的,基金管理人不得透過支付客戶維護費等方式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管理費。

渠道費用日趨增加目前已經成為了基金從業者心照不宣的共識。Choice資料顯示,2015年基金行業年報中客戶維護費佔管理費比例均值為20.47%,其中15家基金的客戶維護費佔比超過30%。然而根據2020年基金公司半年報,全行業客戶維護費佔比均值已經提升至24.53%,多達24家基金公司的客戶維護費佔比超過30%,鵬揚,恆生前海,華融,朱雀和凱石等新銳基金的客戶維護費甚至高達50%。

肖雯告訴記者,在公募基金行業中,銷售和資產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本次辦法對與尾隨佣金比例上限限制,也是均衡考慮了行業均衡長期發展的需求。

加強推介行為底線思維

對於基金銷售風險揭示不到位,推介行為與投資者長期利益不趨同的情況下,《銷售辦法》也做了大量規定。

如在實際的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瞭解投資人資訊,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基金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人。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投資人充分認識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

同時,投資人購入基金前,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提示投資人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提供有效途徑供投資人查詢,並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資人揭示投資風險。同時應當推動定期定額投資、養老儲備投資等業務發展,促進投資人穩健投資,杜絕誘導投資人短期申贖、頻繁申贖行為。

此外,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部分也有相應的要求。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基金過往業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特別宣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諾產品未來收益。相關過往業績原則上應當覆蓋該基金經理管理的全部同類產品的過往業績,不得片面選取特定或部分產品、特定或部分割槽間過往業績進行宣傳。

證監會在新規新聞稿中也指出,“夯實業務規範與機構管控,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突出強調基金銷售行為的底線要求,細化完善投資者保護與服務安排;推動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系”。

明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業務範圍

在此次《銷售辦法》中,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准入要求,釐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其中,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的業務範圍被明確,根據規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是專業從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從事其他業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股東也做出了調整。若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核心主業突出,內部控制完善,運作規範穩定,最近 3 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淨資產不低於 2 億元人民幣,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資本補充能力;資產負債與槓桿水平適度,淨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 50%,或有負債未達到淨資產的 50%,沒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而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0 萬元人民幣;具備擔任證券基金業務部門管理人員 10 年以上的工作經歷或者擔任證券基金行業高階管理人員 5 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此外,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東以及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 2 家,其中控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數量不得超過 1 家。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肖雯指出:“適度調整明確獨立銷售准入退出條件,對真正參與公募基金銷售行業的機構起到了扶優劣汰的作用。最重要的影響是,在之前的管理辦法中是沒有銷售機構的退出機制。其中有部分機構良莠不齊,在有了退出規則後,更加突出了扶優劣汰的作用。而明確經營業務範圍方面則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本次《銷售辦法》規定,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只能銷售公募和私募產品,在資管新規的要求下,使得各大基金銷售機構能夠更集中精力做標準資產的銷售,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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