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信證券遭暫停資管產品備案半年 多產品違規表外代持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宏信證券”)存在3宗違規行為。

  經查,宏信證券存在以下問題:一、違規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號、宏信龍江1號等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委託其他機構代持,但未按資管計劃自持債券進行核算,也未統一納入規模、槓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二、定向資管產品欣睿(正回購)、定向資管產品葫蘆島4號(逆回購)分別與國通信託同日內開展同一標的債券、券面總額相等、回購期限相同的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筆交易存在1%的價差,合規風控未予以預警核查;三、合規風控存在異地展業稽核審計次數不足、質押券信用等級低於投資要求未予關注、債券交易詢價留痕監控不到位、中後臺部門未設定交易明細核對專崗、部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300%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第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等規定。

  資產管理部負責人曹東初、定向資管產品宏信龍江1號投資經理梁橙橙、定向資管產品宏信信成1號投資經理姜惠平對新增表外代持行為分別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門未能充分掌握業務部門債券交易情況,也沒有在逆回購管理等環節發揮應有作用,時任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常亮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依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宏信證券採取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而新發行產品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責令宏信證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內部規定對曹東初、梁橙橙、姜惠平和常亮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

  此外,中國證監會網站同日釋出的關於對曹東初、梁橙橙、姜惠平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顯示,宏信證券存在的以下問題:宏信證券存在的以下問題:一、違規新增表外代持,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委託其他機構代持,但未按資管計劃自持債券進行核算,也未統一納入規模、槓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涉及交易包括,公司定向資管產品宏信龍江1號於2019年2月開展以“16中城06”為標的的4000萬元買斷式回購;定向資管產品宏信信成1號於2019年6月開展以“19常鼎新城債”為標的的8000萬元買斷式回購,上述交易均未納入產品表核心算。二、公司定向資管產品欣睿(正回購)、定向資管產品葫蘆島4號(逆回購)分別與國通信託同日內開展同一標的債券、券面總額相等、回購期限相同的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筆交易存在1%的價差,合規風控未予以預警核查。

  資產管理部負責人曹東初對新增表外代持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定向資管產品宏信龍江1號投資經理梁橙橙、定向資管產品宏信信成1號投資經理姜惠平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上述責任人員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依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曹東初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主要負責人;梁橙橙、姜惠平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投資決策相關職務。

  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債券市場參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下統稱各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健全債券交易合規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第七條規定:債券市場參與者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應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將交易納入機構資產負債表內及非法人產品表核心算,計入機構資產負債表內及非法人產品表核心算,計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科目。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自營賬戶、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作為投資顧問管理的產品賬戶之間,以及不同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不得發生交易,有充分證據證明進行有效隔離並且價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自營賬戶、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以及作為投資顧問管理的產品賬戶與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的交易,適用本條規定。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措施的決定

  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違規新增表外代持,宏信信成1號、宏信龍江1號等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委託其他機構代持,但未按資管計劃自持債券進行核算,也未統一納入規模、槓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二是定向資管產品欣睿(正回購)、定向資管產品葫蘆島4號(逆回購)分別與國通信託同日內開展同一標的債券、券面總額相等、回購期限相同的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筆交易存在1%的價差,合規風控未予以預警核查;三是合規風控存在異地展業稽核審計次數不足、質押券信用等級低於投資要求未予關注、債券交易詢價留痕監控不到位、中後臺部門未設定交易明細核對專崗、部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300%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第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等規定。

  你公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曹東初、定向資管產品宏信龍江1號投資經理梁橙橙、定向資管產品宏信信成1號投資經理姜惠平對新增表外代持行為分別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風險管理部門未能充分掌握業務部門債券交易情況,也沒有在逆回購管理等環節發揮應有作用,時任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常亮對此負有領導責任。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對你公司採取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個月(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而新發行產品除外)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責令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你公司的有關制度規定,作出處分曹東初、梁橙橙、姜惠平和常亮的決定,按照你公司內部規定對上述人員進行經濟處分與問責,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會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8月17日    

  關於對曹東初、梁橙橙、姜惠平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曹東初、梁橙橙、姜惠平:

  經查,宏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違規新增表外代持,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委託其他機構代持,但未按資管計劃自持債券進行核算,也未統一納入規模、槓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涉及交易包括,公司定向資管產品宏信龍江1號於2019年2月開展以“16中城06”為標的的4000萬元買斷式回購;定向資管產品宏信信成1號於2019年6月開展以“19常鼎新城債”為標的的8000萬元買斷式回購,上述交易均未納入產品表核心算。二是公司定向資管產品欣睿(正回購)、定向資管產品葫蘆島4號(逆回購)分別與國通信託同日內開展同一標的債券、券面總額相等、回購期限相同的買斷式回購交易,兩筆交易存在1%的價差,合規風控未予以預警核查。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第二條、第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等規定。

  資產管理部負責人曹東初對新增表外代持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定向資管產品宏信龍江1號投資經理梁橙橙、定向資管產品宏信信成1號投資經理姜惠平對此負有直接責任。上述責任人員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認定曹東初(身份證號:43100319810314061X)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主要負責人;認定梁橙橙(身份證號:510105198810271261)、姜惠平(身份證號: 370685198703044410)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或者債券業務投資決策相關職務。公司應當在收到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曹東初、梁橙橙和姜惠平現有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我會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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