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9月14日,人民銀行範一飛副行長在《金融時報》上發表《關於數字人民幣M0定位的政策含義分析》。這是範一飛繼2018年1月25日《第一財經日報》的《關於央行數字貨幣的幾點考慮》之後再次在財經媒 體上闡述人民銀行關於數字人民幣的立場。
從範一飛這兩篇文章看,人民銀行對數字人民幣有清晰的戰略謀劃,核心觀點可謂“一以貫之”。我認為,範一飛的最新文章已經揭示數字人民幣生態概貌,若干未回答的問題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數字人民幣的貨幣經濟學屬性
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於M0(流通中現金),這與數字人民幣作為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CBDC)的定位是一致的。從主要國家的CBDC專案看,批發型和零售型CBDC替代的都是中央銀行貨幣,與商業銀行貨幣(即存款)不在同一層次上。因為M1和M2中包含商業銀行存款貨幣,所以用CBDC替代M1和M2的提法在邏輯上就很難成立。對數字人民幣的M0定位和重要意義,需要結合我國貨幣和支付體系來理解。
在現代社會,商業銀行貨幣構成廣義貨幣供給的主要組成部分。商業銀行放貸伴隨著貨幣創造,這是商業銀行承擔的重要社會職能。商業銀行向個人和機構放貸時,資產方增加一筆貸款,負債方增加一筆存款。在部分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這個過程持續下去,就形成了存款的多倍擴張機制。
儘管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放貸,但只有商業銀行放貸才伴隨著負債(即存款)增長,而在私人部門機構中,只有商業銀行負債才能有效地行使貨幣職能。使用者使用商業銀行存款貨幣進行支付時,涉及商業銀行行內系統和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
使用者在使用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電子支付時(比如轉賬和發、搶紅包),存在兩種情況。
第一,支付由非銀行支付機構發起,但付款透過繫結的銀行卡進行,實際上是使用商業銀行存款貨幣完成支付。
第二,付款透過支付賬戶餘額進行,比如支付寶餘額和微信錢包餘額。支付賬戶餘額本質上是預付價值,對應著非銀行支付機構為辦理使用者委託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付代收資金(即備付金),需要使用者事先用商業銀行存款充值。按目前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管理制度,備付金100%集中存管在人民銀行。
以上簡單介紹了支援M1和M2流通的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商業銀行行內系統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支付系統。這些系統在我國發展全球領先的移動支付服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鑑於這些系統的電子化和數字化程度,用數字人民幣替代M1和M2形同“畫蛇添足”,確實沒有必要。
數字人民幣與人民幣現金之間有多重關係。
第一,數字人民幣可以視為現金的升級版,在同屬於M0、“支付即結算”這些核心特徵上與現金是一樣的。
第二,數字人民幣替代現金,既有助於降低現金印製、調撥、倉儲、投放、回籠、清分和銷燬等相關成本,也發揮可控匿名、可追溯等特點抑制基於現金的違法違規活動,比如逃漏稅、洗錢和恐怖融資等。
第三,儘管現金的絕對數量還在增長,但隨著電子支付的發展,現金使用率已在下降。很多人是“一機在手,走遍全國”。在這種背景下,透過數字人民幣讓公眾持有中央銀行貨幣,保證商業銀行存款貨幣能等額兌換為中央銀行貨幣,對經濟金融平穩執行以及提高公眾對人民幣的信心非常重要。
數字人民幣針對零售支付,在目標使用者和場景上與非銀行支付機構有很多重合,將為目前的電子支付系統提供更多冗餘性。但要看到,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的是支付工具而非貨幣工具,只有同一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使用者之間才能相互轉賬交易。
數字人民幣是我國法定貨幣的數字形態。以數字人民幣支付我國境內一切公共和私人債務(比如消費購物、付水電煤氣費和還按揭月供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具備接收條件的情況下不得拒收。數字人民幣的法償特徵,有助於打破零售支付壁壘和市場分割,避免市場扭曲,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通用性的基礎貨幣。
數字人民幣的技術屬性
針對數字人民幣的技術屬性,範一飛用的表述是“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銀行賬戶松耦合”以及“基於價值屬性衍生出不同於電子支付工具的新功能”。如何理解這些表述?我認為,最好結合人民銀行關於數字人民幣的專利檔案來理解。
在以商業銀行的存款賬戶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為代表的傳統賬戶體系中,賬戶名顯示使用者的真實身份,賬戶餘額記錄使用者擁有多少存款以及將多少預收待付資金委託給非銀行支付機構。
傳統賬戶體系下的支付,是從付款方的賬戶餘額中減少相應金額,同時在收款方的賬戶餘額中增加相應金額。如果付款方和收款方的賬戶不在同一家賬戶管理機構(比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那麼這筆收付款會引發兩家賬戶管理機構之間的交易,而這需要透過調整它們在更上級的賬戶管理機構(比如中央銀行)的賬戶餘額來進行。
傳統賬戶體系遵循實名制原則。比如,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Ⅰ類銀行賬戶需要在銀行櫃檯開立、現場核驗身份,Ⅱ類和Ⅲ類銀行賬戶可以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渠道開立,但需要同名Ⅰ類銀行賬戶或信用卡賬戶繫結驗證身份並使用。
非銀行支付機構從支付賬戶誕生起便一直採取非面對面的方式為使用者開立支付賬戶。對個人支付賬戶,Ⅰ類賬戶需要一個外部渠道驗證使用者身份,比如聯網核查使用者的居民身份證資訊;Ⅱ類和Ⅲ類支付賬戶如果採取非面對面方式開立,分別需要三個和五個外部渠道驗證使用者身份。
數字人民幣是由人民銀行擔保並簽名發行的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每枚數字人民幣在任意時刻都有唯一屬主。屬主標識體現為使用者地址,一般是使用者公鑰的雜湊摘要值。因為幾乎不可能從雜湊摘要值(即地址)倒推出原始資料(即公鑰),地址天然具有匿名性。
數字人民幣的可控匿名體現為,地址與使用者真實身份之間可以不關聯,也可以經過“瞭解你的使用者”(KYC)過程達到不同程度的關聯(比如數字人民幣錢包繫結銀行卡),但關聯資訊僅由人民銀行掌握。這些使用者資訊由人民銀行的數字貨幣系統集中管理。
數字人民幣的屬主資訊由人民銀行的數字貨幣系統記錄和變更。數字貨幣系統以數字人民幣為中心構建,記錄每枚數字人民幣的所有者是哪個地址。某個地址擁有的數字人民幣總量,等於所有者為該地址的所有數字人民幣面額之和。數字人民幣支付體現為將付款地址擁有的數字人民幣的屬主變更為收款地址。
因此,在數字人民幣系統中,地址是可控匿名的,不一定關聯使用者真實身份;沒有類似賬戶餘額的概念;支付體現為數字人民幣的屬主變更,而非賬戶餘額調整;理論上,任何兩個地址之間都可以直接點對點交易。
數字人民幣的批發和零售環節
數字人民幣最早提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模式。這一模式得到了主要國家的CBDC專案的遵循,體現為批發和零售兩個環節。在批發環節,商業銀行用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向中央銀行按需兌換出CBDC,這也是CBDC的發行環節。
在零售環節,使用者用現金或存款向商業銀行兌換出CBDC。如果只有批發環節而沒有零售環節,就是批發型CBDC,比如加拿大銀行的Jasper專案、新加坡金管局的Ubin專案以及香港金管局的LionRock專案等。既有批發環節也有零售環節,就是零售型CBDC。數字人民幣在全球零售型CBDC專案中處於領先位置。
範一飛副行長在文章中對數字人民幣的批發環節有系統闡述。
第一,只有在資本和技術等方面實力較為雄厚的商業銀行才能作為指定運營機構,參與批發環節,用存款準備金向人民銀行兌換出數字人民幣。其他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能直接與人民銀行交易以兌換出數字人民幣。
第二,人民銀行將數字人民幣作為公共產品向公眾提供。數字人民幣不計付利息。人民銀行在批發環節不收取數字人民幣兌換流通服務費。數字人民幣的批發環節在很大程度上借鑑了現金髮行制度。主要差別在於,只有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才能參加數字人民幣的發行環節。
對數字人民幣的零售環節,範一飛明確了三點。
第一,數字人民幣需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與現鈔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大額現金管理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法律法規。
第二,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額度管理下,根據使用者身份資訊識別強度為其開立不同型別的數字人民幣錢包,進行數字人民幣兌出兌回服務。
第三,商業銀行不向個人客戶收取數字人民幣的兌出兌回服務費。
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一)數字人民幣的清結算安排,如何實現“支付即結算”以及跨運營機構的互聯互通?
一個思路是個人和機構(含商業銀行)的數字人民幣交易,都第一時間體現為人民銀行的數字貨幣登記中心的更新。這相當於人民銀行面向公眾提供實時全額結算,對數字人民幣系統的安全和效能提出了很高要求。
(二)其他商業銀行(指不屬於指定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如何參與數字人民幣流通服務?如何發揮它們在數字人民幣體系中的積極作用?
第一,其他商業銀行能否不參與數字人民幣的批發環節,只參加零售環節?換言之,其他商業銀行能否運營數字人民幣錢包服務,但不是向人民銀行而是向指定運營機構兌換出數字人民幣?如果數字人民幣錢包管理機制和技術發展成熟,這個安排不會影響數字人民幣的中心化管理和“中央銀行-商業銀行”二元模式,不會產生額外的風險,能有力促進公眾持有、使用數字人民幣。
第二,商業銀行的ATM機如何相容數字人民幣?人民幣現金與數字人民幣將長期共存,使用者對兩者之間的雙向兌換將有持續需求。這是數字人民幣零售環節的重要組成部分,對ATM機提出了升級要求。
第三,指定運營機構名單能否擴容?隨著我國銀行業發展和對數字人民幣理解加深,將有更多商業銀行滿足人民銀行關於指定運營機構的要求,即成熟的基礎設施、完善的服務體系、充足的人才儲備以及在零售業務治理體系、風險措施等方面經驗豐富。長期來看,指定運營機構名單能擴容,也應該擴容。
第四,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數字人民幣生態中是什麼地位?我國電子支付的“主動脈”是商業銀行,“毛細血管”是非銀行支付機構。過去10年,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創新和市場競爭的驅動下,深度滲透老百姓衣食住行、生活繳費、信用卡還款和社交娛樂等場景,儘管造成了支付市場格局集中、市場分割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力等問題,但為老百姓帶來了巨大便利。
正如範一飛副行長指出的,根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貨幣兌換,不具備為M0定位的數字人民幣提供兌換服務的制度基礎。
具體來說,非銀行支付機構無論是在批發環節向人民銀行兌換出數字人民幣,還是在零售環節向指定運營機構兌換出數字人民幣,都於法無依。
另外,非銀行支付機構如果提供數字人民幣兌換服務,就必然涉及備付金和數字人民幣之間的雙向兌換,儘管備付金和數字人民幣都屬於基礎貨幣範疇,但這在貨幣經濟學上的影響非常複雜。
我認為,除了支付產品設計創新、場景拓展、市場推廣、系統開發、業務處理和運維等服務環節以外,應該允許使用者用數字人民幣向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賬戶充值。
在實現方式上,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指定運營機構開立數字人民幣錢包,使用者從自己的錢包向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錢包轉入數字人民幣,作為委託非銀行支付機構辦理支付業務的預付代收資金,但限定使用者提現時只能拿回數字人民幣而非獲得商業銀行存款。
這部分支付賬戶餘額的價值基礎從備付金轉為數字人民幣,因為備付金和數字人民幣都屬於基礎貨幣,在風險內涵上基本等價。
第五,企業使用者收款終端如何適應數字人民幣?一方面,POS機需要升級。另一方面,數字人民幣應該相容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的二維碼收單體系。根據數字人民幣的法償特徵,企業使用者收款終端在具備接收條件後,就不得拒絕消費者用數字人民幣支付。這有助於數字人民幣的應用推廣。