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被質押是否還具備擔保能力,怎麼規定的?
在實踐中,質押權是一種典型的擔保物權,質押權人依法享有對質押客體的優先受償權。股權作為一種權利也是可以質押的,但是必須要經過登記才能生效,那麼股權被質押是否還具備擔保能力,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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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被質押是否還具備擔保能力,怎麼規定的?
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鄭妍律師解答:
股權被質押具備擔保能力。但是隻對相應的債務具有擔保能力,而對其他的債務是不具有擔保能力。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擔保法》第78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鄭妍律師解析: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我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但公司法頒佈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允許設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後出臺的擔保法,才真正確立了我國的質押擔保制度,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
依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質權未登記同時產生質權合同不生效和質權不成立兩個效果。若質權合同未生效,則債權人無法依據質權合同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這對債權人保護是很不利的,而且很容易誘發債務人或第三人拖延不辦理質押登記的道德風險。雖然《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債權人無過錯,債務人與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這只是事後救濟,股權實際上並未真正發揮出擔保功能,這不利於市場中股權資源的有效利用。
鄭妍律師專注民商事訴訟及仲裁領域,關注婚姻家庭糾紛、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公司法律事務相關的爭議糾紛解決事務,具備紮實的法律功底,具有充分的訴訟、仲裁經驗,服務態度積極、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