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豐科技經營現金淨額ROE猛跌 關聯方曾違規鉅額拆借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9月10日,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迎豐科技”)首發申請將上會。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是國元證券。

  迎豐科技擬在上交所主機板公開發行新股不超過8000萬股,擬募集資金4億元,其中3.5億元用於“1.31億米高檔面料智慧化綠色印染專案”、5000萬元用於“創新研發測試中心建設專案”。

  迎豐科技營收在報告期3年大增,但淨利卻幾乎原地踏步,2017年下降後2018年又回到2016年差不多水平。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豐科技的營業收入分別為6.83億元、9.01億元、9.87億元、4.04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分別為1.31億元、1.13億元、1.38億元、0.46億元。

  2016年、2017年,迎豐科技經營淨現金流遠超淨利,但卻在報告期呈大幅下滑走勢。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豐科技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6.89億元、8.94億元、9.28億元、3.89億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3.50億元、3.25億元、1.69億元、0.57億元。

  公司預計2019年可實現營業收入為9.10億元至9.30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7.76%至5.74%;可實現淨利潤為1.10億元至1.16億元,同比下降20.17%至15.81%;可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1.00億元至1.07億元,較上年同期下降為24.96%至20.46%。

  各期,迎豐科技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劇烈下滑。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豐科技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分別為131.96%、34.86%、28.61%、8.04%。

  迎豐科技毛利率一年一降,3年半下滑逾12個百分點。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37.87%、32.02%、28.04%和25.75%。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豐科技負債合計分別為5.46億元、4.59億元、4.10億元、3.62億元,其中流動負債分別為5.30億元、4.53億元、3.99億元、3.52億元。

  各期,迎豐科技的短期借款始終遠超同期貨幣資金。各期,迎豐科技短期借款分別為2.47億元、1.88億元、1.39億元、1.58億元,同期貨幣資金分別僅0.71億元、1.72億元、1.15億元、0.65億元。

  迎豐科技資產負債率在逐年下滑,但仍較高,且其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始終低於1。招股書表示,公司資產負債率較高,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偏低,存在短期償債能力不足的風險。

  2016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公司資產負債率(合併)分別為69.58%、53.94%、42.88%和38.00%,同行航民股份分別為17.80%、17.98%、26.77%、26.55%。同期,公司流動比率分別為0.49、0.69、0.73和0.79,同行航民股份分別為3.65、3.52、2.61、2.64;速動比率分別為0.40、0.55、0.44和0.49,同行航民股份分別為1.99、1.62、1.16、1.33。

  2016年、2017年,迎豐科技與實控人傅雙利和馬穎波夫婦及二人控制或傅雙利之父控制的關聯方存在鉅額資金拆入拆出。且這些資金拆借存在不合規情況。

  2016年,迎豐科技向關聯方借出資金期初應收額為5510.07萬元,累計借出3.02億元,資金利息665.85萬元,累計收款2.74億元,期末應收9026.19萬元。

  2016年,迎豐科技向關聯方借入資金期初應付額為3.18億元,累計借入5.15億元,資金利息1562.34萬元,累計付款8.48億元,期末應付97.30萬元。

  2017年度,公司向馬穎波累計借出8803.35萬元,資金利息668.18萬元,累計收款1.85億元。

  2017年度,公司向關聯方傅雙利等累計借入3.31億元,資金利息224.58萬元,累計付款3.34億元。

  招股書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傅雙利、馬穎波控制的企業主要從事印染加工、紡織品織造和貿易等業務。2016年和2017年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資金拆借的原因主要係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約定,結合各自生產經營對資金的需求,由實際控制人統一排程資金,導致相互之間存在資金拆借的情形。資金拆借的使用用途係為滿足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需要。

  據招股書,實際控制人和迎豐科技之間的資金拆借中包括實際控制人為公司支付的成本費用,2016年度、2017年度金額分別為1393.96萬元和2631.63萬元,相關成本、費用已按歸屬的會計期間入賬。

  迎豐科技招股書表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公司上述資金拆借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鑑於上述資金拆借係為滿足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短期資金需求,該等資金往來已經清理和規範,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就資金拆借出具相關承諾。公司上述資金拆借的相關本息已全部結清,所拆借的資金使用合法合規,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

  2016年度迎豐科技存在向關聯方銘園紡織、博成紡織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承兌匯票的情況,金額為2.07億元,其中透過票據貼現後獲取銀行融資的金額為7200萬元。

  迎豐科技招股書表示,隨著公司規模不斷擴大,公司需要足夠的流動資金以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轉。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透過關聯方和供應商轉貸金額分別為2.90億元、1.88億元;2016年,關聯方透過公司轉貸金額分別為5000萬元。公司為獲得流動資金而進行的轉貸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具有不一致之處。

  證監會在對迎豐科技的反饋意見中共計提出56個問題,其中包括追問關聯方資金拆借等財務內控不規範事項的形成原因、資金流向,原始報表與申報報表之間會計差錯更正較多的原因,報告期內收購又登出企業是否利益輸送等。

  中國經濟網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迎豐科技,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印染加工企業擬主機板募集4億元

  迎豐科技專業從事紡織品的印染加工業務,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專業化、一體化、個性化的印染綜合服務,主要包括針織面料印染和梭織面料印染兩大系列。公司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針織面料印染收入佔迎豐科技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76.39%、64.90%、65.69%、51.83%,梭織面料印染收入佔比分別為23.61%、35.10%、34.31%、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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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0.63%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東。傅雙利、馬穎波夫婦分別直接持有公司4.26%、5.73%的股份,並分別透過持有浙宇控股51.00%、49.00%股權從而間接控制公司60.63%的股份,傅雙利為領航投資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從而控制領航投資所持公司10.52%的股份。綜上,傅雙利、馬穎波夫婦透過直接持有、間接控制等方式合計控制迎豐科技81.14%的股份,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傅雙利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馬穎波任公司董事,二人簡歷如下:

  傅雙利:男,1975年4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住權,高階經濟師,大專學歷。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自1992年開始自主創業,一直專注於紡織印染行業,先後創辦了紡織品貿易公司、紡織面料生產企業、紡織品印染加工企業,為浙江省印染行業協會副會長,並榮獲“中國紡織行業優秀企業家”、“科技新越商”、“柯橋區經濟發展功臣”、“柯橋區經濟發展突出貢獻獎”、“柯橋區勞動模範”等稱號。現任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任浙宇控股監事,領航投資執行事務合夥人,銘園紡織執行董事,增冠紡織執行董事,博成紡織執行董事,浙宇房地產監事,科達鋼結構監事,蜀亨紡織監事,上海亞侖監事、輕紡城印染董事。

  馬穎波:女,1974年6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住權,高中學歷,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自參加工作以來,一直專注於紡織印染行業,與傅雙利先生一起創辦了多家紡織品公司。現任本公司董事,兼任浙宇控股執行董事、總經理,銘園紡織經理,科達鋼結構執行董事、經理,利銘科技執行董事,瀚藍投資執行董事、經理,越園包裝經理,增冠紡織經理,博成紡織經理。

  迎豐科技擬在上交所主機板公開發行新股不超過8000萬股,發行後總股本不超過4.4億股。擬募集資金4億元,其中3.5億元用於“1.31億米高檔面料智慧化綠色印染專案”、5000萬元用於“創新研發測試中心建設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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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期增收不增利經營淨現金流坐滑梯  預計去年營收淨利雙降

  迎豐科技營收在報告期3年大增;但淨利卻幾乎原地踏步,2017年下降後2018年又回到差不多2016年水平。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豐科技的營業收入分別為6.83億元、9.01億元、9.87億元、4.04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分別為1.31億元、1.13億元、1.38億元、0.46億元。

  迎豐科技經營淨現金流2016年、2017年遠超淨利,但卻年年下滑。同期,迎豐科技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6.89億元、8.94億元、9.28億元、3.89億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3.50億元、3.25億元、1.69億元、0.5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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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豐科技招股書稱,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淨額與淨利潤的差異主要系資產折舊與攤銷、財務費用、存貨專案、經營性應收專案、經營性應付專案及股份支付費用的變動所致。

  公司預計2019年可實現營業收入為9.10億元至9.30億元,較上年同期減少7.76%至5.74%;淨利潤為1.10億元至1.16億元,同比下降20.17%至15.81%;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為1.00億元至1.07億元,較上年同期下降為24.96%至20.46%。

  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下滑猛

  各期,迎豐科技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劇烈下滑。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豐科技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分別為131.96%、34.86%、28.6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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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豐科技招股書表示,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的淨資產將顯著增加。從短期來看,由於從募集資金到位至投資專案投產需要一定的建設期,淨資產收益率會有一定幅度的降低;從中長期來看,隨著募集資金投資專案的投產,淨資產收益率將逐步提升。

  毛利率一年一降

  迎豐科技毛利率一年一降,2年半時間下滑逾12個百分點。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公司主營業務毛利率分別37.87%、32.02%、28.04%和25.75%。

  同行毛利率也在下降。同行業可比公司航民股份同期紡織印染業務毛利率分別為29.23%、27.05%、26.33%、24.35%,均低於迎豐科技。

   

  迎豐科技表示,報告期內,公司綜合毛利率由於受原材料價格上升、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以及公司產品結構變化等因素影響,逐年呈現下降趨勢。

  資產負債率較高  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始終低於1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豐科技負債合計分別為5.46億元、4.59億元、4.10億元、3.62億元,其中流動負債分別為5.30億元、4.53億元、3.99億元、3.5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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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豐科技招股書稱,2019年6月末較2018年末,公司負債總額減少4715.71萬元,減幅為11.52%,2018年末較2017年末,公司負債總額減少4978.53萬元,減幅10.84%,2017年末較2016年末,公司負債總額減少8678.12萬元,減幅15.89%,主要系短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交稅費及其他應付款等餘額變動所致。

  各期,迎豐科技的短期借款始終遠超同期貨幣資金。各期,迎豐科技短期借款分別為2.47億元、1.88億元、1.39億元、1.58億元,同期貨幣資金分別僅0.71億元、1.72億元、1.15億元、0.6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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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豐科技資產負債率在逐年下滑,但仍較高,且其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始終低於1。招股書表示,公司資產負債率較高,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偏低,存在短期償債能力不足的風險。

  2016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公司資產負債率(合併)分別為69.58%、53.94%、42.88%和38.00%,同行航民股份分別為17.80%、17.98%、26.77%、26.55%。

  同期,公司流動比率分別為0.49、0.69、0.73和0.79,同行航民股份分別為3.65、3.52、2.61、2.64;速動比率分別為0.40、0.55、0.44和0.49,同行航民股份分別為1.99、1.62、1.1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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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豐科技招股書表示,公司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低於航民股份,資產負債率高於航民股份,主要是因為同行業上市公司透過上市募集資金增強了資本實力和資產的流動性、改善了資本結構和財務狀況。隨著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強,公司償債指標將進一步最佳化。

  與實控人等關聯方鉅額資金拆借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

  2016年、2017年,迎豐科技與實控人傅雙利和馬穎波夫婦等8關聯方存在鉅額資金拆入拆出。且這些資金拆借存在不合規情況。

  迎豐科技資金拆借關聯方中,傅雙利、馬穎波夫婦系公司實際控制人,銘園紡織、博成紡織、增冠紡織系傅雙利、馬穎波100%持股的企業。浙宇紡織由傅雙利持股90%,傅雙利之母親周玉鳳持股10%並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浙宇房地產系銘園紡織之全資子公司。朗帛紡織由傅雙利之父傅天愛持股70%並擔任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已於2019年5月29日登出。

  2016年,迎豐科技向浙宇紡織、浙宇房地產、馬穎波、增冠紡織4關聯方借出資金期初應收額為5510.07萬元,累計借出3.02億元,資金利息665.85萬元,累計收款2.74億元,期末應收額為9026.19萬元。

  2016年度,公司與上述關聯方之間的資金拆借中,存在票據往來的情況,累計借出中背書票據178.96萬元,累計收款中收到票據1258.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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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迎豐科技向銘園紡織、博成紡織、朗帛紡織、傅雙利4關聯方借入資金期初應付額為3.18億元,累計借入5.15億元,資金利息1562.34萬元,累計付款8.48億元,期末應付97.30萬元。

  這些資金拆借中,存在票據往來的情況,累計借入中收到票據1.56億元,累計付款中背書票據945.00萬元,累計付款中開立票據2.0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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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度,公司向馬穎波借出資金期初應收9026.19萬元,累計借出8803.35萬元,資金利息668.18萬元,累計收款1.8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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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度,公司向關聯方銘園紡織、傅雙利借入資金累計借入3.31億元,資金利息224.58萬元,累計付款3.34億元。

  2017年度,公司與關聯方銘園紡織之間的資金拆借中,存在票據往來的情況,累計借入中收到票據1.29億元,累計付款中背書票據2179.83萬元。

  

迎豐科技經營現金淨額ROE猛跌 關聯方曾違規鉅額拆借
 

  招股書稱,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傅雙利、馬穎波夫婦,其控制的企業主要從事印染加工、紡織品織造和貿易等業務。2016年和2017年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資金拆借的原因主要係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約定,結合各自生產經營對資金的需求,由實際控制人統一排程資金,導致相互之間存在資金拆借的情形。資金拆借的使用用途係為滿足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需要。

  據招股書,實際控制人和迎豐科技之間的資金拆借中包括實際控制人為公司支付的成本費用,2016年度、2017年度金額分別為1393.96萬元和2631.63萬元,相關成本、費用已按歸屬的會計期間入賬。

  報告期內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均計提了利息,公司根據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之間資金拆借情況,按照公司各月資金佔用平均餘額及同期平均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016年度、2017年度,迎豐科技分別計提利息支出1562.34萬元、224.58萬元,分別計提利息收入665.85萬元、668.18萬元。

  迎豐科技招股書表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公司上述資金拆借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但鑑於上述資金拆借係為滿足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短期資金需求,該等資金往來已經清理和規範,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就資金拆借出具相關承諾。公司上述資金拆借的相關本息已全部結清,所拆借的資金使用合法合規,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

  迎豐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出具承諾,若迎豐科技因資金拆借行為受到主管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被要求承擔其他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將無條件全額承擔應由公司補繳或支付的全部罰款或賠償款項,以及因上述事項而產生的應由公司支付的所有相關費用。

  向關聯方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承兌匯票逾2億元

  2016年度迎豐科技存在向關聯方銘園紡織、博成紡織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承兌匯票的情況,金額為2.07億元,其中透過票據貼現後獲取銀行融資的金額為7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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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迎豐科技招股書,公司開具給關聯方後透過關聯方資金拆借形式獲得資金的票據金額合計1.35億元,其中銀行承兌匯票9314.00萬元,商業承兌匯票4200.00萬元;公司向關聯方銘園紡織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後並透過票據貼現形成票據融資,票據金額為7200.00萬元。2016年度,公司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承兌匯票所獲資金最終用於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除關聯方外,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向供應商、其他第三方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承兌匯票的情況。

  報告期內,隨著營業收入增長,公司資金需求增加,公司短期內償付債務的資金壓力較大,同時受限於民營企業融資渠道較少的限制。

  公司開具和背書無真實交易背景票據的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存在不一致之處,但公司按時履行了票據付款義務且未造成經濟糾紛和損失,不存在逾期票據及欠息情況,也不存在潛在糾紛,並且公司已經完成了整改;相關銀行已經出具證明,確認上述行為未給相關銀行造成實際損失及風險或產生糾紛;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出具承諾,確保公司不會因為上述不規範行為而產生損失。因此,公司上述不規範使用票據的行為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公司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轉貸違規

  迎豐科技招股書表示,隨著公司規模不斷擴大,公司需要足夠的流動資金以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轉。2016年度、2017年度,公司透過關聯方和供應商轉貸金額分別為2.90億元、1.88億元;2016年,關聯方透過公司轉貸金額分別為5000萬元。

  

迎豐科技經營現金淨額ROE猛跌 關聯方曾違規鉅額拆借
 

  迎豐科技招股書稱,隨著公司規模不斷擴大,裝置及原材料的採購需求增加,公司需足夠的流動資金以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轉。受限於銀行受託支付的要求,公司以供應商、關聯方作為貸款資金走賬通道以獲得借款;銘園紡織系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主要經營各種紡織品織造與貿易,受限於銀行受託支付的要求,因生產經營需要2016年度存在銘園紡織提請公司提供轉貸資金通道的情形。

  公司收到銀行發放的貸款後,按照銀行要求將貸款本金匯入供應商浙江振光化工物資有限公司、關聯方銘園紡織、博成紡織的銀行賬戶,上述供應商和關聯方一般於當日或次日將資金轉回至公司。公司透過轉貸獲得的貸款資金主要用於支付採購款等生產經營活動;關聯方銘園紡織收到銀行發放的貸款後,將貸款本金匯入公司的銀行賬戶,公司收到款項後在當日或次日將資金轉回至銘園紡織。

  轉貸過程中僅涉及相關方的資金劃轉,不涉及收取或支付費用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稽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物件、支付金額等資訊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稽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透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物件。”

  迎豐科技表示,公司為獲得流動資金而進行的轉貸行為,雖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具有不一致之處,但涉及轉貸的銀行借款均已正常還本付息,相關貸款合同均已履行完畢,在資金週轉過程中,不存在相互輸送利益或者損害各方利益的情形,亦未產生任何糾紛或潛在糾紛,公司亦未因此受到相關監管機構的處罰,因此公司的轉貸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存在銷售現金收款的情形

  迎豐科技專業從事各類紡織品印染加工業務,主要客戶除了紡織品面料經營公司、紡織製成品生產企業外,還存在較多個體經營者,部分客戶交易金額較小、頻次較高,由於客戶付款習慣以及出於交易便利性,公司存在銷售現金收款的情形。

  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6月,公司現金收款金額分別為1760.52萬元、468.32萬元、70.85萬元和3.45萬元,佔含稅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為2.22%、0.44%、0.06%和0.01%,報告期內公司現金收款金額及佔比呈下降趨勢。

  公司現金採購主要為生產經營過程中零星的輔料和辦公用品等物資採購,報告期內公司現金採購金額分別為86.51萬元、10.35萬元、0.16萬元和0元,佔當期含稅原材料採購總額的比例分別為0.39%、0.03%、0.00%和0.00%,為減少現金交易,公司建立並完善與現金交易相關的內控制度,嚴格控制現金收款和現金採購規模,報告期內現金收款金額及佔比逐年下降,現金採購金額較低,處於合理範圍內。

  財務內控不規範原因遭問詢

  證監會在對迎豐科技的反饋意見中共計提出56個問題,其中包括追問關聯方資金拆借等財務內控不規範事項的形成原因、資金流向,原始報表與申報報表之間會計差錯更正較多的原因,報告期內收購又登出企業是否利益輸送等。反饋意見指出:

  2016年和2017年,發行人與實際控制人存在多筆資金拆借,且存在轉貸、個人卡收款等問題。(1)請補充披露相關財務內控不規範事項的形成原因、資金流向、使用用途、利息計算過程、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後果、後續可能影響的承擔機制、整改措施、相關內控建立及執行情況等;(2)補充披露資金拆借中票據往來的具體情況,發行人是否存在開具無商業背景票據的情況,票據背書是否合規;(3)除前述事項外,補充披露是否存在其他財務內控不規範情形。

  請保薦機構、律師及會計師:(1)核查發行人前述行為資訊披露充分性;(2)核查前述行為的合法合規性,並對公司前述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如《貸款通則》《支付結算辦法》等)的事實情況進行說明認定,是否屬於主觀故意或惡意行為並構成重大違法違規,是否存在被處罰情形或風險,是否滿足相關發行條件的要求。請保薦機構、會計師:(1)核查發行人對前述行為財務核算是否真實、準確,與相關方資金往來的實際流向和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透過體外資金迴圈粉飾業績的情形;(2)核查並披露相關不規範行為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3)核查相關不規範行為的整改措施,發行人是否已透過收回資金、改進制度、加強內控等方式積極整改,是否已針對性建立內控制度並有效執行,申報後是否未發生新的不合規行為。

  2018年9月,發行人收購璟瑞染整100%股權,2018年10月,發行人吸收合併璟瑞染整,2019年5月,璟瑞染整登出。(1)補充披露發行人收購璟瑞染整的目的,收購評估值(如有)及增值率、收購價格、定價依據及公允性,交易對手方基本情況,並說明該項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申報材料顯示,報告期內公司2016年、2017年原始報表與申報報表之間會計差錯更正較多。請發行人說明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請保薦機構、申報會計師進行核查,並對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是否規範、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發表明確意見。

  屬重汙染行業  去年環保支出2700萬元

  迎豐科技的生產環節主要包括前處理、染色、後整理,在進行印染加工過程中會產生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等汙染。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的規定,公司所屬的紡織業屬於重汙染行業。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豐科技環保相關費用成本支出分別為1755.42萬元、2479.63萬元、2696.78萬元、1470.83萬元。

  

迎豐科技經營現金淨額ROE猛跌 關聯方曾違規鉅額拆借
 

  迎豐科技招股書稱,2016年至2018年,公司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為20.20%,環保投入與環保相關費用成本支出複合增長率為23.95%。報告期內公司在環保投入與環保相關費用成本方面的支出與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汙染物處理能力的提升相匹配。

  去年上半年存貨近億元  跌價準備323萬元

  2016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6月末,迎豐科技存貨賬面餘額分別為4227.73萬元、5533.96萬元、8289.02萬元、9899.57萬元。其中存貨賬面價值分別為3976.74萬元、5079.24萬元、7904.18萬元和9576.35萬元,佔流動資產比例分別為15.37%、16.25%、27.21%和34.23%;存貨跌價準備分別為250.99萬元、454.69萬元、384.85萬元和323.21萬元,佔各期末存貨賬面餘額的比例分別為5.94%、8.22%、4.64%和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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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豐科技存貨跌價準備系對暫時閒置的長庫齡存貨計提。招股書稱,報告期內,公司對各期末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原材料(染料、助劑)計提跌價準備。公司由客戶提供坯布進行定製化印染加工服務的業務模式保證了公司在產品和庫存商品是在有確定的訂單和價格保障下生產的,發生跌價的風險較低。報告期各期末公司部分原材料由於下游流行趨勢變化、市場需求變更等原因導致閒置,公司對此類原材料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並計提跌價準備。除上述情況外,其他存貨均不存在減值跡象,不存在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情況。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存貨跌價損失分別為250.99萬元、203.70萬元、193.55萬元和104.64萬元,佔利潤總額的比例分別為1.62%、1.45%、1.21%和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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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迎豐科技招股書稱,若未來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或競爭加劇使得存貨可變現淨值低於賬面價值,將導致公司存貨跌價風險增加,對公司的盈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各期,迎豐科技存貨週轉率分別為9.47、12.54、10.26、3.29,同行航民股份分別為11.50、11.94、5.7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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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連增2年後2019年上半年減少

  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迎豐科技員工人數分別為1511人、1738人、1902人、1881人。

   

  2017年、2018年,迎豐科技員工人數連增,但2019年上半年,迎豐科技員工減少21人。

  今年3起勞動爭議  其中1起敗訴

  天眼查顯示,迎豐科技今年有3起勞動爭議。《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卞某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20年7月15日,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迎豐科技的訴訟請求。

  據原告迎豐科技,原告與被告於2019年8月24日簽訂《聘用合同》,原告聘請被告為染色廠長,負責新迎豐染色車間生產管理方面的工作,聘用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並約定初次簽約支付定金叄拾萬元,如乙方違約需加倍退還定金。被告收取定金後,未實際履行聘用合同,擅自未來上班,致使原告正常生產經營受挫,造成巨大損失。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向法院起訴,望判如所請。原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法院對被告肆意違約的行為進行譴責;二、請求判決被告雙倍退還定金差額30萬元。

  被告卞某某辯稱,雙方確曾簽訂過《聘用合同》,合同約定聘用期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但被告在2019年10月已通知原告不再去原告處工作,後也實際未到原告處工作過,雙方勞動關係未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聘用合同》約定違約金屬無效條款。被告已於2019年10月退還給原告其支付的三十萬元款項。

  法院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不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應當依法駁回起訴。《聘用合同》約定“如乙方違約需加倍退還定金”,該定金性質系違約定金,即以擔保《聘用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而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按約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約支付違約金。而本案的違約定金約定顯然不符合上述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被告抗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採納。原告訴請被告退還雙倍定金差額,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劉某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法院於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6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訴的申請。2020年6月3日,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馬某某與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峰盛運輸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馬某某與被告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峰盛運輸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法院於2020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審理過程中,原告於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柯橋峰盛運輸隊的起訴。2020年4月17日,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裁定:准許原告馬某某撤訴。

  硫酸噴濺造成一人人體損傷七級傷殘

  法院去年還宣判了一起迎豐科技為被告的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王某某、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9年11月11日,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迎豐科技應賠償原告王某某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合計50.13萬元,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某具備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2018年6月24日,原告經案外人委託運送化學硫酸至被告浙江迎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倉庫,在輸送液體硫酸時,因接收桶上方的管道洩漏,不慎被飛濺出濃硫酸灼傷頭面頸部、背部、雙上肢。經自行沖洗後被送至紹興第二醫院住院治療14天。訴前原告自行委託紹興文理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對原告的誤工、護理和營養期限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王某某2017年6月24日因故致頭面部、頸部、背部及上肢硫酸灼傷,目前遺留面部色素顯著沉著面積累計達面部面積的50%以上已構成人體損傷七級傷殘;本次損傷後所需的誤工期評定為120日,護理期限評定為60日,營養期限評定為60日。審理期間,被告申請重新鑑定,本院依法委託紹興明鴻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該所於2019年8月7日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內容如下:1.被鑑定人王某某於2018年6月24日因故致傷,致全身多處(頭部頸部、背部及雙上肢)皮膚硫酸灼傷的損傷,經治療,其目前遺留的面部色素顯著沉著面積累計達面部面積的50%以上(未達80%)的後遺症構成人體損傷七級傷殘;2.外傷後所需的誤工期擬為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未果,遂成訟。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在解除安裝硝酸過程中,因接收桶上方管道洩漏,導致硫酸噴濺將其燒傷,被告作為該危險物的佔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抗辯所有的接收操作均有原告自行完成,與被告無關。對此本院認為,該危險物運至目的地後,原告將其車載運輸管道連線至被告所有的接收桶管道,硫酸注入由被告準備的存放裝置後,應視為原告已完成了交付義務,被告作為買受人,此時已經實際掌握和控制該危險物品,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現被告作為危險物的所有人,未對潛在危險持高度警覺、採取在危險區域範圍進行警示標誌、安排人員現場監督等安全措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需要說明的是,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故不能減輕被告之賠償責任。被告又抗辯原告系案外公司員工,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因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系不同的法律關係,且被告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本案原告構成工傷及理賠完畢的依據,故本院對被告該辯稱,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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