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營業部總經理交易股票1億元,倒虧13萬,還被罰8萬元

  5月25日,安徽證監局披露一起證券從業人員違法炒股的案例。時任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大道營業部總經理的汝偉,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間,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累計買入金額近5000萬元,最後賣出後竟虧損13.75萬元。對汝偉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行為,安徽證監局還對其處以8萬元罰款。

券商營業部總經理交易股票1億元,倒虧13萬,還被罰8萬元
  通報全文如下:

  當事人:汝偉,1972年5月出生,時任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亳州魏武大道營業部總經理(以下簡稱國元證券亳州營業部),住址:安徽省亳州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汝偉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汝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04年汝偉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09年6月18日至調查日擔任國元證券亳州營業部總經理,屬於證券從業人員。

  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間,汝偉借用“張成”普通賬戶、信用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累計買入3,653,464股,買入金額49,418,568.4元,累計賣出3,663,514股,賣出金額49,377,999.84元,扣除佣金稅費後,經交易所計算,虧損137,530.12元。

  以上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任職通知檔案、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銀行賬戶交易流水、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認為:汝偉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任職期間應當遵守2005年《證券法》有關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其長期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

  對汝偉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股票行為,處以8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影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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