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眾期待下,創業板註冊制終於來了!8月24日,創業板註冊制下首批18家企業將亮相資本市場,與之同步亮相的還有創業板交易新規。此番創業板改革以註冊製為核心,首次將增量與存量市場改革同步推進,在交易、退市等諸多市場基礎制度方面發生了較大變化。其中,日漲跌幅由10%放寬至20%、提高單筆最高申報數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都是投資者需要熟讀的規則,這些變化無疑也對創業板超4500萬現有投資者的專業經驗與風險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大交易機制生變
創業板註冊制下交易機制有哪些新變化?這一問題無疑是廣大投資者最為關心的話題。
自8月24日起,創業板交易制度調整了漲跌幅限制。首先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之後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創業板存量股票漲跌幅限制調整為20%,其中創業板股票千山退、神霧退、盛運退8月24日前已進入且仍處於退市整理期,期間交易機制不作調整,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仍為10%。
這也意味著18只創業板新股8月24日上市首日無漲跌幅限制,其市場表現值得期待。就25只科創板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場表現來看,頗為驚豔,其中16股當日漲幅超100%,漲幅最高的達400.15%,漲幅最小的也達到84.22%。在投行人士王驥躍看來,創業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設漲跌幅限制,能夠給予市場充分定價空間。
其次,引入了申報價格範圍限制,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的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新增盤中臨時停牌機制,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盤中臨時停牌的觸發閾值為漲跌30%和60%,停牌持續時間為10分鐘。
此外,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限價申報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30萬股,市價申報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5萬股;優化了兩融及轉融通機制,創業板註冊制首發股票自首個交易日起就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此前需要交易滿三個月。
新增股票及存託憑證特殊標識也是投資者需要了解的重點。除沿用新股上市首日證券簡稱首位字母“N”標識外,創業板註冊制新股上市後次日至第五日,證券簡稱首位將標識字母“C”,以提示不設漲跌幅限制的特別安排;上市時尚未盈利、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及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類似特殊安排的創業板股票或存託憑證,將新增“U”“W”“V”特殊標識。
暫停、恢復上市被取消
市場上沿用已久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將被新創業板摒棄。
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近兩年監管層工作的重點之一,此番創業板改革新增了*ST、ST制度,簡化退市程式,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對應當退市的企業直接終止上市,大幅壓縮了退市時間。
首先來看,創業板新引入了*ST、ST制度,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條件,創業板較主機板、中小板有所差異,包含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財務類終止上市情形則基於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條件之上。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或者首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出現上述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任一情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將面臨終止上市風險。
這也意味著在創業板註冊制下,不滿足條件的股票會在兩年完成財務類退市。除了財務類退市外,深交所還規定了交易類、規範類、重大違法類等退市標準。
存量公司如何適用新的退市制度?對於這一問題監管層也做好了安排。創業板存量公司以2020年度為第一個會計年度起算,適用新的財務類退市指標。但在新規釋出前,已經觸及原退市標準而暫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報觸及原標準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公司,繼續適用原標準實施暫停、恢復或終止上市。目前,深交所已對樂視網、金亞科技、千山藥機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對天翔環境、暴風集團作出暫停上市決定。
投資者權益再迎“保護罩”
註冊制下,投資者權益也得到了極大保護。
8月21日晚間,證監會下發了《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其中明確指出,發行人在招股書等證券發行檔案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證監會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實施辦法》中的回購價格也極大程度的保護了投資者權益。
上述《實施辦法》目前僅適用於實行註冊制的科創板、創業板等板塊,暫不適用於目前實行核准制的主機板、中小板。
除此之外,伴隨著前期創業板改革的推進,有關部門已推動出臺證券集體訴訟司法解釋,明確以投資者保護機構為特別代表人的訴訟採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證監會也表示,將抓緊推動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實施落地。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推動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落地,能夠便利我國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另外,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還出臺了《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明確了創業板案件集中管轄、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妥善處理創業板改革新舊制度銜接問題等司法政策,也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8月19日,廣東省高院也出臺了創業板改革專門司法保障檔案。
加強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也為投資者提供了幫助。5月15日,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正式掛牌成立,這是第一家全國性的證券期貨糾紛專業調解組織,其將接受投資者等當事人的申請,為投資者提供專業、高效、便捷的調解服務,幫助廣大投資者妥善化解證券糾紛。
北京商報記者 董亮 馬換換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