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界大佬論證“民生信託與保險公司合同糾紛案”

  近日,金凰珠寶百億黃金質押事件持續發酵,民生信託、東莞信託等金融機構先後釋出告投資者書,陳述對本次案件的觀點及立場。

  本案涉及多家金融機構和眾多投資者,據瞭解,為了透過法律手段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民生信託於7月9日邀請到了國內法學界一眾權威專家就“民生信託與保險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召開了一場專家論證會。會議邀請到了法學泰斗、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先生,中國保險學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尹田教授,中國保險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賈林青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宋朝武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擔保法專家高聖平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經濟法專家李曙光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保險法專家郭宏彬教授,中國商業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王湧教授等權威專家、學者參會,並就案件所涉及的法理及法律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會議由國務院國資委法律顧問、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長劉紀鵬教授主持。

  在認真審閱了由民生信託提供的《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與武漢金凰珠寶股份有限公司之信託貸款合同》、《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與武漢金凰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黃金質押合同》、《保管箱租用協議》、《保險單》、《檢測報告》、《保險索賠函》等材料後,各位專家就案件所涉及的法理、法律問題發表了各自的專業觀點。

  江平教授認為:在保單中關於民生信託作為特別受益人的約定,是保障民生信託作為債權人權利不受損失的重要條件,從這個角度說,這樣的保證保險和一般的財產保險不一樣,應該說不存在由當事人雙方(保險人、投保人)共同協議解除合同(這個選項)。

  尹田教授認為:特約條款確定的是保證關係,保證的就是金條(真假)。特約條款與一般條款對保險事故、目的、物件約定均不同,實際上是另外一個法律關係,該條款就是保險公司為民生信託的一個承諾,在這裡面,實際上設定了民生信託對保險公司的直接的請求權。

  宋朝武教授認為:各方的意志表達清晰,邏輯關係清楚,法律事實明瞭,而且特別約定的基本事實各方都非常清楚,沒有模糊地帶。在程式法層面上來說,法律上沒有先刑後民這個規定,只有刑民案件交叉的問題。在實體法層面上,從公平原則角度出發,民生信託對保險公司的主張絕對應該得到支援。

  李曙光教授認為:特別約定中說明了,保險人也即是保險公司交付給受益人標的黃金經過雙方認可的鑑定,如果不符合規定,視同保險事故。質押保險過程當中,保險公司作為質押品的交付人,要承擔檢驗檢測的主要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是檢驗檢測主要的責任人,民生信託是見證方,不是責任人。

  王湧教授認為: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指出了“標的黃金的質量和重量由保險人承保”,這就說明標的黃金的質量和重量在保險合同成立的時候是不確定的,按照這個約定來講,保險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欺詐來解除合同,因為保險標的本身就是黃金的性質。

  專家組成員對案情所涉及的其他關鍵點也都進行了一一論證,最終一致認為本案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條款優先於格式條款適用,依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特別約定條款的內容實質上構成獨立於保險合同的擔保。關於如何處理本案,應該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來判斷,本案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第二條約定“如質量重量不符合保單約定,即視同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現在案涉黃金的質量重量不符合約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成立,保險公司應依合同約定向民生信託承擔賠償責任。

  民生信託相關人士表示,公司一直堅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在行業頂級專家給出法律解讀之後,更加相信此案能受到司法機關的公正審理。同時,民生信託將一如既往為投資者和社會創造更多價值,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妥善處理專案後續事宜。民生信託也相信,有關的金融機構也能一致行動起來,堅定利用法律武器維護廣大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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