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日韓和臺灣地區等的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對原產於日韓和臺灣地區等的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2008年6月8日,商務部發布第4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2010年9月9日,商務部發布第54號公告,決定調整自韓國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進口丙酮的反傾銷稅率。

2014年6月6日,商務部釋出第40號公告,決定延長實施該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自2014年6月8日起5年。

2019年6月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6月8日起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丙酮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2010年第54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中公佈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丙酮(又稱二甲基甲酮,簡稱二甲酮,或稱醋酮、木酮)。

英文名稱:Acetone,Dimethyl ketone或2-Propanone。

分子式:C3H6O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徵:在常溫下為無色透明液體,易揮發、易燃,有芳香氣味,微毒、可溶於水,能與水、甲醇、乙醇、乙醚、氯仿和吡啶等混溶,能溶解油、脂肪、樹脂和橡膠等。

主要用途:丙酮主要用於製造雙酚A、甲基丙烯酸甲酯(MMA)、丙酮氰醇、甲基異丁基酮等產品,同時可作為有機溶劑,應用於醫藥、油漆、塑膠、火藥、樹脂、橡膠、照相軟片等行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41100。

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08年第40號公告、2010年第54號公告和2014年第40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具體如下: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學株式會社(Mitsui Chemicals, Inc.) 7.2%

2.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2.1%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51.6%

新加坡公司

1.三井酚類新加坡公司(MITSUI PHENOLS SINGAPORE PTE. LTD. ) 6.7%

2.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51.6%

韓國公司

1.(株)LG化學(LG Chem, Ltd.) 5.0%

2.錦湖P&B化學株式會社(KUMHO P&B CHEMICALS,INC.) 4.3%

3.其他韓國公司(All others) 51.6%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6.2%

2.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6.5%

3.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51.6%

本次複審調查期間,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繼續提交價格承諾。商務部決定自2020年6月8日起對自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繼續執行價格承諾,實施期限5年。在價格承諾執行期間,自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的被調查產品不徵收反傾銷稅。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的情況,則按照2008年第40號公告對該公司裁定的傾銷幅度(9.4%)對其徵收反傾銷稅。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0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0年6月8日起執行。

附件:1.商務部對原產於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複審裁定.pdf

2. 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交的關於向中國大陸出口原產於臺灣地區的丙酮產品的價格承諾(公開文字).pdf

商務部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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