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6億收購案業績食言 相關方未補償遭責令改正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昨日釋出的“關於對胡健、餘弓卜、成海林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2016年1月,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豪科技,600590.SH)發行股份購買胡健、餘弓卜、成海林等交易方持有的上海博轅資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博轅)95.22%的股權。胡健、餘弓卜、成海林與泰豪科技簽訂《利潤承諾補償協議書》,承諾上海博轅2019年度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扣非淨利潤)數為10689.25萬元,若業績未能完成,胡健、餘弓卜、成海林將進行業績補償。 

  上海博轅2019年度經審計的扣非淨利潤數為9028.85萬元,低於業績承諾數。截至目前,胡健、餘弓卜、成海林仍未履行2019年度業績補償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的規定,江西監管局決定對胡健、餘弓卜、成海林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將有關違反承諾的行為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根據泰豪科技2016年1月披露的公告,泰豪科技擬以13.37元/股向16名交易物件發行4771.5512萬股,以6.38億元收購上海博轅除泰豪晟大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外的股東合計持有的標的公司95.22%股權。 

  本次收購獨立財務顧問為國信證券。 

  根據泰豪科技與上海博轅利潤承諾補償責任人胡健、餘弓卜、成海林、李愛明、郭兆濱、張磊、寧波傑贏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波傑寶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簽署的《利潤承諾補償協議書》,相應補償原則如下: 

  業績承諾情況補償責任人胡健、餘弓卜、成海林、李愛明、郭兆濱、張磊、寧波傑贏、寧波傑寶承諾博轅資訊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數分別為人民幣3500.00萬元、5500.00萬元、7150.00萬元、9295.00萬元。如果實現扣非淨利潤指標低於上述承諾內容,則上述補償責任人將按照簽署的《利潤承諾補償協議書》的約定進行補償。 

  補償責任人胡健、餘弓卜、成海林承諾博轅資訊2019年度、2020年度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數分別為人民幣10689.25萬元、12292.64萬元。如果實現扣非淨利潤指標低於上述承諾內容,則上述補償責任人將按照簽署的《利潤承諾補償協議書》的約定進行補償。 

  2020年5月21日,泰豪科技釋出了關於暫未收到2019年度業績補償款的提示性公告。稱上海博轅主要從事國家電網公司資訊科技服務及新能源開發業務,由於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受新能源業務補貼取消、資訊科技服務業務回款較慢等影響,報告期內對其所從事的新能源電站開發、資訊科技服務相關業務進行了收縮及調整,業務逐步向綜合能源服務轉型。轉型過程中導致博轅資訊原有業務收入下滑,實現利潤不及預期。 

  公告顯示,根據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業績承諾完成情況稽核報告》(大信專審字【2020】第6-00021號),上海博轅2019年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淨利潤為9028.85萬元,完成業績承諾數的84.47%,低於業績承諾數10689.25萬元。 

  根據上海博轅原股東業績承諾內容,上海博轅業績補償責任人胡健、餘弓卜、成海林2019年度應優先以現金補償泰豪科技合計2357.74萬元,現金補償不足部分以其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取得的尚未出售的公司股份進行補償,該等應補償的股份由公司1元的價格進行回購並予以登出。 

  根據《利潤承諾補充協議書》約定,上海博轅業績補償責任人胡健、餘弓卜、成海林應當返還應補償股份在補償實施前各年度累計獲得的分紅收益,合計56.43萬元。 

  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在承諾履行完畢或替代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前,我會將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承諾相關方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以及其作為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行政許可申請(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購買資產、募集資金等)審慎稽核或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胡健、餘弓卜、成海林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胡健、餘弓卜、成海林: 

  2016年1月,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豪科技)發行股份購買你們等交易方持有的上海博轅資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博轅)95.22%的股權。你們與泰豪科技簽訂《利潤承諾補償協議書》,承諾上海博轅2019年度實現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扣非淨利潤)數為10689.25萬元,若業績未能完成,你們將進行業績補償。上海博轅2019年度經審計的扣非淨利潤數為9028.85萬元,低於業績承諾數。截至目前,你們仍未履行2019年度業績補償承諾。 

  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公告〔2013〕55號)第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並將有關違反承諾的行為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現責令你們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履行補償義務,並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若限期不整改,我局將根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和民用航空器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8〕9號)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0年7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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